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天災遇合約-法院如何判斷「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
本集我們要深入探討一個公共工程糾紛案例「C橋便道工程」訴訟案。這個案件不僅涉及機關與廠商之間的複雜契約關係,更因一場突如其來的颱風災害,將工程的「毀損滅失責任」推向了風口浪尖。試想一下,一條原本為了便利民眾而趕工修復的便道,在完工後卻因颱風而毀損,而保險公司又以「已通車啟用」為由拒絕理賠。此時,這條便道後續的修復費用,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是聲稱「已完工並通知驗收,但機關遲延受領」的廠商?還是主張「未指示先行通車,且廠商應自行承擔保險不足風險」的機關?這場訴訟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又多次發回更審,其背後的核心爭議,正是工程中的「危險負擔」與「受領遲延」問題。究竟法院最終如何釐清責任歸屬?又從中揭示了哪些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關鍵原則?
法院最終判決,機關在颱風來襲前的短時間內,因廠商未提交完整資料而未能完成驗收,不構成民法上的「受領遲延」。然而,法院採信了廠商主張工程是「應機關之指示先行啟用通車」的事實,因為廠商無路權且一般常情下不會自行開放,且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建議也載明機關曾指示。由於機關的指示導致保險公司依約拒絕理賠,法院援引契約約定,判決機關應負給付工程款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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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天災遇合約-法院如何判斷「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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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要深入探討一個公共工程糾紛案例「C橋便道工程」訴訟案。這個案件不僅涉及機關與廠商之間的複雜契約關係,更因一場突如其來的颱風災害,將工程的「毀損滅失責任」推向了風口浪尖。試想一下,一條原本為了便利民眾而趕工修復的便道,在完工後卻因颱風而毀損,而保險公司又以「已通車啟用」為由拒絕理賠。此時,這條便道後續的修復費用,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是聲稱「已完工並通知驗收,但機關遲延受領」的廠商?還是主張「未指示先行通車,且廠商應自行承擔保險不足風險」的機關?這場訴訟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又多次發回更審,其背後的核心爭議,正是工程中的「危險負擔」與「受領遲延」問題。究竟法院最終如何釐清責任歸屬?又從中揭示了哪些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關鍵原則?
本案歷審裁判共七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 重訴 字第 59 號判決 93.04.15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度 重上 字第 28 號判決 93.12.07
最高法院 95 年度 台上 字第 1067 號判決 95.05.25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5 年度 重上更(一) 字第 20 號判決 95.10.11
最高法院 96 年度 台上 字第 632 號判決 96.03.29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度 重上更(二) 字第 10 號判決 96.07.31
最高法院 96 年度 台上 字第 2379 號裁定 96.10.25
壹、案件緣起
A廠商與B機關簽訂立「C橋便道搶修工程」契約。由於這條便道對於附近地區的居民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對外聯絡道路,因此工程具有相當的急迫性。廠商在開工後不到20天便提前完工,並立即發函請求機關辦理驗收。然而,在工程驗收完成之前,這條便道卻先行開放通車了。不料,僅僅開放通車幾天後,便遭受了颱風的侵襲,導致這條便道慘遭沖毀。
面對便道沖毀的緊急狀況,廠商立即告知機關,並基於承攬責任及災害修復的急迫性,自行展開了損害修復工作。經過一番努力,便道於再度修復完工,並經機關驗收通過。然而,問題並未就此結束,廠商曾依約為工程投保了營造綜合保險,保險期間涵蓋了工程從開工到驗收的預期時間。但在颱風沖毀便道後,廠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依據營造綜合保險規定,保險責任會在工程「啟用、接管或驗收」時終止,而這條便道在颱風來襲前已經「啟用」了。
因此,廠商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由於機關指示先行啟用通車,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以及機關遲延辦理驗收,故便道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機關承擔,並請求機關給付颱風沖毀前已完工的工程款。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在深入探討雙方的爭論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這個案件所依循的法律基礎,也就是系爭工程契約中的相關規定,以及民法、政府採購法等基本法規。
關於工程毀損滅失的危險負擔,民法有明確規定。根據民法第508條第1項:「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這條法規是本案中廠商主張機關應負受領遲延責任的核心依據。同時,民法第234條也規範了受領遲延的要件:「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工程契約第10項第3款也約定:「已做之工程確因搶救不及遭受損害,並在詳細價目表內有項目者,乙方(即廠商)得申請甲方(即機關)估驗付款外,並以原訂契約單價辦理修復」。廠商在更二審中,特別援引此條款作為請求給付工程款的依據。
在契約中,關於災害處理與保險理賠,有幾個關鍵條款:
工程契約第10項第4款規定:「契約詳細價目表內列有營造綜合保險項目部分之工程,如遇天災時一律不予補償,乙方(即廠商)並應賠償受災部份甲方(即機關)供給之材料及其運費」。機關以此條款主張,一旦發生天災,有投保綜合險的工程是不予補償的。
工程契約第10項第5款則指出:「工程開工後在規定完工期限內除本條文規定外,其他一切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除此之外,契約附件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投標須知及附件第58條規定:「廠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廠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注意事項,其中:第6條規定保險期限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第10條規定發生災害時,協調理賠及不足費用均由廠商負責。
這些注意事項與財政部核定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第一章第三條存在明顯衝突。該基本條款明定保險責任自開工後開始,但會因工程「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而終止,並以先屆至者為準。這也正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關鍵點。
關於公共工程的驗收程序,相關法規亦有詳盡規範: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2項、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了竣工後監造單位提交資料、初驗及正式驗收的時程(例如監造單位應於7日內提交竣工圖表等資料,機關應於收受資料後30日內辦理初驗,初驗合格後20日內辦理驗收,無初驗則30日內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標準作業程序也規定廠商需提交竣工報告表及竣工圖等資料。這些程序性的要求,成為機關反駁廠商「受領遲延」的重要論點。
參、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建議」在訴訟中的角色
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建議」,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具有重要影響力。調解建議明確提及:「廠商於本工程完工驗收前,為配合地區居民通行之需要,在機關指示下先行啟用」。這段敘述成為雙方在「是否經指示先行啟用通車」這個關鍵爭點上攻防的焦點。
廠商對此調解建議的意見是:
•廠商主張,公共工程會的調解建議書中,明確記載了機關曾指示先行啟用通車的事實。
•廠商進一步強調,在公共工程會的調解過程中,機關的原負責人,曾口頭承認指示先行通車。
•廠商認為,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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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率一周一更
- 发布时间2025年8月25日 UTC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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