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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何昀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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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dung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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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數據趨勢小提醒
江湖傳言說施能傑老師的公共人力資源管理辣兩本一定會考,讓考生們心驚驚。
先不論江湖傳言如何,先前有人敲碗,於是在考前我就來分享辣兩本的要點。
這集先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實踐:數據趨勢》
不要誤會,數據圖表不可能用背的,是要會解讀。
長期以來國考考生被補教產業訓練到沒有答題範本就手足無措,愛追求標準答案。
唯有數據解讀的測驗可以擺脫枷鎖,若是真的考個幾題反而令人心情愉悅。
要會的是資料的「定性」,尤其是施老師這本書對於「人力資本」的定性,用的是比較寬廣原始的界定。
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指的是國民和職場上工作者的經驗和技能的經濟價值。通常使用教育程度、工作年資及職務歷練等劃分。
其實這和Lepak與Snell的界定沒有衝突,因為LS二人組是更進一步的用價值性和獨特性去劃分人力,再主張組織應該聚焦於對組織有實益的人力資本面投資。
不過要是考試的時候出現人力資本的界定或是要你分析圖表,記得想到原始定義。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關鍵議題》下集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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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含金量超高的113年憲判字第6號
在法律面看起來,是平等原則和明確性原則在特種考試考選條件限制面的探討。
但更有價值的是,大法官運用人力資源管理概念。
代表性官僚理論之於平等就業機會的基礎是「消極代表性」,也就是須按整體人口組成的統計分布去計算,考選制度是否有過度排除某一族群的現象。大法官採納了以下的量化數據論證: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在符合系爭考試之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系爭規定一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之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最低身高標準,惟實際上系爭規定一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0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排除僅約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系爭考試;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之160.0公分,排除約55%之女性。是系爭規定一適用結果,呈現僅排除約10%之男性,卻排除高達55%之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之現象,其性別差異度至少已具統計上之顯著性,且根據歷年國人身高統計結果,此性別差異在統計上之顯著性亦呈現長期穩定狀態。綜上,已足認系爭規定一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26】
另外,大法官還談到「多樣性」的概念,
爭規定一在形式上雖未排除女性之應考資格,並依男女平均身高之差異而設定不同最低身高限制標準,惟並未慮及在各該身高限制下所排除之性別群體比例是否相當,致使系爭規定一對女性形成較男性更為嚴格之身高限制,使實際上女性符合應考消防警察人員資格之人數,遠少於男性得以應考之人數。依關係機關統計數據,截至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系爭規定一之適用結果無疑更加深消防警察人員男女人數之懸殊比例,亦導致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男性之需求而為配置與定義,不利於女性人力之參與。【30】
鄉親啊,這判決含金量就是阿那麼高爹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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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被立法院三讀的退稿
評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投書中的其中一段:
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能對「有心說謊」的公務人員處罰,進而發揮打假揭弊的功能呢?答案是肯定的。現行法第8章,從第45條以下,賦予立法委員設置調閱委員會之權力;而且,第48條明文指出: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也就是說,立法委員早就擁有對有心隱匿事證的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在院會決議後開啟追究責任之程序。
我國憲法第24條明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因此,公務員因違反應遵守之義務,應負「行政責任」。追究責任之作法包含懲戒途徑,須經監察院彈劾或行政機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違法失職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行為)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
可知,公務人員之處罰,如移送懲戒,除了監察院主動調查彈劾外,通常是經由機關對個案再三斟酌後,蒐集證據移送懲戒法院與監察院,最後經過法學專業訓練的法官審理後作出判決。而目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讓立法委員也能將公務人員移送懲戒,目的是警示行政機關,面對立法委員調查時不得因包庇下屬、迎合長官等陋習,而選擇刻意提供不實資料或不提供,已經是種強化立委職權以制衡行政機關的強硬手段。
質詢是為了釐清疑慮,不是為了冠人罪名;立法委員因對質詢的答覆不滿即可移送政府人員懲戒,恐將顯得既躁進又蠻橫。如真有疑慮,只需要進一步依現行法律規定開啟調查即可。
此外,公務員懲戒責任是專屬於公務員的責任,懲戒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可以發現,倘若違失行為事由涉及刑事責任,或是有其他可以併用的行政處罰手段,不會因此而讓公務員免受懲戒處分;要處罰公務人員的方法太多,立法委員只要稍微熟悉制度,無須再巧立名目亦可達成監督與威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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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兼職新函釋但不影響基礎解釋
銓敘部在上周一連出了2個有關兼職規範的解釋令,但都是補充性質,不影響基礎解釋。
113年5月10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在補充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行為的說明,把事情說清楚,就是自己出席自己的打書活動,安啦。
113年5月13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是因應網路社團的興起,這年頭要運作可以募資可以線上討論可以加密貨幣換錢錢,誰還一定要去內政部登記,所以就把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和5項的規定講得嚴一點。
來啊盡管問,不用怕問笨問題,帶著問題去考試結果弄錯或是不會才是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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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考前服務啟動,人管條例想修
又到了每年的考前倒數兩個月,照過去兩年的慣例啟動考前服務。
考生有相關學習上以及複習的問題,都可以藉由podcast評論留言區或是IG私訊我提問,
接下來的集數會以解決考生問題為主軸。
建議關注一下考試院的會議紀錄
https://www.exam.gov.tw/News.aspx?n=3820&sms=8957
考試院第13屆第183次會議紀錄內容中,提及人事管理條例的修正,考試委員們的觀點都可以拿去用,
說不定也是命題的參考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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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國旅卡不用廢,純福利化就好
一些對考生的觀察。
如果陷入「差一點點考上」的困境,唯一解決之道就是「追求卓越」和「盡心盡力之後交給上帝」。
目前的國旅卡規定版本,是108年和立法委員許智傑合作的結果,當時希望一步到位,不過後來沒有成功,變成優化。
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5%A7%94%E8%A8%B1%E6%99%BA%E5%82%91%E6%90%B6%E5%85%88%E5%85%AC%E5%B8%83%E5%9C%8B%E6%97%85%E5%8D%A1%E5%A4%A7%E5%B9%85%E6%94%BE%E5%AF%AC-000000907.html
國旅卡的補助依據是「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https://ebasnew.dgbas.gov.tw/PublicinsideAudit/Detail/0/782
近期立法院那邊又有所討論,人事總處也做出回應,其實釜底抽薪之道,就是直接把未休假的當日薪資換算好,該發多少就發多少,然後另外將國旅卡變成純福利的補助;
不要扣東扣西,也不會製造一大堆的管制問題。
=======解題書勘誤表======
底加:
http://publish.get.com.tw/publish/Control/Pictures/BookAdd_pdf/51MG11090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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