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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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 1月29日

    114年01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A: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被害家屬或被害人,該向哪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如犯罪地不明、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查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書面申請資料,也就是申請書,可至法務部官網,或輸入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搜尋,均可看到相關例稿,而應檢附之文件,在例稿中均有載明,可以請民眾依照遺屬補償金、重傷及性侵害各式申請書例稿內載明之應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加以檢附。或民眾可就近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會中將有志工或同仁提供這方面之諮詢及協助完成申請書之服務,也請國人多加利用。 相關規定:犯保法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犯保法第5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犯保法第60條「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30 分鐘
  2. 1月28日

    114年0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劉宗慧主任 2.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金蛇年~蛇麼都好~更生熱賣商品GOGOGO 秉霖您認為推廣更生商品給予更生人創業重新的機會,對於社會有什麼深遠意義? 對我來說,最大的意義就是讓大家看到更生人的可能性。很多時候,我們對他們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和我們一樣,也希望過好日子,只是需要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透過這樣的活動,我們希望大家能多一些包容和理解,也希望減少犯罪行為,讓社會變得更安全、更和諧。第一是改變大眾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很多人對更生人存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只是需要一次被接納和支持的機會。第二是促進社會安全。我們相信,只要給予適當的輔導和資源,更生人完全可以融入社區,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提升整體社會安全感。此外,我們也希望透過活動讓更多民眾了解政府在構建社會安全網方面所做的努力,進一步凝聚全民力量,共同守護我們的家園。除了購買商品外,您覺得民眾還能如何參與或支持更生保護工作? 其實方法很多!像是可以成為志工,幫忙技能訓練或協助活動籌備;也可以捐款支持我們推動更多輔導計畫,比如心理輔導或職涯規劃課程。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用開放和包容的心態對待更生人,不要因為他們曾經犯過錯就否定他們。你的接納和鼓勵,對他們來說真的很重要!更生保護工作最大的挑戰是什麼? 最大的挑戰來自於社會偏見。有些民眾對更生人抱有不信任甚至排斥態度,但其實很多更生人在接受輔導後,都願意努力改變自己。然而,如果缺乏接納與支持,他們很容易因為挫折而放棄重建人生。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更多宣傳和教育活動,讓大眾看到更生人的努力和潛力,同時也呼籲大家給予他們更多機會,一起營造友善包容的環境。

    30 分鐘
  3. 1月28日

    114年0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保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以依犯保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種情形之人,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一)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被害人遺屬:例如殺人罪、過失傷害致死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遺屬。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依照犯保法第50條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得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額外立法排除。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犯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致「重傷者」本人: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因他人過失行為引發受重傷結果,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申請犯罪補償金。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 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30 分鐘
  4. 1月27日

    114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2. 行政院卓院長榮泰、勞動部洪部長申翰、本部鄭部長銘謙、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斗輝(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臺灣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長、臺北地檢署王俊力檢察長等 節目內容: 1. 今天就來跟家聊聊:地檢署檢察官的「小主管」,也就是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依照現制度,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角色與功能:由於犯罪的類型、種類、態樣五花八,不同領域的犯罪各有偵辦處理上的特殊性與專業性,因此,地檢署會依照不同類別的特殊案件,分為不同組別,由不同的專組負責偵辦處理。例如:貪瀆案件會分由「組」偵辦、性侵害或家庭暴案件會分由「婦幼組」偵辦、販毒案件會由「毒品組」偵辦等等。地檢署的檢察官,就會依照每個的專業、志願、期別等因素,由檢察平均分配到不同的專組。主任檢察官,就是每個專組的組,負責帶領所屬專組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跟般基層檢察官在作內容上最的不同,在於般基層檢察官原則上只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辦即可,但主任檢察官除了仍要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辦之外,更多了許多政業務作,包括:監督審核專組內檢察官的結案文書以確保結案的品質;針對專組的業務領域,代表地檢署出席與政機關或間團體的會議或座談並提供專業建議、建立聯繫溝通管道;或是對於陳情的案件,展開相關政調查流程等。 「主任檢察官」是如何產的? 關於現職檢察官的任免,轉任、停職、陞遷、考核及獎懲等事項,依照《法官法》的規定,是由「檢察官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先進審議後,再報請法務部部核定後對外公告。在以前的時代,哪些檢察官可以被地檢署推薦成為主任檢察官的候選,都是由地檢署檢察所挑選、決定,之後地檢署檢察也好、檢審會委員也好,甚候選本也好,都可以透過不同的關係或管道,向法務部「推銷」特定的候選,進讓法務部圈選特定候選為主任檢察官。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辦案犀利且在檢察官之間深具望與信賴、但卻不懂得怎樣跟檢察、檢審會委員或法務部「交朋友」、建立關係的優秀基層檢察官,可能就會因為沒有獲得地檢署檢察的推薦、或是沒有獲得檢審會委員的持、或是不得法務部的青睞,終其,永遠沒有成為主任檢察官的機會。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因素,影響了主任檢察官的素質,以及避免個別檢察官因此選擇奉承上意、聽命事非依照法律專業判斷偵辦案件,因此好幾年前,主任檢察官的遴選就有了根本性的改變。雖然最終還是由法務部決定圈選何,但主任檢察官的候選,就不再是由地檢署檢察所推薦,是改由各地檢署檢察官以「匿名票選」式,選出所屬地檢署當年度的主任檢察官推薦選。 2. 溫暖有感以愛復歸 更保八十保護成果展暨更生年貨大街盛大登場 展現公私協力及更生人努力成果,臺灣更生保護會希望透過此次活動,促進社會大眾了解政府與民間攜手合作推動更生保護相關工作的亮眼成果,同時以市集形式展現更生人創業的結晶及自立更生的努力,走入社區與民眾交流,期盼改變社會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建立更生朋友的信心與成就,歡迎民眾利用週末來辦年貨,共同支持更生商品。

    30 分鐘
  5. 1月22日

    114年01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蔡佩容檢察官 2.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3. 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 4.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有哪些常見詐騙?假投資詐騙:臉書、IG、簡訊、YT假冒商界或投資名人,再加LINE好友,誘使被害人投資;假交友真詐騙,各種社群媒體或交友軟體,以天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讓被害人誤認交往,再談到賺錢機會,投資、信貸,或欲寄送禮物給被害人,需被害人先代墊運費、關稅,或以各種名義借款等等;求職詐騙,「在家工作」、「月入數萬元時間自由安排」、「只要幫忙回訊息」、「兼職在家打字」、「高時薪現領」、「家庭代工、補助材料費」、「提供提款卡 密碼」等關鍵字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民眾個資或交易資料外洩,詐騙集團竄改來電號碼,冒充客服或銀行人員謊稱該筆交易被誤設連續扣款,要求被害人至ATN「解除分期付款」假檢警詐騙:謊稱涉及刑案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被害人不得告知他人,監管被害人帳戶金錢;假冒親友借款;一頁式詐騙廣告:當紅商品、超級便宜、限時下殺、倒數計時等關鍵字,只能信用卡付款 如何查詢投資網站/APP,是否詐騙?查詢金管會核准的合法證券期貨交易平臺名單; 查詢非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期貨業者及商品165防騙網首頁查詢有無他人通報詐騙之紀錄 2. 最高檢成立「法研中心」及「貴陽講堂」盼成司法學術重鎮 檢察巨頭齊聚揭牌。最高檢成立「法學研究中心」及「貴陽講堂」,除研究刑事實務,並舉行法學研討,可望成為國內司法學術研究重鎮,包括法務部部長鄭銘謙、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等人共同為揭牌。 3. 犯保金門分會設首間保護據點 盼助馨生人重歸社會 犯保協會金門分會今天啟用金門首間馨生保護服務據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張斗輝說,希望更多馨生朋友走出家裡,到據點參加活動。 4. 鄭部長出席犯保協會春節關懷活動 陪伴馨生朋友溫馨團圓慶佳節,馨生家庭的復原過程非常艱辛,本部及犯保協會攜手合作,積極結合政府與社會各界資源,推動各項關懷服務,「一路相伴」馨生朋友走過人生低谷,迎向陽光。本年度犯保協會春節關懷活動各地分會以關懷餐會、戶外健行、贈送年菜與慰問物資等方式舉辦,提前為馨生朋友帶來春節的溫暖與喜悅。

    30 分鐘
  6. 1月21日

    114年01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2.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黃金救援 20 天——拯救生命的故事:「他是更生保護會的個案管理師,協助更生人的返家之路。她將分享一個真實的故事,如何在短短 20 天內,透過密集的網絡串聯,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並拯救了她的生命。」我們要聊一個非常特別又重要的主題——「黃金救援 20 天」。這不僅是一段關鍵時期,更是一條生命能否翻轉的重要契機。而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更生保護會的一位個案管理師秉霖,她將和我們分享一段真實而感人的故事。歡迎 秉霖!第一部分:黃金救援 20 天的重要性「秉霖,您好!首先想請教您,什麼是『黃金救援 20 天』?為什麼這段時間對更生人來說如此關鍵呢?」秉霖:「這個故事我命名為這不是一個單位的企劃名稱,而是我在 20 天內,根據個案特性量身打造處遇方案,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並拯救了一條生命。更生人常常在出監後臨心理壓力、生活困境等多重挑戰。如果能在這段時間內提供適當支持,他們就有機會穩定下來。」高風險個案的拯救歷程 「那接下來,可以請您分享一個具體案例嗎?聽說您曾在短短 20 天內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 秉霖:「當時我接手了一位女性個案,她因毒品問題多次入監,出獄後又連續兩次自殺未遂。她沒有家庭支持,也沒有社會資源,非常危險。我立即啟動緊急處遇機制,在短短 20 天內串聯了醫院、毒防中心、自殺防治中心、安置單位等多方資源。甚至協調醫院延後她的出院時間,以爭取更多時間建立支持網絡。」 「那最後呢?她有成功安置嗎?」秉霖:「是的!我們幫她找到了一家合適的安置機構,她終於有了安全穩定的居所。半年後,她不僅穩定生活,還開始學習長照課程,希望未來能幫助他人。」 第三部分:挑戰與突破 主持人:「聽起來真的很不容易。在這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麼特別大的挑戰?」 秉霖回答:「最大的挑戰就是跨單位溝通。有時候單位之間對接不順暢,例如醫院、安置單位對接時出現細節落差,我需要花很多時間協調。但只要堅持下去,就能找到解決方法。」

    30 分鐘
  7. 1月20日

    114年0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羅宴琦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何謂性影像? 自112年1月7日起,刑法第10條第8項明確規定性影像之定義如下:(一)第一款含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內容。(二)第二款「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指該身體隱私部位,依一般通常社會觀念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而言,例如臀部、肛門等。(三)第三款「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例如以親吻、撫摸等方式或以器物接觸前開部位之內容,不論自己或他人所為者均屬之。 (四)第四款「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例如其影像內容未如第一款或第三款行為清楚呈現「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而係對該等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或因攝錄角度未能呈現,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自上述案例,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 自法院判決書所載,可知上述新聞案例中之網紅明知個人之臉部長相特徵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對於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個人或本人之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仍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或稱換臉軟件),透過該軟體之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而將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製作出擬真性極高、而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並於製作完成後,上傳及儲存至GOOGLE DRIVE雲端空間,再透過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因而取得上千萬元之不法所得,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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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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