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什麼行為會構成刑法侵占?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謂刑法侵占罪,而什麼情形會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有一般侵占、業務、侵占遺失物之分?茲介紹如下:什麼行為會構成刑法侵占?
A:什麼樣的行為屬於「侵占」?行為人如果對於自己掌管的他人財產萌生「據為己有」的意圖,就可能構成侵占的行為。與竊盜罪之差別即在於此,竊盜同樣是將他人之物變成自己擁有之物,但竊盜係趁他人不注意之際、或對於物品的管領力薄弱之機會,加以拿取,即為竊盜,而侵占係對於自己持有之物將之佔為己有之行為。Q同樣是財產犯罪,侵占罪與其他犯罪如何區分?侵占罪 v.s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侵占罪和竊盜罪都是用相對平和的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產的犯罪,但是遭「侵占」的財物原先已處於行為人支配掌控之下(除侵占遺失物/漂流物/離本人持有物罪外,原則上最初都是由財物所有人「自願交給」行為人持有),而被「竊盜」的財物則是行為人偷取而來(行為人趁他人不知不覺之際下手行竊,所有人「並無意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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