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標題是對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的議題建議,
但是我等到錄了26分鐘才進標題主題,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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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搞到26分鐘才進標題主題呢,因為這幾天收到不少詢問,解鈴還須繫鈴人,所以前面都在說明在高點和思法人兩邊的短課的課程差異。
放寬商調的限制,最主要的節點就是在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目前的規定是:「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銓敘部2/19日(三)邀請不少機關交流意見,希望定出「妥適的」首長回覆時效或其他種種的配套。我認為這都是不必要的焦慮,所以我給的建議就是簡單粗暴。
直接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因為商調程序中讓原服務機關長官擁有主控權,目的都在降低人力流動;而辭職其實也是種人力流動的現象。目前法規上就有應於書面申請後,30日內作出准駁規定的依據,故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的時間點,可參考保障法第12條之1第2項的時間規定。另按照保障法之的規定,「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代表原服務機關可和當事人協調時間。
還有,當人有心想走,本來就是留也留不住;該思考的是人為什麼會想走,而不是該怎麼樣幫機關首長爭取時間。而且,人調走依然在公務體系內服務,又不是辭職,整體來看沒有損失。對機關來說,人家好調走,你也好找人不是嗎?
最後,已經上班的歡迎來島公事社團,有一些第一手情報我會再給大家參考。阿還在備考的,除非你是現職人員當然可以加入,不然就好好備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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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s
- Émission
- FréquenceChaque semaine
- Publiée22 février 2025 à 12 h 52 UTC
- Durée1 h
- Saison4
- Épisode26
- ClassementTout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