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何昀峯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1. 27 OCT

    #第174次尬聊:驚天動地的通案性調高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連假前,行政院和考試院都發了新聞稿,表示考試院院會於23日審議通過,六都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合計約590個機關、3500個職務,包括部分的薦任非主管職務、地方二級機關的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其列等上限均提高一個職等;另外,今(114)年5月8日及9月4日已通過調整的中央四級機關(構),亦有423個科長等職務可調高列等,其中部分已自今年8月1日生效,其餘均與地方政府一併自115年2月1日實施。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50388 以考生和實務面角度,分別可以設想到哪些事情(考生的當然比較好處理,實務面後續牽扯的可多了): 就「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政策可看性在經過人力盤點以後,如何降低流動率以利人力維護以及增加關鍵性與重要性職位人力甄補的吸引力,特別可以注意考試院新聞稿的這段文字:「這次通案調整案的主要內容有幾個重點,一是提高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原有或增置薦任最高非主管職務的列等至第8至9職等,涵蓋行政、技術、資訊和社工體系等職務;二是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上限列第7職等者,均調高為第7至8職等;三是六都所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首長和關鍵職務都重新調高其職等,以符合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賦予高度專業和職責複雜加重的業務;四是大幅降低工程機關委任職務的配置占比,幫助工程機關找到人力的誘因。」 另外,「現行考銓制度」的角度,整套職務分類制度的特性並沒有改變,不過實務操作上顯然不同於教科書與考試院過去研究報告常提及將「調高職務列等」與「職務跨等形成常態」視為問題;反而是運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的空間,於不修正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職務列等重新排列的動作,仍然遵循「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的法律空間進行操作;且僅須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即可達成政策目標。 實務上,這次的修正是不是真的能讓均衡發生,各人的看法會認為,若回歸職務的吸引力,各地方政府目前明顯是南大於北,此次修正後說不定反而更強化了「脫北者」的動力。而中央部會過度集中在北部是過去政治經濟地理環境發展之必然,3500個職位說多也不算太多,原本會選擇在中央部會擔任相關職務的人,都有他們的理由,而職務列等的調整是否能改變他們的理由,仍待觀察。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3 min
  2. 20 OCT

    #第173次尬聊:怎麼可以遺漏最新出刊的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7期

    第37期開頭蔡秀涓老師就引用了Maslow的理論,不正剛好就是原特四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考點嗎? 是的,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電子報就是給考生Open Book用的(一部分啦)。 個人認為本期的第一篇和第二篇文章以考試來看,價值點較高 https://www.exam.gov.tw/NHRF/ 〈讓光透進來:公務職場霸凌防治的新風貌〉 由保訓會范勻蔚科長撰寫,提到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在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下,制度更周延化的幾個措施: 1.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必須通知上級機關。 2.最終調查結果,也必須通報上級機關,接受實質監督。 3.若行為人是機關首長,除由上級機關受理外,調查結果還須送交保訓會。 4.各機關的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與調查小組,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外部專家學者,避免淪為內部自轉。 〈職場安全衛生之法制演進與公部門責任解析〉 由台大法律系徐婉寧教授撰寫,是一種理解制度脈絡與比較他國行政,說明制度過去問題,修正後之現況以及評述未來展望的架構體例: 1.制度修正前之問題 (1)對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並未有詳盡的規範,保障內容有不足。 (2)無第三方監督機制,致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有危害安全或衛生之虞時,僅能向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通報處理及提供建議。 (3)無主管機關之監督查核機制及罰則,缺少強制力。 (4對職業災害與職業疾病之預防及應對措施,亦有所不足。 2.制度修正後之現況 (1)提升高風險職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 (2)增加監督、檢查與課責機制。 (3)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之相關規定。 (4)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與監度課責機制。 3.制度未來展望 (1)可參考職安法大量透過子法規以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相關指引,來具體化雇主相關應採取之措施的內容以供雇主遵循。 (2)應將公務員之職業災害救濟納入保障。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34 min
  3. 5 OCT

    #第171次尬聊:現職人員商調機制的重大修正分析

    本集QA約從39分開始,已累積海量問題須趕快回復。 萬眾矚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放寬公務人員指名商調之限制,值得細看。 首先,這次修正打破過去傳統以「原服務機關」機關掌握實際同意權的陋習,將權限平衡給「用人機關」,是在各方政策利害關係人間折衝妥協下的結果。不可能被肯認為100分,但看的出來誠意有做好做滿。 其次談人力資源管理操作面,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據以調用。但擬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未滿六個月者,須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任。 如考試院新聞稿所述,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以維護公務人員調任的權益。 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ms=8956&s=50284 至於同條第2項的「例外再放寬空間」與第3項的「原服務機關例外另訂同意過調期限」之條款,個人判斷在實務運作上會造成何種影響可再追蹤觀察。因為這都不是指名商調的「通案情形」,而且原機關函復的過調日期,最晚不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長3個月。要造成3+3個月的情形,原服務機關需有「與當事人協商」、「顧及當事人與機關雙方利益(支領專業加給事由不一定是機關利益導向)」或「機關必須舉證且合理」等要素,這應該會受到機關屬性差異影響,究竟容易成為少數個案還是未來的通案情形,還可再觀察後動態調整;這將考驗銓敘部將來能否具備走動式管理能力。 而同條第4項,原服務機關未於前項一個月內回復者,視為以收受指名商調函之次日起二個月之期滿日為過調日期。等於暗示了未來名商調的「一般個案」完成商調之合理期間。 還有,施行細則不會與任用法第22條第2至第4項的限制轉調期間放寬轉調條件衝突,因為那是給部分考試分發任用人員現職轉調期間用的,和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所指涉的面向不同。 最後,考試價值面。很細膩的第2項和第3項看的會是「方向性」與「政策價值」和「管理方案」的思考點,而不是法規細部要件。但第1項之定義變化,與第4項的法定過調期限,法規構成要件應該有清楚掌握之必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1h 6m
  4. 15 SEPT

    #第170次尬聊:原特三四等人資考銓考題全解析

    說好要解的原特三等和四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以及現行考銓度考題 〈原特三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一、面臨科技不斷的創新與進步,公務人員未來需要強化數位職能的內涵包括那些?(25分) 可參考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4期,〈公務人力數位職能啟航,驅動AI時代的新數位治理〉一文,有「資訊與資料素養職能」、「數位溝通與合作職能」、「數位內容產製職能」、「數位安全與倫理職能」及「運用數位途徑解決問題與創新職能」五大職能面向。 二、人工智慧可以用來協助招募與遴選員工,假如公務機關要採用,請評估導入公務機關可能遇到的風險。(25分) 雖然另外有參考文獻,但我個人會偏好使用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4期,〈善用 AI 提升個人與團體績效:組織學習的再升級〉蕭乃沂老師提出的那個模型:善用AI作為組織學習(招募遴選員工)的工具,並避免可能的偏誤幻覺,應在資料與模型的互生循環中,即時導入妥適的修正機制。 三、公務機關內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但績效表現未達標準時有所謂最後手段原則,該如何進行?試舉例說明之。(25分) 本題命題有瑕疵,因為聘僱用人員並不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本題可說是PIP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正式出現,不熟悉勞動法制是正常,故可參考蘇偉業老師提過的愛爾蘭模式:(一)先給予關懷輔導;(二)進入績效改善計畫(PIP)階段;(三)未通過計畫予以汰除。 而勞基法的最後手段原則為: 雇主之資遣,雖為契約自由原則之一種表現,惟資遣之結果為勞工既有工作將行消失,此為憲法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在可期待雇主之範圍內,雇主應捨棄資遣而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諸如輔導、訓練及調職等方法替代,此係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價值判斷,換言之,資遣應為雇主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 四、近來由於少子化,養寵物成為普遍現象,甚至在企業可以允許寵物進入職場。除法令規定如導盲犬等,試評述其他一般寵物進入公務機關的可行性。(25分) 因題目已提示少子化因素,故可以反面角度,因請家庭照顧假不及於照顧寵物範圍,故若不影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與衛生,應具有可行性。如果用機關養寵物的角度切入並非不可行,只是會對不上少子化的前提。 〈原特四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一、如果可以使用人工智慧來協助改善政府部門考績制度,可能有那些優點與缺點?請說明之。(25分) 除可參考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4期,〈善用 AI 提升個人與團體績效:組織學習的再升級〉一文以外,第35期〈人工智慧於稅務領域的應用與發展〉的內容亦可改寫作為優缺分析使用。 二、請以馬斯洛(Maslow)需求層級理論比較新進公務人員、即將退休公務人員之需求其可能強調的差異及激勵方式。(25分) 很送分,新進的會是生理、安全也就是待遇保障為重;即將退休者則是偏向自我實現。可於正文內容外,補充Maslow的理論不足之處;地位階的需求被滿足後不代表可以被替換,因此退休生活的保障需求並不會因為自我實踐被滿足而消失。 三、請從個體角度說明公務人員如何精進與累積自身的人力資本,進而提升團隊或組織績效?(25分) 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職能管理架構進行,確認訓練需求與組織策略發展、工作職務內容或個人工作狀況等三個層次面向加以診斷,並清楚地設定訓練發展計畫要解決哪些層次的需求後,釐定具體清晰的訓練計畫目標,進而提升團隊或組織績效。 四、公務機關對於可能產生的霸凌事件,應該有那些事前、事中、事後的積極防範與應變作為?請說明之。(25分) 可參考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6期〈職場霸凌防治新篇章〉一文,並觀察目前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定可知: (一)事前 1.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健康不法侵害之預防(安衛辦法第3條)。 2.公開揭示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安衛辦法第39條)。 (二)事中、事後 1.知悉職場霸凌之情事,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安衛辦法第35條)。 2.於情節重大且有必要時,得依人事法令規定先行調整行為人職務(安衛辦法第35條)。 3.不得對提起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安衛辦法第47條)。 〈原特三等現行考銓制度〉 一、「功績制」與「永業制」為我國文官制度的兩大支柱,請問何謂功績制?何謂永業制?又於進行政府改革與行政創新時,要如何避免功績制與永業制的公務人員抗拒變革?試申論之。(25分) 本題後段當然可以拿出行政學面對「不稀罕效應」該如何處置的討論來處理,但在人事系統更可以用「當代人事人員的角色職能」來詮釋,「員工生涯發展規劃協助者」、「制度專家」、「變革代理人」以及「組織策略夥伴」等來思考。 二、請問何謂職組?何謂職系?並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等規定,說明職系資格取得的方式有那些?(25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4、5款及第18條第2項規定之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再搭配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5條,處理完畢。 三、請問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缺失有那些?其改進方向與建議為何?試申論之。(25分) 經典考古題,可以用已經練過的「俸給結構」和「俸給調整機制兩個層面」,(110年原特四等考過,公部門待遇的重要意涵為何?請就俸給結構和俸給調整機制兩個層面,分析我國公務人員待遇制度的興革方向。),分析我國公務人員待遇制度的興革方向,不用寫太多。 四、「公平」為考績制度設計的重要原則,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在程序公平的制度面設計為何?(25分) 教科書經典考題,考績法第14條為架構配合15條至20條走完即可。採許到然、林文燦教授的7步程序亦可: (一)人事單位備妥相關表件→(二)主管評擬→(三)考績委員會初核→(四)機關長官覆核→(五)主管機關核定→(六)銓敘部審定→(七)保訓會復審。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46 min
  5. 31 AUG

    #第169次尬聊:職場霸凌成立與否,持續往行政處分靠攏?救濟更有希望?

    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出了委員會,並不是原本的考試院版本,而是立法委員范雲、郭昱晴和賴瑞隆的版本為主。如果能順利走到三讀,對另予考績的人是個福音,且人事管理難度不會有太大的增加,資料判讀清楚即可。 原本考試院版本的考績法就有修正第12條,將性騷擾與職場霸凌成立並造成重大影響得予以一次記兩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的條款。這個修正在實務上的影響並不在能不能把霸凌者免職,而是「職場霸凌成立」也具備了之前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時希望要求的部分要素。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47 號裁定 現行有關職場霸凌防治之法制規範,與性騷擾防治相較,仍側重職場秩序之管理及案件發覺後之檢討、改善,至於被害人或加害人主觀權益之保障,猶待被害人依民事、刑事法規追究以落實;加害人是否行政懲處,另須由所屬機關審酌調查結果而為決定,故機關所屬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評議後之決定,僅行政內部建議性質,無法效性,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76 號裁定 現行法制有關職場霸凌防治之規範層級,尚無如性騷擾事件已有專法就申訴、調查及加害人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為規範……。其中所屬機關就申訴事件如為性騷擾成立之認定,並為後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罰鍰科處之基礎(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參照),故加害人所屬機關所為性騷擾是否成立之認定,已生規制並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自已影響加害人(被申訴人)之權益,而屬行政處分。相對而言,現行法制有關職場霸凌之相關規範,因仍側重職場秩序之管理及案件發覺後之檢討、改善,有關被害人或加害人主觀權益之保障,仍待被害人依民事、刑事法規追究以落實。而加害人於該事件是否涉及行政懲處,亦須由所屬機關審酌調查結果而為決定。是以,機關所屬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評議後之決定,仍屬行政內部之建議,並無拘束機關作出相同決定之效力,故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對外並無法效性,並非行政處分。 上述兩個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對職場霸凌並非行政處分的的見解,都抓在未修正前的保障法只是「以維護公共利益及一般公務人員福祉之客觀法秩序為目的,不具保障特定人權益之規範意旨,非屬保護規範」的保守觀點,加上職場霸凌並非主管機關行政罰鍰科處之基礎,所以淡化其個人權利保護必要性與將處分視為「內部管理措施」。 然後,今年7月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之2修正通過後,已明定職場霸凌之個人權利保護要件與申訴成立結果之裁罰;若再加上考績法之修正,那將增加法院在救濟時認定有權利保護必要以及往行政處分靠攏的機會。 而保訓會最近作出的114年公申決字第000058號決定也指出,調查小組調查本件職場霸凌申訴案時,……,審認結果,縱有部分事實不成立職場霸凌行為,但調查小組未就整體職場霸凌情勢綜合判斷,而係割裂各個申訴事實個別、孤立認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未綜合考量被申訴人對再申訴人所為前揭所述之行為,已逾越正當合理必要管理行為之範疇,並持續使再申訴人感受被羞辱、貶抑,持續處於不友善之職場環境中,進而對再申訴人造成長期精神壓力,身心受到影響,而該當前揭規定職場霸凌之要件,原處分機關逕以系爭113年5月31日函認定再申訴人所提職場霸凌事件為所訴不成立之決議,並以同年7月11日函之申訴函復遞予維持,其理由尚難認符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認事用法亦難謂妥適,核有重行審酌之必要。 保訓會強調「縱有部分事實不成立職場霸凌行為,但調查小組仍應就整體職場霸凌情勢綜合判斷」,而並非割裂各個申訴事實來判斷,這也採用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調查事實及證據判斷原則:「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總之,希望一切持續往正面方向發展。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46 min
  6. 25 AUG

    #第168次尬聊:薪水不夠花,兼職打工好嗎?

    聽說兼職這題近期又有點火熱,關於公務員業外兼職,來聊一下: 非法律層面的事情: 如果發現一個有市場機會,值得額外投入自己勞動力發展,經過評估以後,成本效益可以期待,且有勝算比;那可以開始規劃以「籌措資本」的方式進行,因為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只要沒有利益衝突問題,並不阻止「投資行為」。 不過如果你佔最大股,就會變成這個資本團體(公司)的主Key,那這將會成為被服務法第14條禁止的行為。此外,要成為資本家沒有那麼快,也沒那麼容易,就算是想開一間咖啡廳陶冶心性,也得先看看備料成本和穩定的客群在哪裡。關於投資(非次級市場股票交易那種),也可以嘗試,這樣更能體悟經營者的心境。 回歸法律層面的事情: 若是堅持要在非上班時間額外透過勞動力換取報酬,又「不想讓機關知道」(這是多數人的真實心聲)那服務法第15條所提供的空間的,就是在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所以創作出版可以、收費演講可以、表演藝術可以、拍YT影片開廣告可以(要商業代言以一次性為限)或Reels短影音也可以,但流量變現的方法只要過度(賺太多),依15條第7項機關可以有審查空間。 此外,以第15條的結構拆解之後,除第6項以外得「不經機關同意備查」的行為根本很難換取穩定報酬或利潤,參照112年7月7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有這7類: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花了這麼多心思想要投入額外勞動力去賺錢,卡來卡去,肯定不會太舒服。而且,真心不騙,我看不少當公務員理財有道的人身家雄厚的,但很少看到合法兼職兼到身家雄厚的。 最後,我向來肯定公務員再去尋找自己的多元職涯機會,但人生本來就得有取捨,不可能拿盡各種好處的。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4 min
4.9
out of 5
193 Ratings

About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You Might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