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兄弟姊妹,今天是教理第293,問題是:「甚麼時候可以給其他基督徒送聖體?」
這裡所謂的「其他基督徒」,是指那些非天主教的基督徒。雖然前面我也提過一點,不過在這一條下我們再完整一點為大家解答。
首先,我們要分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東方教會的兄弟姐妹,因為他們跟我們的分裂是在十一世紀,也就是1054年的分裂。第二個層次是一般的基督教派,他們的分裂則是在十六世紀1517年,即後期的。兩者是不同的歷史背景。
為什麼要區分這兩者?讓我們細看:東方教會的教友在香港包括希臘正教、俄羅斯正教以及埃及的科普特正教。其實沒有一個統一的「東正教」,而只有東正教會內的不同教派,正如基督教一樣,沒有一個「基督教」。
我們在天主教中找到統一的天主教會,但基督教則沒有這樣的統一稱呼,卻有不同宗派如中華基督教會、路德會、信義會……「基督教」只是一個統稱而已,東方教會也如是。那麼,對於東方教會的教友,我們怎樣給他們送聖體給呢?他們「尚未完全與天主教會共融」。
有幾個條件。第一,是他們「自願提出請求」,而不是我們主動給予。第二,是他們「有適當準備」,簡單而言,就是內在與主沒有大罪的阻隔;外在方面,也要有服飾、虔敬表達、姿態諸如此類。
至於其他基督宗派,情況類似。首先是他們必須自己主動提出。其次要有適當的準備。除此之外,還要有嚴重的需要,一般是指病危。或在合理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若他們找不到自己宗派領聖餐。再多一個條件:領受者對聖體的看法、信仰與我們相同,相信耶穌基督真實臨在聖體中,如此我們便可以為他們分送聖體。
好,邀請大家背誦一節聖經金句。因為聖體是從聖言而來的,我想到這句話:「主!惟你有永生的話,我們去投奔誰呢?」──《若望福音》第6章68節。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293條:甚麼時候可以給其他基督徒送聖體?//天主教聖職人員可合法地送聖體,給尚未完全與天主教會共融,卻自願提出請求,並有適當準備的東方教會的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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