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次尬聊:看到「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免驚啦!考前QQQAAA繼續

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首先,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會不會有考試價值呢?
這個特查辦法的法源來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項,是針對「特殊職務」才需要查核,而非一般職務普遍性的查核。

可以來個超級比一比:
1.規範目的不同
一般查核之品德忠誠查核,乃用人機關於任用前確認為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1至10款情形之查核,確認無消極資格。
而特殊查核係針對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職務」始需要辦理之查核。依該辦法第2條第2巷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而查核項目規範乃未確認擔任特殊職務者是否有不適當之行為與關係。
2.辦理程序宇機關不同
一般查核由用人機關人事單位辦理,簽署具結書於任用審查送審作業時一併辦理。
特殊查核依據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外,其餘人員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機構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報請首長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3.查核內容不同
一般查核係針對身分適任性與否之查核。
特殊查核則針對職務適任性查核,且查核時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其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授信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4.查核頻率不同
一般查核於初任公務人員時辦理,原則上僅辦理一次。
特殊查核依該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但因業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
5.法律效果不同
一般查核若未通過,則不得任用。
經特殊查核後,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特定職務,但可擔任非特殊查核職務以外之職務。

至於對查核結果不服的救濟,兩者都一樣,能用保障法就用保障法,不能用保障法就用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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