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此案一路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打至最高法院,歷經十年經多次審理與發回重審。各審法院大部分駁回了廠商提出的各種抗辯,包括因天候、交通中斷、物料短缺、機關審查遲延等應展延工期的主張。最終,此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成立結案,結束了這場複雜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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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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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21 號判決 104.03.12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建上 字第 68 號判決 107.05.09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81 號判決 109.09.03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23 號判決 111.03.15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1853 號判決 111.09.15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25 號判決 112.07.14 調解成立
壹、案件緣起
A機關與B廠商之間簽訂「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廠商並未如期完工。根據施工進度記錄,至契約約定完工日,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主張,廠商進度落後已逾15%,且經多次定期催告仍未見改善,鑑此,機關終止了與廠商的契約。契約終止後,機關為了完成剩餘工程,不得不重新發包。由於重新發包導致額外費用支出,機關遂依契約約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抗辯稱,工期遲延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廠商認為機關終止契約不合法,且逾期罰款過高,應予核減。此外,廠商反訴請求機關賠償因工期展延所生損失、終止契約所受損害,並返還已估驗工程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等款項。
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是否因天災、惡劣天候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廠商工期延誤而應展延工期?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契約第8條:明確規定廠商應在指定期限內完工。同時載明,除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工期。但若經機關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廠商的停工,則不在此限。國定假日、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工期。
契約第9條:定義了「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的意外災害,以及其他經機關認定確係人力不可抗力的事項。
契約第11條第1項:詳細列出了可以展延工期的事故情況,這些情況必須是確非可歸責於廠商的理由,且廠商需在事故發生或消失後3日內書面申請核實展延。這些情況包含:發生第9條規定的事故(即天災或不可抗力)。
契約第11條第3項:規定機關對工期展延的核定,除另有規定外,得依據廠商報經機關核備的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之要徑來核定。
契約第15條:要求廠商在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時,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及其他惡劣天候對本工程的影響。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F.11條:將「除外風險」定義為地震、颱風、火山爆發、海嘯等重大天然災害,並約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不負任何責任。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G.7條:進一步明確,若廠商在工地遭遇無法預料的不利自然情況及除外風險事項(不包含天氣狀況及其所引起的),且這些情況是一有經驗的承攬廠商所無法合理預料者,工程司可依H.7「展延工期」規定,配合廠商延展工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其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則說明,從事海事工程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即屬應停止作業的情況。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曾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試圖從技術角度釐清工期延誤的真實原因與責任歸屬。
該鑑定報告認為,系爭工程應展延工期約三個月,並核算平均每日拋石量為1,342立方公尺。
然而,法院對於此鑑定意見多有質疑。法院指出,該鑑定意見未根據兩造約定每日3,000立方公尺的拋石工率來認定廠商應有的「約定拋石工率」。此外,鑑定報告將颱風影響天數全數不計入工期,這與系爭契約第8條、第9條的約定不符。因此,法院最終認為此鑑定意見「顯非可採」。法院也拒絕根據廠商的聲請,再次函詢土木技師公會有關受天候影響之工期,認為其認定基礎有誤謬,難期有正確結論。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工期延誤是否應歸責於機關,以及廠商是否因此有權獲得工期展延和相關損失賠償。雙方對此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張及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廠商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應展延工期。這些理由包括:施工期間遭遇颱風、豪雨、惡劣天候等天災,非人力所能預測。儘管契約有考慮天候,但實際影響超乎預期。廠商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強調在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導致有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這些是客觀的停工條件。廠商計並算因波高、強風或大雨影響施工作業,導致工期延誤的天數。
二、機關的主張:
機關則全面反駁廠商的展延工期主張,並堅持廠商未如期完工是其自身責任。機關主張, 天候因素契約已納入考量,且非停工正當理由。機關認為,契約的工期設計已考量了颱風及東北季風等天候因素。機關引用廠商承諾的每日3,000立方公尺拋石工率,計算即使考慮天候影響,仍有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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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발행일2025년 8월 11일 오후 10: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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