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中解脫論#130 第22天毗缽舍那週遍決定扼要pg.890-895

Atisha

  子二、周遍決定扼要 如此,當心裡能清楚地現起前面所說正確所破的抽象義30時,其次應確認:假如俱生我執所執的「我」是自性有,它與安立所依諸蘊的關係必然是體性相同或相異,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可能。作為一項總的原則,一個法的存在,必然是以一或多的形式出現。如果這項原則成立,實有的事物就必然是諦實一或諦實多。因此,假如這樣的「我」是存在的,那麼它與諸蘊的關係不是目性一就是自性異,除此之外沒有其它可能。如果這兩種可能性都排除了,則可斷定這樣的我不存在。引發這樣的定解即是「周遍決定扼要」。   對此扼要未獲堅固定解之前要持續修,不可只修一、二天便算完事。   子三、離諦實一品扼要   先將所破的情形回憶起來,然後作如下思考:如果我與蘊是諦實一的,它們就不可能在心裡顯現成異,而應當是絕對沒有任何差異的一體。   其理由是:作為世俗的虛妄形式,體同相異、現象與本質不符是可以接受的31;但對實有來講則不可以,現象與本質必須相符。既然如此,承認有我就沒有意義了。因為「我之蘊」也可以說成「蘊之蘊」或「我之我」,所以,將「我」與「我之蘊」分開來講就變成毫無意義,而且將犯「所取」五蘊之外沒有「能取」我的過失,如《根本慧論》中所言:   「若謂離取蘊,其我定非有,   則計取為我,其我全無義。」   再者,如《入中論》中所說: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所取與取者,身與有身,支與有支都將成一   不僅如此,如果我與蘊是一,則問題叢生,如《入中論》中所言: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   如同蘊有五種,我也將有五個,或者如我只有一個,蘊也只能有一種而不能有五種;因為我即五蘊,那麼入胎結生即無必要;又因為我與身體自性為一,那末死後遺體燒成灰時,我也將成為灰燼;而且,我在後世結生時,身體也將跟著一起結生,或者說,身體不可能在後世結生,所以我也將不可能結生,在無色界受生時,我將不存在;或者我即成色體。   如果我與心是一體,因為為心無寒冷、飢餓之感,我也不會有寒冷、飢餓之感。冷、熱、飢、渴之時,也不能說「我冷」、「我餓」之類的話。   如果我與身心兩者同體,那麼作「我之身」、「我之心」這樣的區別就沒有意義了。   再者,如果我與蘊是自體成立的一事,就應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完全一致。如《根本慧論》所說:   「若五蘊是我,我應有生滅。」   正如五蘊有生有滅,我也將有生在滅。如此一來,由於色蘊前後相續間斷而有生滅,我也將相續間斷而有生滅32。   如果前後世之我與前後世不同的五蘊自性為一,那麼,前世之我與今世之我兩者的自性到底是一還是異?如果是一,前世受生為畜生時所受的愚癡苦,今世也應當受;前世畜生也能感受到現在人的快樂。   如果前後世之我是自性異,則如《入中論》所言:   「如依慈氏近密法,由是他故非一續,   所有自相各依法,是一相續不應理。」   正如慈氏與近密相續各異,則是沒有自性聯繫的二個人,這就不可能有能回憶前世的神通。   又如《根本慧論》中所說,將有所作業失壞的過失,   「若此是餘者,無前亦應生,   如是前當住,前未死當生。   前斷業失壞,餘所作諸業,   當由餘受果,此等皆成過。」   如果認為前世之我雖已消失,但仍有後世之我來受報,那麼自性有補特伽羅所造的業,可以由其他自性有補特伽羅來受報,這將犯「值遇未造業」的過失。   基於上述這麼多的過失,由此得出結論:我與五蘊自性為一根本不能成立,此即「離諦實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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