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 5月27日

    115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回應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複性犯罪問題,例如酒駕致死、詐騙集團反覆犯案、性影像外流等。這些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與「持續危害性」,若僅依傳統羈押條件,往往難以及時阻止。因此立法者將多項罪名納入,讓司法機關在風險明確時,能提前介入。例如詐騙車手被釋放後立即再犯,就是典型修法背景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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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月26日

    115年05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聊聊書記官!你以為在等,其實有人在撐:揭開書記官的真實日常從一通電話到一紙文書,解析司法流程背後最關鍵卻最被誤解的角色! 你有沒有曾經打電話到地檢署卻沒人接?或者查到案件結果了,卻遲遲沒收到通知?甚至心裡想:「司法是不是效率很差?」但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換一個角度來看,在每一件案件背後,其實都有一群人默默撐著整個流程運作,他們不是站在檯面上的主角,卻是讓司法能順利運轉的關鍵人物。今天帶我們深入了解「書記官」這個常被誤解、卻極其重要的角色。從民眾最常遇到的疑問,到實務運作的真相,讓我們一起看懂—司法,其實比你想像中更忙、更細緻,也更需要理解與支持。 其實地檢署中有很多位置是由書記官來擔任的,今天要談的最常跟民眾第一線接觸的偵查書記官。書記官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幫手,檢察官和書記官一起組成一個股,負責維持這個股所有案件的運作。 民眾是直接到地檢署書面遞狀、口頭申告,或是去警局報案,案件送到地檢署以後,書記官要將每個案件的資料維護並整理成卷宗,以北檢而言,每天有3、5到10多件的不等的新案。 檢察官看過卷宗之後會批示,比如開庭、調資料、移附調解等等,此時書記官又需要拿著批示去寄發傳票或製作相關的文書;如果有開庭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開庭時書記官會坐在檢察官身旁,負責繕打筆錄;如果有拘提、通緝到案需要臨要開庭的狀況,也是由書記官聯繫法警安排開庭;在民眾看不到的地方,像是警察調基地台位置、拘提被告、提訊在監在押的人、對被告做限制出境出海、吸毒的被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這些程序,也都少不了書記官協助檢察官送件、跑流程。 到了案件可以終結、檢察官寫完書類時,也是由書記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簽呈,寄給相關的當事人,起訴的話要給被告跟法院,扣案物品也要移交,不起訴則要給告訴人和被告,當然也包含律師,而且並不是寄出文書後這個案件就終了,書記官還要整理寄件回證、確認再議期間、檢查有沒有要沒收或廢棄的扣案物、在前案紀錄表上登記結案時間、確定時間等。 除了以上這些文書工作之外,書記官也是開庭通知或函文上面的聯繫窗口,所以很多民眾接到通知,就會開始打電話,不管是請假、問案情、問流程,甚至單純抱怨、謾罵的,這些電話通通都是由書記官來接聽,但書記官其實常常因為開庭、送公文而不在位置上,而且書記官是不能回答任何關於案件內容或法律程序的諮詢問題,也不能擅自答應民眾、律師的請假,或答應做任何的傳喚證人、調資料等作為,所以建議大家,收到傳票以後,請務必仔細看上面的日期、時間和註記,如果確實有事必須請假,最好是檢附相關的證明、日後有空的時間,以請假狀的方式,讓檢察官決定是否改期,如果有想補充的資料,也盡量在開庭日期前先行提出。 至於案件的細節、結案方向,和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流程,這些不是書記官能夠在電話中告知的,建議如果很有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如果委任律師,事先請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對方確實有律師資格,如果有預算的考量,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透過市政府、法扶、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來獲得初步但是正確的建議。 最後也要提醒大家,除了執行科依照確定判決通知繳交罰金之外,如果接到自稱書記官、檢察官的人加你LINE、要求提供帳戶或金錢,都不是真的,地檢署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給我們,請千萬不要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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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月25日

    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蔡雨霓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一段陪伴,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更生之路,不再孤單從偏見到理解,從困境到重生——當社會願意伸出手,每一個家庭,都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段很多人熟悉、卻很少被理解的故事。當一個人走錯了路,他要面對的,不只是法律責任,更是來自家庭、社會,甚至自己內心的壓力。特別是當「毒品更生人」回到家庭,他不只是重新生活,更是在努力修補關係、撐起責任。 今天我們邀請到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蔡雨霓個管師,透過她的第一線經驗,帶大家看見——陪伴,真的可以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 我是臺北更保的蔡雨霓個管師,為北大社工系畢業、曾任社會局社福中心社工,來更保下個月即滿一年,很榮幸為大家服務! 很多人會好奇,這樣的工作壓力不小,也充滿挑戰,您當初是怎麼踏進來的?為何蔡雨霓個管師是什麼原因,讓您選擇投入更生保護工作? 其實我的選擇,來自一段很真實的生命經驗。我來自中南部的城市, 因為我自己的直系家人就是毒品更生人,從小我就看見他想努力改變,但卻因為家族的排斥與社會眼光,逐漸失去信心。那種「想變好卻被否定」的感受,其實非常沉重。因更保近期擴增毒品個管師業務,有幸能到更保服務,希透過陪伴和服務,讓毒品更生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給予過渡期的協助和資源連結,最終自立。也因為這樣,我更能理解更生人的處境。他們不是不努力,而是缺少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所以當我有機會進入更保服務時,我希望自己可以成為那個「願意多陪一段路的人」。這份工作對我來說,不只是專業,而是一種回應過去的方式,也是一種對社會的承諾。 案件探討:今天想分享我到臺北分會後、印象深刻並開案服務至今的案件。 (一)案家概況 案主小A為單親媽媽,與前夫育有二子,老大(案長子)歸案前夫、老二(案次子)自己照顧,但老二為特殊兒童、照顧較不容易,而案母已往生多年、案父為分會甫接案不久即往生;小A上有兩個哥哥,兄妹們皆有前科,而大哥因病已被安置。 2案次子跟小A感情融洽,每日會與小A分享在校生活點滴。 3.案二哥住案家附近,故會協助照顧案家。 (二)經濟概況 案家雖有福利身分、但小A有警覺不可皆依賴他人,雖有持續工作、但工作不穩;小A因工作繁忙、甚難兼顧家庭生活和採買,較無時間準備食物給孩子,故有生活相關物資需求。 (三)分會協助 1.分會收集案家資訊、釐清案家需求,了解案家經濟較吃緊,故接案後經評估立即協助轉介民間食物銀行,讓案家可固定前往領取物資,並於三節時亦有提供物資,減緩案家開銷;小A會在小朋友上半天課時,下課後載小朋友前往食物銀行用點數換取小孩喜歡的物資。 2.因案家經濟不佳、較多時間在工作,也很少陪伴子女,故分會辦活動時、會邀請案家共襄盛舉,包含今年2月上電台分享之「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當時案家也有參與;據小A所述,小朋友因玩得太high,回家倒頭就睡,十分難得。 3.陪同小朋友就診,了解現醫療概況。 如果家屬不知道如何幫助更生人,可以怎麼做?很多家屬其實也很無助,該怎麼辦?家屬可以先尋求專業協助,不需要自己承擔全部壓力。 我們會提供諮詢與支持,協助家屬了解如何陪伴、如何設立界線,避免過度壓力或衝突。陪伴不是犧牲,而是一起找到更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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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月25日

    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滑就觸法?手機時代的隱私紅線大解析》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現代智慧手機普及,手機多具有拍照、攝影的功能,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行為嗎?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 A: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無故窺視竊聽罪定義:刑法第315條-1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了保護隱私權空間隱私,指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隱私,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在捷運或公共場所偷拍他人,真的會構成犯罪嗎?很多人以為「公共場所就可以拍」?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之一!即使在捷運、電梯或街頭等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偷拍他人。法律重點不在「地點是否公開」,而在於「拍攝內容是否涉及他人隱私」。例如偷拍裙底、胸部,或刻意放大拍攝特定身體部位,即使在公開場合,仍屬於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侵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類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只是拍一下沒傳出去」,但只要有竊錄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提醒大家,公共場所不是免責區,尊重他人隱私才是基本原則。 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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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月20日

    115年05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加倍的守護—介紹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加倍的守護,看不見的保護網,當危險還沒結束,法律如何替你擋在前面?你以為案件結束,傷害就結束了嗎?其實很多被害人最害怕的,不是當下,而是之後—被告出來了、還會不會再找上門?家人會不會被騷擾?那些影像、那些威脅,會不會一直存在?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張很多人不知道、但關鍵時刻可以救命的法律工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一張真正為被害人撐起來的安全網。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1日施行。 (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核發的時機: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時。 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1-3點之事項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在法條修正之後,和過去相比,最大的制度突破是什麼?最大突破在於「預防性保護」的概念被大幅強化。過去多半是在案件進入一定程度後才有較明確保護措施,但修法後,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在偵查或審理初期就介入,依風險評估核發命令。此外,針對數位性暴力,新增命被告交付、刪除或不得散布性影像等具體措施,讓法律可以直接處理數位證據與網路擴散問題。這代表制度已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防堵」,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進展。 如果被告違反保護命令,實務上會怎麼處理?速度快嗎? A:一旦被告違反保護命令,例如接觸被害人、持續騷擾或未依規定刪除影像,執法機關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拘提到案,甚至重新羈押。這類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因為涉及持續風險。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實務上強調「即時反應」,避免違規行為持續發生,因此只要被害人或家屬發現違反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通報,讓司法機關能迅速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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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月19日

    115年05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日常一念之差,法律一線之隔》 你以為的小事,可能就是刑責起點—生活法律紅線全解析!生活中很多行為,我們常常會覺得「只是小事」、「大家都這樣」,但其實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像是打個麻將、撿到東西沒交、朋友聚會中一時好奇接觸不明物質,甚至酒後開車,這些看似日常的情境,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今天帶大家從實際案例出發,用最生活化的方式,解析「哪些事情不能做」、「怎麼做才安全」,讓大家不只是知道法律,更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在公園、麻將店,相約打麻將,相約以最輸的請全員吃飯,是否涉犯賭博罪呢? 賭博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輸贏,如檢紅點、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都是賭博,因賭博可以使人起僥倖之心,不當貪念,進而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法律特別有禁止規範。 刑法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公共場所是很多人可以出入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戲院、廣場、雜貨店門口等地方。公園屬於很多人出入或聚集的公共場所,阿國、正雄及建康在公園內賭博輸贏金錢,成立賭博罪。 某甲在超商使用ATM時發現有前一位使用者有遺忘現金拿走、某乙在捷運站椅子上發現不知人遺忘物品拿走物品、某丙在路上掉落錢包,某甲、乙、丙設犯何罪? 甲、乙、丙均以撿到遺失物品後據為己有,均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侵占與竊盜的差異為何? 侵占遺失物是所有物已經脫離原持有人本人。而竊盜是在未脫離持有者之管領力之下,財物遭竊取。例如離家上班時,家中物品遭竊;放置在上班置物櫃中的財物遭竊等。 侵占為易持有為所有,例如受雇員工、店員監守自盜,將雇主給予員工管領之物據為己有。 飲酒後使用麻醉藥品後或陷於相類似狀況後駕車,犯了甚麼罪?這已經設犯公共危險,現在新聞常聽到吸食電子菸後駕車,精神恍惚因而駕車而撞到人或是未依規定行駛造成他人身體受傷,除了公共危險外,還設犯過失致受傷、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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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5月18日

    115年05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黃亦靖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毛茸茸的療癒時 刻—心輔犬與馨生人的相遇》 在生命的旅途中,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暴,讓人措手不及。對於許多經歷過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也就是我們所稱呼的「馨生人」來說,風暴過後的平靜,往往才是最難熬的修復過程。 那份深藏在心底的驚慌、壓力與不安,有時候很難用言語表達,甚至連身邊的 人也難以完全理解。但您知道嗎?有一群特別的「毛茸茸夥伴」,牠們不用說話,卻能聽懂我們心裡的傷。 今天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一起來聊聊當毛茸茸的溫度,遇見受傷的心,究竟會發生什麼樣的改變?與我們分享一個非常有溫度的活動—心輔犬輔導團體活動。 究竟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心輔犬」,是如何用一個溫暖的眼神、一個靠在腿上 的體溫,帶領大家在創傷中找回內在的穩定與復原力? 很多人聽過導盲犬,但「心輔犬」有什麼不同?牠們是怎麼被挑選出來的?我們很熟悉的導盲犬是視障朋友的「眼睛」,牠們的任務是功能性的,必須精準執行指令、避開障礙物,工作時不能被外界干擾,甚至「不能隨便被人摸」。 而心輔犬的主要工作是「與人互動」透過眼神交流、溫柔的觸摸,甚至主動撒嬌,促使參與者生成正向情緒。牠們的存在,就是為了讓人觸碰與擁 抱。與我們合作的「台灣心輔犬培育團隊」團隊,他們主要關懷收容所中難以被領養的「邊緣浪浪」(如混種、黑狗、高齡犬),並評估其性格進行心輔犬的培育。以「生命幫助生命」的力量,讓更多需要被幫助的族群重拾對人生的信心與希望。 為什麼今年會特別策劃「心輔犬」團體活動?這跟一般的心理輔導有什麼不同? 我們過去辦理的輔導團體活動,時常會需要透過言語對話。而在心輔犬活動,是透過「溫柔觸摸與互動」。當馨生人把手放在心輔犬身上,感受狗狗的柔軟及溫暖,那份穩定的力量使情緒的流動就已經開始了,我們相信這股力量的 強大不亞於對話。我們也在今年的 3/28 辦理第一場次的活動。 可以跟我們分享活動是如何進行呢? 一剛開始心輔犬老師會先介紹心輔犬的來由、以及與心輔犬互動的注意事項,例如說要輕聲細語、不隨意觸碰狗狗夥伴、觸碰時要輕柔等事項。接著會 循序漸進,先從簡單與心輔犬打招呼開始,再來用零食跟狗狗夥伴互動,從握握手、摸摸頭,到狗狗的前腳輕輕撲上參與者的腿,使狗狗夥伴更靠近馨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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