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何昀峯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1. 20 ИЮЛ.

    #第164次尬聊: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解給你,《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的新書來了!

    高考三級公務員法這四題其實都比普考好處理 (約7分35秒開始到28分30秒) 第一題,奪高分關鍵在785號解釋這段:「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第605號解釋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依法應給予俸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並非恩給,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應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第二題,服務法第3條第4條穩穩處理即可,學說現在反而不是重點。 第三題、把中立法從第5條到第10條走完,以「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的相關作為限制為主軸來論述,然後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可以在前言或結語拿來加分用。 第四題、如同考前提醒過的,目前還是把「職場霸凌成立與否」認定為「管理措施」,故應向衛生局提起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再申訴。而保訓會的再申訴決定會因為「有權利保護必要」(參照釋字785號及112年憲判字第15號),使當事人不服再申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處分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不是本題要抓的重點,可以用「有疑問者係」來補充,但把現況下該走的行政爭訟程序講完才是重點,不要寫偏。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2025年版,比2023年版多8頁,在考績制度和退休、資遣及撫卹制度章節略有調整。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有2023年版了,不一定要再購入;如果你從來都沒有買過,當然要買一本。 最後,謝謝三杯和家瑄,昨天一起完成了職涯開箱講座,還有大風大雨下現場依然有人一起參與;看起來這種講座應該要多辦一點,開箱會開得更清楚一些。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6 мин.
  2. 4 ИЮЛ.

    #114年普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及公務員法蓋要速解

    普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是看起來簡單,但其實有些細節有小心機。 不過不用擔心,只要合理就是給過。 第一題是教科書考題。 第二題政府人員類別三元觀。 第三題有美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發展的軌跡,有以前的各國味道會略挑戰。但不管這個點順著題意說明我認為也沒問題。(1883年潘德頓法、1939年哈奇法、1964年民權法案、1978年文官改革法) 第四題常用的思考架構具現化,激勵當然當然要談但遇福利、維護要提到身分保障會比較好;時間夠的話說一下每個管理活動都會相互影響其效果。 公務員法概要從12分鐘開始 第一題比較狠毒,可以從「忠實義務」出法再提「受有俸給」,而且你要看得出來「警察」和「公營事業」之間的兼職規範是有差別的,不要忘記服務法第26條。 第二題公法上職務關係特徵,選一個你喜歡的版本,寫好就對了。 第三題應該就沒有問題了,111年憲判字第9號懲戒懲處責任超級比一比又來了,但建議聚焦在處分事由、作成處分過程與法律效果來談。 第四題會因為退撫法被喊超出範圍,其實以112年憲判字第15號的角度來看沒有,機關應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順著保障法規定配偶自然有請求權。只是國家賠償這端題目都已經講到這麼具體了,當然就順著給他了,只是要留意,用保障法第21條第1項(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會有點難講,就真的用國賠法就好。國賠法求償這邊才是比較挑戰的地方。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24 мин.
  3. 30 ИЮН.

    #第162次尬聊:《國家菁英季刊》與《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的重點

    是的,考試院,保訓會已經發新聞稿,「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自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細節會配合母法三讀通過版本做調整,但那不影響大方向,考試院和保訓會也已經幫你把新安衛辦法的修正重點臚列給你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9&s=43087 Podcast考前最後一更。 《國家菁英季刊》部分,董祥開老師把新進公務人員在取得任用資格前要經過的階段,分成「考試、訓練及試用」(其實114年退除役三等考銓制度有部分就是問這個)*,這當然是另一種合理的階段式區分方法。實務上經過試用的銓審結果除了「合格實授」以外還有「准予權理」等,但我們抓方向性,不用雞蛋裡挑骨頭。 而朱鎮明老師以花東地區資深人事主管做的深度訪談研究發現,相較於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員考選程序,偏遠地區更關注公職人員的穩定性而非能力問題。分發偏鄉的初任人員流動率高,尤其是非本地人往往服務期滿即調離,導致人才斷層**。這裡我們要看到的是考試分發制度所產生的問題。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部分,蔡牧融秘書幫大家做了一些整理,在保障法新法通過後,職場霸凌定義可以細部區分為7個元素要件:***(1)發生於職場之內部人員間,不含外部人員、(2)霸凌行為人具優勢地位或機會,不限於上對下權勢關係、(3)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且無必要性,須於個案中綜合各式要素加以判斷、(4)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包含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5)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6)以持續性為原則,於情節重大時,例外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7)對身心造成不法侵害。這是針對個案進行審式的思考點,已備考角度來說如果你覺得合用就拿去用;覺得不合用,不如用法律條文來順著看,那就順著看,不要強求。 另外我推薦的高價值點,是黃煥榮老師的分析,把遠距上班與工作/家庭平衡的關係,分析相關資料後分為正反兩種不同的觀點比較利弊得失****,最關鍵的事情事,最後當然沒有所謂何者是好,何者是不好,而是組織可以多提供更多的選項,在經過審視與評估後,讓員工與主管在有共識的前提下再進行(這是我的個人見解,也合乎目前的法律規範);畢竟個人是否願意採用遠距上班模式,本應尊重個人的考量和選擇,而非強制為個人做安排。 其他的兩篇,我覺得要看得懂他們在討論什麼問題,以及目前有什麼需求和現象正在發生,又能想到哪些解方,這樣足夠了。 最後,考試之前要的是精簡,不是負擔。這些考前才冒出來的資料當然有其重要性,但是是用來輔以強化自己的論述能力,以及思考的縝密性,若是變成硬塞資料,反而會搞到烙賽的。 *董祥開(2025)。要「擴大參與程度」、還是「讓原有的機制發揮功能」?從執行面談我國用人機關參與新進公務人才考選之困境。國家菁英季刊,第18卷第1期,頁1-20。 **朱鎮明(2025)。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考選之分析:兼以花東資深人事主管之觀點為參考。國家菁英季刊,第18卷第1期,頁49-74。 ***蔡牧融(2025)。職場霸凌防治新篇章。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6期。 ****黃煥榮(2025)。遠距上班會有助於工作/家庭平衡嗎?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6期。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46 мин.
  4. 24 ИЮН.

    #第160次尬聊:公務人員保障法三讀通過啦!速速整理給你!

    本集真的很急,所以先不QA,本周會變二更。 三讀的條文內容大多還是奠定在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上去發展, 所以其實不影響備考,之前讀的資料「方向性是重點」,而且沒有大改變。 稍微要注意的是 1.第19條第1項職場霸凌的定義更細緻化一點(嗯,但是我們答題也不用記到那麼細)。 2.第19條之1 的罰鍰額度與處罰對象略有改變,機關首長和一級單位主管都可以處5-100萬罰鍰,而且上特別刑罰(恭喜保障法升級了,服務法你不孤單)。 3.第19條之2是一些調查與裁處權責的細部規定,但涉及保訓會職權運用所以位階用法律定。加碼的第3項,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 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保訓會正式成為公務職場勞檢機關)。 4.第102條第3項略有改變,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這其實是為了維持現狀,不要造成醫療機構與學校管理體系的震盪)。 5.第104條規定正式施行日起是法案公布後後六個月,合理推論會是在明年1月左右。 最後,這是從立法院的議事紀錄整理出來的,一切的一切還是待內容經核校無誤後,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不會提啦),總統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內容為準。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33 мин.
  5. 16 ИЮН.

    #第159次尬聊:114年退除役特考三四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現行考銓制度、公務員法速解+高普考前QQQAAA

    因內容太多,講一下重點 一、人事行政四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考得夠淺顯,一定要會。 二、人事行政三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亮點在第3題和第4題 第3題可參考銓敘部網站教學,「年資併計、年金分立」概念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6geH6BdaK/ 而第4題要留意是在問Kirkpatrick 的「學習層面」及「行為層面」進行訓練成效檢視,所以可以用前/後測或實驗組/對照組來論述。 三、人事行政三等考銓制度,都夠簡單,你會的。反而是值得思考佈局要怎麼做,練習看看,不要一看到題目就沒寫架構馬上下手,導致內容一直跳針。 四、法律廉政三等公務員法(約43分10秒開始),四題都是考古題概念,但比較討厭的是第三題要看清楚,他是NCC「專任委員」不是「專門委員」,依據NCC組織法第4條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另查編制表係比照簡任第13職等。所以是政務人員退至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之政務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當然要遵守旋轉門條款規定。 QQQAAA約從51分26秒開始回答,應該是都有答完啦,沒有回答到的再提醒我一下!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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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 ИЮН.

    #第158次尬聊:看到「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免驚啦!考前QQQAAA繼續

    首先,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會不會有考試價值呢? 這個特查辦法的法源來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項,是針對「特殊職務」才需要查核,而非一般職務普遍性的查核。 可以來個超級比一比: 1.規範目的不同 一般查核之品德忠誠查核,乃用人機關於任用前確認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1至10款情形之查核,確認無消極資格。 而特殊查核係針對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職務」始需要辦理之查核。依該辦法第2條第2巷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而查核項目規範乃未確認擔任特殊職務者是否有不適當之行為與關係。 2.辦理程序宇機關不同 一般查核由用人機關人事單位辦理,簽署具結書於任用審查送審作業時一併辦理。 特殊查核依據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3.查核內容不同 一般查核係針對身分適任性與否之查核。 特殊查核則針對職務適任性查核,且查核時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其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授信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4.查核頻率不同 一般查核於初任公務人員時辦理,原則上僅辦理一次。 特殊查核依該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但因業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5.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查核若未通過,則不得任用。 經特殊查核後,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特定職務,但可擔任非特殊查核職務以外之職務。 至於對查核結果不服的救濟,兩者都一樣,能用保障法就用保障法,不能用保障法就用訴願法。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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