33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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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援说‪法‬ 复旦法援

    • 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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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期 | 对“校园霸凌”SAY NO!少年的你,法治守护!

    第32期 | 对“校园霸凌”SAY NO!少年的你,法治守护!

    本期主题:校园是青年成长的乐园,青春梦想的绿洲。而河北邯郸的未成年三少年霸凌命案引人悲叹与反思。面对时有发生的校园霸凌及其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青少年应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监护人应尽到怎样的教育义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有效保护校园安全?叮!小援说法第32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精彩剧透:内向懦弱的初二学生留守儿童李小杰,在学校遭到了“校园小霸王”刘大强的欺负。尽管自己被他多次暴力威胁,还要给他定期交“保护费”,但是懦弱的李小杰始终不敢告诉老师和爸爸妈妈。班主任王老师发现了李小杰的异样,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张检察官也及时介入,他们将如何解开李小杰的心结、查清事实真相呢……

    • 8 分钟
    第31期:实习期不“白干”,维权有方法!

    第31期:实习期不“白干”,维权有方法!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我国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人口红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应运而生、与时俱进。就业与我们息息相关,在寻找心仪岗位的同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遇到压榨怎么办?快拿起法律武装自己!【剧情预览】大学生董理找到工作后,遇到一系列压榨问题。卡试用期,临近下班被塞中工作,被无偿加班,劳动合同关于五险一金只字不提……

    • 8 分钟
    第30期:保健诈骗谁来防?且看法律“重拳出击”!

    第30期:保健诈骗谁来防?且看法律“重拳出击”!

    温饱无虑是幸事,无病无灾是福泽。保健食品作为老年人合理营养的辅助和补充,一直有比较广大的市场。但注意,是保健还是诈骗,是欢笑还是泪流?保健诈骗谁来防?且看法律“重拳出击”!
    重磅!“小援说法”第30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剧情预览】
    近日,我国发生多起老人遭遇保健品诈骗的事故,受骗金额巨大。这天,一位保健品推销员正在社区向老人推荐磁疗床垫,据说预防疾病效果好,在场的老人都十分动心。然而使用效果真如其所说吗?且听普法宣传员揭示其真实面目……

    • 4 分钟
    第29期:国庆旅游吃个爽,食品安全有法保障!

    第29期:国庆旅游吃个爽,食品安全有法保障!

    • 9 分钟
    第28期:恶意诽谤、泄露隐私招致网络暴力,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第28期:恶意诽谤、泄露隐私招致网络暴力,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小援说法”第18期:恶意诽谤、泄露隐私招致网络暴力?面对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怎么寻求法律保护?
    叮!“小援说法第28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 剧情预览
    在邯郸路卖早点小吃的王阿姨一家一向本本分分做生意,特别注意采购和卫生条件,收获一批忠实的回头客。没成想,隔壁小饭馆的杜老板对此十分眼红,恶意在网络上发布短视屏,用编造图片和文字举报王阿姨家食品制作不卫生、用料不讲究,吃完食客拉肚子等不实谣言。更过分的是,他还在网络上公布王阿姨夫妻俩照片,被蒙骗的粉丝们纷纷进行网络人身攻击。王阿姨的老伴因不堪骚扰心脏病复发住进了医院,无助的王阿姨向陈律师求助,她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温馨提示:本广播剧系改编创作,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方能成立。如您遭遇真实困境,请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进入【复旦法援】公众号,点击下方“线上咨询”免费获取定制法律意见。
    ● 收听方式
    喜马拉雅
    ●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

    • 10 分钟
    第27期:个人信息被盗用?法律“亮剑”维权!

    第27期:个人信息被盗用?法律“亮剑”维权!

    “小援说法”第27期|个人信息被盗用?法律“亮剑”维权!
    叮!“小援说法”第27期普法广播剧来啦,请听众朋友们查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不当使用的倾向逐渐凸显,个人信息的非法公开与泄露、个人信息被盗用、冒用等情况层出不穷,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也增强了人们对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的恐慌。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冒用或者盗用,侵犯了个人的哪些合法权益,又应该采取哪些手段及时挽救损失,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网络)
    剧情预览
    成春和朋友李东在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时偶然发现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才研三的他们居然从2020年开始就成了E市唐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直到现在都是任职状态!经查询,该公司法人是成春和李东在E市读本科时的一个专业课老师,他们和其他受害同学都曾参加过该老师的专业调研活动,并被盗用身份信息成为职工。而目前为止大家在该公司所谓的“工资”累计已经达到20万以上,且所有人对自己被该公司录用、发放“工资”的事全然不知情。
      于是他们怀着气愤的心情找到了他们的好朋友甄聪明律师……
    *温馨提示:
    本广播剧仅系概括性讲解,所讲内容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如果您遭遇真实困境,可以在【复旦法援】公众号内选择“线上咨询”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收听方式:喜马拉雅
    普法小窗
    如果你想获得本期广播剧的相关法律知识,却因为忙碌无法立即收听?没关系!小援为你们精心准备了本期广播剧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收藏”、“在看”(疯狂暗示)以备不时之需。在收获之余也不要忘记,动动手指支持广播剧哦!

    (图源:网络)
    一、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侵犯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企业盗用个人信息不仅违反民法规定,严重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一)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 7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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