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2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驗收前颱風災損,看懂風險分配的法律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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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驗收前颱風災損,看懂風險分配的法律眉角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實務中經常發生的爭議:廠商承攬工程做好了,卻因為天災導致部分成果受損,機關因此拒絕付款,這時候,工程款到底能不能請領?我們將透過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漁港航道疏浚工程的訴訟,來深入解析承攬契約中關於「驗收」與「交付」這兩個關鍵原則,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廠商請領報酬的權利。這個案例歷經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路到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釐清了承攬工程款給付的重要觀念。
  最終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廠商驗收前之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判決理由認為,雖然工程因颱風迴淤導致最終驗收不合格,且工程性質屬於「須交付」的工作,但廠商所請求的款項,依契約約定係屬於按工程進度完成,即可請領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該部分工作已於颱風前完成並經複驗合格,已符合契約約定的給付條件,不以最終驗收合格為必要,故廠商有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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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2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驗收前颱風災損,看懂風險分配的法律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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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實務中經常發生的爭議:廠商承攬工程做好了,卻因為天災導致部分成果受損,機關因此拒絕付款,這時候,工程款到底能不能請領?我們將透過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漁港航道疏浚工程的訴訟,來深入解析承攬契約中關於「驗收」與「交付」這兩個關鍵原則,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廠商請領報酬的權利。這個案例歷經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一路到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釐清了承攬工程款給付的重要觀念。
 
  本案歷審裁判共五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建 字第 42 號判決 99.08.19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 建上 字第 24 號判決 100.04.20
最高法院 100 年度 台上 字第 2152 號判決 100.12.1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1 號判決 101.06.13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438 號判決 104.07.31
 
壹、案件緣起
 
  本案源於A廠商承攬機關「漁港航道疏浚工程」。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採購契約,廠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在指定的航道範圍內進行抽砂,達到契約設計要求的特定水深,並將抽出的砂土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海岸養灘。
廠商依契約規定申報開工,並依約施作,並於同年申報完工。接著,雙方依契約規定程序辦理了初驗,初驗結果顯示部分航道水深未達設計標準,存在瑕疵。廠商隨即進行改善,並再次辦理複驗,確認施工已符合設計水深。
  然而,就在複驗合格後,正式驗收前夕,強烈颱風來襲,夾帶大量砂土導致已浚深完成的航道發生迴淤。機關於辦理正式驗收時,發現部分區域因颱風造成迴淤,水深已不符契約設計深度。機關因此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但廠商認為迴淤係因颱風所致,依約毋庸負責,且主張工程已於複驗合格時即應視為驗收完成,或已符合請款條件,機關應給付剩餘款項。機關則抗辯工程尚未經正式驗收合格,廠商不得請求給付。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的爭議核心圍繞在兩個主要法律議題:
 1.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這涉及契約中關於工程查驗程序的約定,依照系爭契約,工程的查驗階段包含「估驗」、「初驗」、「複查」、「驗收」四個程序。契約約定,廠商申報竣工後,先辦理「初驗」,若有缺失則進行「複查」,「複查」合格後,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辦理「驗收」。驗收的目的是確認工作是否達到完工標準,有無瑕疵。工程實務上常以驗收完成,作為給付承攬報酬的條件。
 2.系爭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這與民法第505條第1項關於承攬報酬給付時期的規定有關。該條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因此,釐清「航道疏浚工程」的性質,是否屬於「須交付」或「無須交付」的工作,將影響報酬的請求時間點是工作「交付時」或「完成時」。
 
  除了這兩個主要爭議,訴訟中也涉及契約中關於估驗款、尾款、物價調整款的給付條件,颱風等不可抗力災害發生時的風險負擔及損害補償條款,以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公平性的問題。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廠商的主張:
  工程已於辦理複驗合格時即應視為驗收完成,機關要求另辦「正式驗收」是契約所無的程序,增加廠商負擔且顯失公平。颱風發生在複驗合格之後,因此颱風造成的迴淤不影響其已完成驗收的事實。廠商甚至認為因颱風導致的迴淤清理應屬新增工作,不應影響原工程的驗收認定。此外,航道施工期間開放船隻通行,也應視為機關已受領工作物。
 
 *機關主張:
  初驗後的複驗程序,並非正式驗收,依照契約約定,需待初驗複查合格後,機關才辦理正式驗收,辦理正式驗收時,因颱風造成迴淤導致水深不符設計,驗收不合格,廠商依約應負責改善。颱風造成的迴淤不屬於新增工作,而是廠商為使航道符合約定深度必須清除的責任。
 
二、關於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廠商的主張:
  浚挖航道屬「無須交付」的工作性質,因此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於工作完成時即得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機關的主張:
  系爭工程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屬於有「有形之結果」的工作,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意旨,原則上廠商應將完成物交付於機關。且契約明定驗收合格後廠商應辦理點交,故本案工程並非「無須交付」。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質疑機關增設驗收程序違反契約約定,並引用其他工程案例,主張在遭遇颱風時僅依初驗結果即予驗收通過。認為颱風造成的迴淤超出原契約範圍,應屬新增工作。航道已開放使用即代表機關已實際受領。
 
 *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強調契約明確約定估驗、初驗、複查、驗收等不同程序,各階段要件不同,並舉證函文內容證實複驗是「初驗之複查」而非驗收。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其他工程的處理方式不能拘束本案雙方。依契約疏浚至指定深度是廠商義務,颱風迴淤後仍需清除以達此深度,並非新增工作。契約圖說已約定施工期間廠商應維持航道暢通,航道供漁船通行是廠商的契約義務,並非機關已受領工作物。
 
二、關於工程是否「無須交付」?
 
 *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重申本工程有浚挖及堆置砂土,改變地形地貌,依最高法院判例有「有形之結果」,應負交付義務。契約也要求點交,駁斥廠商無須交付的主張。
  機關指出廠商是專業營造公司,簽約前應已評估颱風等風險。契約條款關於不保事項由廠商負擔,不構成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颱風僅造成工作物毀損(迴淤),並未導致廠商無法履約進行修復。
 
伍、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關於工程是否已「驗收合格」?
 
  法院認同機關的主張,認為依系爭契約及施工規範的約定,工程查驗程序包含估驗、初驗、複查、驗收四個不同階段。「初驗之複查」,確認廠商已依初驗意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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