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ee的朗讀(佛法)

攝類學名相複習


1-32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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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我:沒有獨立自主的狀態、特性
無我之下分為
存在、不存在
有、無
所知、非所知
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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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性相:堪為心的對境
成事(基成),性相:量所成立
有,性相:量所緣及
所量,性相:量所證得
法,性相:持自體性
境,性相:心所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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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一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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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常,性相:剎那性
事物,性相:能作用者(能生自果的作用)
所作,性相:已生(已從因緣而生)
有為法,性相:堪為生、住、滅三者
勝義諦,性相:於勝義中能作用者(現前知)(透由現前知安立)
自相,性相:非僅由分別假立而由自方成立
無常的第一種分類
粗分的無常: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某個對境時,不需要透由邏輯推理就能了解的無常法
細分的無常: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某個對境時,一定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了解的無常法

無常的第二種分類
有事例的無常
沒有事例的無常,例如:瓶柱二者

能生是因的性相
要能對生果產生幫助是因另一個性相
所生是果的性相
因果與事物同義
只要是果,都是已生,已生代表就是所作
無常同義詞:事物、所作、有為法、勝義諦、自相、因、果與無常同義
因果是同一個續流,因與果同義
因果關係建立在續流之上而不是因上

近取因:一果的主因、質體續流、形成果的本質()、不共因
俱生緣:次緣(助緣)、非質體續流、形成果的特徵(長得好不好/大小)、共因
近取因要與俱生緣相遇,接觸相遇、產生化學變化
前因後果,果成立因會消失

直接因:中間沒有因緣介入,種子、苗芽、大樹
間接因:中間有因緣介入,種子、苗芽、樹苗、大樹
因為苗芽介入,種子是樹苗的間接因

因能生果三個條件:1.具有能生果的能力2.相遇3.排除相、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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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二種分類
現在分、隱蔽分
現前分: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對境,不需要邏輯推理,就能現前了解對境。
隱蔽分:對於凡夫而言,最初在了解對境,相較之下,比較不容易理解,需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夠理解的對境
隱蔽分分為:略隱蔽分、極隱蔽分
略隱蔽分:需要透由邏輯推理才能理解的境,空性,無常、解脫、一切遍智、無我
極隱蔽分:需要透由佛陀的言教才能理解的境。例如:細微的業果法則、內色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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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三種分類
一與異,從分別知的角度分析的
一:非各別法,單一,統一沒有別別不同顯現影像
一: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是單一的。
異:各別法,別別不同,各別顯現影像
異: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是各別的、是相異的。


色聲香味觸法:6處包含所有的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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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圖表裡的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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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異
現前分與隱蔽分
相違與相屬
體性相同、兩者相異
1同義、2一法是另一法、3支分、4特色、5施設處與施設法
例子:無常與所作,瓶與無常,瓶與瓶口、瓶與瓶的無常
體性相異
與自己為一
自己的反體:去除與自己相異的法而返回自己的體性
同體相屬:既是體性相同又相屬
從生相屬:因果是從生相屬
相屬: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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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四種分類
總與別
總:隨自差別而行之法是總的性相
有別的法稱為總
別:有自總類的法是別的性相
有總的法稱為別
兩者有交集:總別是有交集,例如無常與色法

質同:體性相同的有為法,稱為質同。兩法都是事物,兩種法在現前知前顯現時,呈現類似「水乳交融」的狀態。例如:瓶與瓶的無常

同體相屬:
同體:體性相同
相屬的兩個條件
1.必需兩者相異
2.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消失
例如:無常消失會導致瓶消失
但是瓶消失不會導致無常消失
當A與B相屬時,B消失會導致A消失。
換個說法,當前者與後者相屬時,後者消失會導致前者也消失。
瓶與無常相屬,無常與瓶不相屬。

成為別的三個條件:
1.一法是另一法
2. 同體相屬
3.能找到眾多不是別的事例,至少兩個
例子:瓶成為無常別的三個條件
1.瓶本身是無常
2.瓶與無常,同體相屬
3.可以找到眾多不是瓶是無常的事例(兩個以上)

唯總:只會是總,不會是別。例如:無我、所知
唯別:只會是別,不會是總。瓶柱二者、與瓶為一

總從言詮(敘述)的角度分為(不是總的分類):類總、義總(義共相)、聚總。共通點都有總,類總與總同義
聚總是粗分的色法
義總:在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影像,也稱為義共相,是常法。為何叫義總?是以總的面貌呈現在分別知上
聚總:聚集眾多支分的粗分色法,例如:我的身體是眾多支分的粗分的色法
有總但是不是總,是從言詮(描述)的角度來分類,也就是是說字面上有總的分類;聚總不是總,例如:瓶柱二者,因為是唯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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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的第五種分類

成立與遮止:是直接相違,在心境上的正相反詞

成立:一法在心中顯現時,不顯現遮除所破的像

遮止:一法在心中顯現時,顯現遮除所破的像

破除所破:例如:佛堂裡沒有孔雀,心中要先有孔雀的影像在否定破除掉之後,成立沒有孔雀的像,稱為破除所破。

無遮與非遮

遮止
當一法在心中顯現時,顯現遮除所破的像,那樣的法稱為「遮止」

成立
當一法在心中顯現時,不顯現遮除所破的像,那樣的法稱為「成立」。
遮止分為「無遮」與「非遮」。一法在心中顯現時,在遮除所破之後,如果在心中無法牽引出另外一個成立法,稱為「無遮」;在遮除所破之後,如果在心中可以牽引出另外一個成立法,稱為「非遮」。

無遮分為:
所破存在的無遮、所破不存在的無遮

義自相的非遮:自相,無常法
覺知的非遮:共相,常法

非遮的另外一種分類,從牽引成立法的角度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直接牽引;第二類,間接牽引;第三類,直接、間接同時牽引;第四類,特殊情況下的牽引。
直接牽引:沒有孔雀的動物園
間接牽引:小明白天不吃飯,所以他晚上吃飯
直接、間接同時牽引:胖子白天不吃飯,是一個不是瘦的人
特殊情況下的牽引:某人不是台灣人就是馬來西亞人;他不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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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體:從與自己同類與不同類法返回而安住於自己的體性

體性一:體性相同
事例:桌上的鬧鐘與鬧鐘上的所知體性相同
鬧鐘形成時鬧鐘的所知也形成,所以體性相同也可以稱為自性相同、本質相同
桌上的鬧鐘與色法、色處,體性相同
體性相同
第一種情況:同義
例如:無常與所作
第二種情況:其中一法是另一法
例如:鬧鐘與無常
只要是總別都是體性相同
第三種情況:其中一法是另一法的支分
例如:瓶子與瓶口(支分)
第四種:特色(其中一法是另一法的特色)
例如:瓶與瓶的形狀(特色)這個對嗎?不確定
例如:無常與無常的性相(特色)

第五種情況: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關係,施設是假立、安立
施設處:安立某一法的基準
施設法:這個基準點上所安立的法
五蘊(施設處):補特伽羅(施設法)
經部宗:承許補特伽羅的意識是補特伽羅
補特伽羅是不相應行法,如果是補特伽羅不一定是不相應行法。例如:補特伽羅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