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 2月25日

    115年0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30 分鐘
  2. 2月24日

    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毛小孩陪伴,牠們撒嬌的模樣,真的療癒人心。但您知道嗎?一條沒有牽好的狗繩、一扇沒關緊的門,都可能讓飼主從幸福主人,變成被告身分。今天邀請到 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議題發想: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30 分鐘
  3. 2月23日

    115年0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30 分鐘
  4. 2月18日

    115年0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30 分鐘
  5. 2月17日

    115年0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30 分鐘
  6. 2月16日

    115年0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30 分鐘
  7. 2月11日

    115年0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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