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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67 法院會檢討詐騙被害人嗎-談與有過失


依據民法第217條的規定,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具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少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在詐騙猖獗的台灣,有些法院見解也開始認為,詐騙被害人要對自己的受騙金額負部分責任,究竟法院為什麼這樣認定呢?這集我們會和大家介紹相關的判決見解。

內容勘誤:17:20左右提到C客戶將印章等東西交給B專員,但最高法院判決中應是認定C客戶是將存摺及蓋用C真正印章之取款憑條交付給B,並據此認定C可能與有過失,特此更正。

本集提及判決: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96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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