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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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 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洪敏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用加密貨幣賭博有刑責嗎?」深度分析鏈上預測市場「Polymarket」,如何成全球大事風向標、面對的技術&監管挑戰?Polymarket 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平臺,讓使用者可以針對全球各種重大事件進行投注和預測,並允許使用者在一個非託管的環境中自由交易,確保了操作的公開和公正,不過同時面臨著監管挑戰、技術依賴和市場流動性等問題。因此最近幾年,在地方法院的判決裡開始逐漸接受並形成了將沒有實體但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東西(例如虛擬資產或加密貨幣)作為下注籌碼,也可能構成賭博罪這樣的看法。所以,如同媒體所報導,今年年初的總統大選過程中,陸續有賭客在polymarket網站以虛擬資產下注參與賭博而遭執法機關查獲,其中被起訴的賭客也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例子。而新聞報導提到的美國總統大選賭盤,也遭人提出是否有美國國內外勢力希望藉此影響選情的質疑。 關於這一部分,我國去年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3-1條及第88-1條都增定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提高刑度外,更在立法理由中說明「考量民主選舉神聖而嚴肅,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其罪質內容不能與一般賭博同視,故有於本法中另立規範之必要」,就是防患於未然,避免民眾因為賭博之輸贏結果,影響投票的正確性,達到公平選舉,選賢與能的目的。 同樣地,在賭博網站的查緝上,特別是境外網站的處理,除了「域名扣押」,也就是禁止網站經營者繼續使用原本的網路名稱外,我國也採用的「DNS_RPZ」的機制,也就是說請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如中華電信或臺灣大哥大等提供協助,禁止一般民眾在上網的時候可以連線到這些網站,以避免一般民眾不小心接觸到這些網站的不當內容,這種作法同時也應用在一些詐欺、釣魚網站或暗藏色情陷阱的情形。 結論:隨著網路的普及,在網路上發生的陷阱與誘惑也隨之增加,相對的財損或甚至個資外洩等其他風險也因此升高,除了提醒民眾多注意網路使用資訊安全外,我國執法機關也持續的在網路世界及現實世界中,進行打詐、反毒及反賄選等作為,為守護民眾的財產、個資、民主及國家安全而努力。 刑事案件虛擬貨幣詐騙有哪些常見手法? 遇到虛擬貨幣詐騙怎麼辦? 錢拿的回來嗎?虛擬貨幣出金繳稅是詐騙嗎? 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所會被詐騙嗎?現在台灣對於加密貨幣有法可管嗎? 告訴你如何識別包含比特幣、ICO、投資、交友、假交易網站等常見的虛擬貨幣詐騙手法,以及若不幸遇到詐騙該如何自救。 台灣的虛擬貨幣詐騙現況?如何識別虛擬貨幣詐騙? 假借虛擬貨幣名義的詐騙手法? 我遇到假借虛擬貨幣名義的詐騙了!該怎麼辦?處理流程

    30 分鐘
  2. 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法務部保護司與民有約節目】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周宜賢執行經理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法務部保護司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堅持戒癮新生活,他們需要及時伸出援手的「正向陪伴者」 毒品更生人輔導』「毒品成癮的秘密-靠近、理解、接納」讓yoyo帶您一聽一看就懂 毒品更生人輔導議題,趕路的雁為一座「共生家園」,是一間平凡的餐廳,成為許多社會邊緣人的再生天堂!位於新北市淡水糞箕湖山上的「趕路的雁」,外觀看上去是一間景觀餐廳, 但本質上是以基督信仰為生活遇困難者打造一處「戒癮天堂」。「補社會的破口」,正是趕路的雁的「特色」!特色是什麼?提供什麼服務,堅持這樣工作的動力跟堅持,夥伴們的向心力跟癮戒治者的默契。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的使命是什麼?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自比一群趕路者,朝一個方向共同飛翔,致力於三個核心工作,分別是 1. 成癮物質戒治 2. 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3. 關懷家長吸毒的兒少生活,志在填補美麗寶島因毒害及其他物質濫用而造成的遺憾裂縫。我們的使命是透過耶穌基督的福音和其他已具實證經驗之科學立論,幫助受物質濫用問題影響的人更新思維而改變行為,並邀請受助者參與各種形式之反毒行列,以實現終身脫癮的目標。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自比一群趕路者,朝一個方向共同飛翔,致力於三個核心工作,分別是: 1. 成癮物質戒治 2. 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3. 關懷家長吸毒的兒少生活,志在填補美麗寶島因毒害及其他物質濫用而造成的遺憾裂縫。 「趕路的雁」是更生人和戒癮朋友重建心靈與生活,在這裡有許多朋友的心靈層次被修補、生活模式被重建,有的戒掉毒癮、有的找到人生的新方向、還有的與家人重修舊好。「這裡不是中途之家,這裡是共生家園。」 投入毒品更生人輔導工作的因緣?過去十幾年在南部地區吸毒、販毒、後來入監所被關,出獄後就被家人送到趕路的雁協會,在經歷4年的復育戒癮後,就留在協會進行相關協助的角色。 戒癮是困難的事嗎? 戒癮過程有兩個層面,ㄧ、身體上的不舒服與截斷症狀的影響,相當程度來說會造成非常難受的過程。二、心裡層面的影響,毒癮者多半已經處於人際關係嚴重問題,工作機會與家庭關係喪失,內心無助與痛苦,這些在戒癮時會產生很多放棄念頭與陷入精神狀態低落的狀況,所以戒癮是很難面對的問題。 毒品更生人就業或就學可能碰到的障礙?現今社會上的工作中,普遍排斥接受曾經是毒品成癮者,導致曾經是毒品成癮者,或者是毒品案由的更生背景朋友,在尋找工作的機會會減少,尤其是當雇主知悉背景後,大多會辭退與不接受這樣的員工。以下是相關由我輔導的案例:個案A使用毒品8年、勒戒、戒治,來到協會2.5年結束戒癮課程,重新返回職場,擔任工地保全,工作態度良好,不偷懶非常盡責,願意配合工地需要加班與協助同事代班,同事彼此都非常融洽,主管也非常喜愛個案,工作7個月後,保全公司查出有毒品前科,立刻行文通知撤職處置,個案身心遭受巨大的打擊與影響,即便工作地區主管親自上簽與同事力保,任然無法躲避被資遣的命運。 小結:多數更生背景的人,在真實社會工作職務中,無法擺脫更生背景所帶 來之影響,縱使服完所盡之刑罰,但是還是無法被常態社會所接納,所以在就業上相當無保障。

    30 分鐘
  3. 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簡介緩起訴處分 條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3項、第4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1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1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會有兩個期間:緩起訴期間、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期間。

    30 分鐘
  4. 10月28日

    113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您有約節目】直播 法務部檢察司李超偉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您有約節目】直播 13:30-14:00 主題:#證物監管 證物監管是什麼?利用科技強化證物監管? 我國有關證物監管之法令規定為何?現行實務上各機關如何執行證物監管?關於證物監管,我國現行規定係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至第143條,主要係針對證物扣押後之保管、處置、變價、發還、撤銷扣押,及未經扣押之留存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等情形予以原則性規範,至於細節性的作業規定,則保留予各機關就其機關特性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加以規範。 現行實務係區分為司法警察機關(如調查局、廉政署、警政署、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檢察機關、法院等機關分別就偵查、審理、執行等階段依各機關之權責保管贓證物,並可大致區分為一般物品及特殊物品(如槍彈、毒品、貴重物品、大型物品)而以不同的方式保管,如為特殊物品,必須強化管理,而以特殊的庫房及專責人員依照各機關制訂的程序來保管。 針對毒品應如何加強證物監管?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屬於該要點所定之獲案毒品者,係集中於法務部調查局保管,非該要點所定之獲案毒品者,則由檢察機關保管,不論係何種情形,都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外部稽核,因此在獲案毒品的部分,法務部已多次派員會同委託保管之法院、檢察機關至調查局保管獲案毒品專庫稽核抽檢,並增加於銷燬前辦理抽檢複驗機制;在檢察機關保管之非獲案毒品部分,則由各地檢署毒品庫房人員在收受時詳細檢視移送毒品封緘、包裝的完整性,並由政風室負責毒品庫房之安全維護、毒品證物進出及銷燬之監證、勾稽,另由上級檢察機關加強查核。 法務部目前對於具有危險性之液態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由臺中地檢署以具有防爆、防腐蝕設施之毒品專庫保管;銷燬部分,則由臺灣高等檢署委由成大環資中心處理。證據驗真、保管,應於明確法律規範及效果,證物可以說是審理的根基證物不但直接影響了一審中「直接審理制度」能否具體落實,更連帶影響我們所期望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達成。若無法擔保證物的真實性,或在審理中多有爭執,即便讓人民參與審判,也很難落實公平正義的期待。那究竟如何做好證物監管呢?今天邀請到法務部檢察司李超偉主任檢察官,與我們介紹他們如何用科技化的技術來強化科技監管,以及針對毒品應如何加強證物監管,還有法務部與司法院一起合作規劃建置的「司法聯盟鏈」,確保數位證據的原始性與完整性,讓公平正義能夠過證物的保存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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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月28日

    113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背憲法?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惟在法律界發生妨害名譽罪是否違憲爭議後,現依據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對於公然侮辱罪之成立,發生了什麼影響?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3號,甚麼情形下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什麼情形才能論以公然侮辱之刑事罪責?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背憲法?或是合於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究竟公然侮辱罪,要保障的他人名譽範圍為何?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其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名譽人格則指一人在其社會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之主體地位。刑法公然侮辱罪係為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而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 所以,現在如何的行為,才會成為公然侮辱所處罰之行為?首先,要就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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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投資、貸款、工作交友之防詐停看聽!觀念詐欺,就是以不實的資訊,使他人交付財物。詐騙是讓最多國人受害的犯罪型態,詐騙是種心理戰,若一開始就被詐團騙取信任,設有AI、真人線上即時回覆,有些以一段時間,甚至長達一年之關心,讓被害人解除心防,以有辦法幫忙解決財務困境、提供賺錢管道等為由,讓被害人拿出款項,之後消失無蹤,此類案件已經成為檢察署、法院大量案件來源,期使民眾提高警覺、關心身邊親友能第一時間了解狀況,協助釐清、阻擋詐騙發生或擴大。打詐已列為政府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打詐行動綱領1.5版」將透過公私協力合作,組成打詐國家隊,精進打詐策略,從法律面和技術面減少通信流及加重詐欺刑責,發揮「前端阻卻」及「後端查緝」之效用,以減少受害者,掃除詐騙集團。 國內目前常見遭詐騙大額款項的類型,網路上刊登(名人)投資網路上刊登(名人)投資廣告或傳送簡訊,之後提供LINE等連結,以通訊軟體、群組聯繫,搭配提供相關臉書、IG頁面,定期餵養資訊,營造穩健獲利形象後,提供投資標的,並傳送設計精美的APP或網頁,使被害人相信、加入會員,向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交付現金以儲值,或依照指示之投資標的(下注)交付現金,或提供人頭帳號、超商匯款條碼供被害人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拍攝帳密給對方等方式儲值,對方在假網站上提供入金(虛擬貨幣)、獲利之等假紀錄,最後無法出金,LINE秒退~ 再也無法聯繫上。 向電商賣家佯稱帳號問題透過LINE、IG等連絡方式,向網路上之賣家(被害人)佯稱是買家欲購買商品,稱賣家的帳號有問題,需要賣家與客服人員聯繫,開通帳號或解除凍結帳戶,因而提供客服人員連結給賣家聯繫,賣家依照指示操作就遭到詐騙,前往ATM設定,要你用自己的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帳號,按照指示操作解除,畫面中顯示轉帳,但是他會說是確認身分等,按匯出、確認,之後錢就轉到詐騙帳戶後,馬上被轉出或提領。 客服及銀行人員/檢警人員 1.被設定VIP 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佯稱之前消費交駭客入侵或員工失誤等理由,設定為VIP會員,若不解除設定,將持續每月扣款,須前往ATM操作解除,畫面中顯示轉帳,但是他會說是確認身分等,按匯出、確認,之後錢就轉到詐騙帳戶後,馬上被轉出或提領。 2.個資外流近期有以帳戶將遭扣款,一段人員說明後,要求操作帳戶之後,說交易失敗,表示你的個資外流疑慮,或帳號被凍結或帳戶內款項會被匯走等理由,再以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要被害人自己將帳戶款項匯到指定安全帳號,(這些話術所稱情況,都相當不合理,第一個帳戶將遭扣款,卻問你帳號為何;問你有哪些銀行帳戶=用以之後以假客服人員跟你聯絡)之後再寄出卡片更新,讓被害人除了損失帳戶內全部款項之外更成為提供帳戶給他人的詐騙犯被告。 目前常見成為詐騙被告被判刑之類型-提供帳戶、提供認證碼、協助取款

    30 分鐘
  7. 10月22日

    113年10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 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 有點「不公平」。 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任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 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 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與訓練制度談起。我 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 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 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察署跟著現任法官、檢察官實習,最後依照學院成績,由成績高 者優先挑選想分發派任的地院或地檢。從此時此刻起,司法官學院同期受訓的學習司 法官才正式分道揚鑣,各自發展自己法官/檢察官的職涯。 就是因為都是從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一起受訓了2年,所以法官/檢察官很容易被外 界認為就好像是曾經交往、同居2年的前男女朋友,即便「分手」後也會保有眷戀的情 愫,所以之後在職場上會有意或無意偏心對方。 姑且先不論司法官學院的受訓,是被人強迫湊在一起上課、實習,跟男女朋友當初交 往是因為彼此互有好感有本質上的不同外,這種猜想,看起很合理,但實際上卻完全 沒道理。 同樣以同學關係來舉例,可能大家就會更容易理解了:即便是國中同班了3 年,你跟全班甚至全校每一位同學都有成為之後願意互挺的好朋友嗎?有沒有還是有 自己怎樣都討厭的同學呢? 法官/檢察官也是如此,可能在受訓期間有幾位結交的好 友,但要說願意一概地相挺同學甚至學長姊、學弟妹,這就有點天方夜譚了呢 (二) 為什麼會感覺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時常會採信檢察官的主張呢? 法官跟檢察官在工作的過程中,幾乎不可能會因為顧念彼此曾經「同校」或「同班」 而偏心對方。 但為什麼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有較高的機率會支持檢察官的見解及主張呢?主要有以下的幾點原因或可能性: 1、檢察官與法官是一同在司法官學院及各地院檢受訓、實習,不論是授課講師或學習 教材,幾乎是一模一樣而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因此,在接受相同學習、實習流程後, 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思考邏輯或是法條的解釋適用,就容易會有高度的齊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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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月21日

    113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美劇中常有的法庭劇,劇中人物會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的過程,在我國也有類似的程序規定,也就是刑事案件 上的「交互詰問」程序,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交互詰問」有何作用?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進行「交互詰問」?茲介紹如下: Q:何謂交互詰問? A: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如果是「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Q:為什麼需要證人來法庭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A:因刑事訴訟程序有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其中的「人證」,就是所謂的證據方法之一,其定義為:以人的陳述內容做為證據資料,相對於兇刀、監視器、扣案毒品等物證,用勘驗方式去調查,以人證為證據資料之方式,需要傳喚證人到庭,請證人當庭做陳述及作證,這裡就會用到本次介紹的詰問方式來調查。又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直接審理原則」:讓法官、國民法官可以藉由直接的審理,直接聽取被告或證人的陳述,依照被告或證人陳述的態度,斟酌陳述的真實性,藉此形成正確的心證。故證人的交互詰問,係為了釐清真相及事實,是有其必要性的。若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我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什麼是一定會問的問題呢?A:關於犯罪事實部分的問題,會涉及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除了犯罪事實的問題外,對證人常見的問題為: 1. 會請證人說明其背景、經歷。2.就每個個案,安排場景,請證人重述其當時目擊、親眼見聞的事發經過。 3.請證人補充,之前在警察或檢察官詢問時,所未提到的細節。4.若證述內容有前後不一致情形時,會請證人解釋與先前供述不一致部分、及為何有這樣的差異及不一致情形。 「交互詰問」制度中,有所謂的「異議」,其定義?如何操作?A:異議的目的,是避免沒有秩序、不當之詰問,浪費時間拖延訴訟,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發現真實,對於不當的詰問必須限制或禁止。條文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 與本 二、 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如果不來當證人,有什麼後果或處罰嗎?A: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且證人到庭後,原則上是不能保持緘默的,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始得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因業務上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交互詰問是指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 目的在於發現證人之態度,藉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 有關詰問的順序,若證人由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則由該當事人(公訴檢察官或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主詰問。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反詰問。 何謂交互詰問?如何進行交互詰問?應注意哪些事項? 交互詰問的順序有哪四個步驟?詰問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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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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