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最高法院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契約法律中極其核心,卻又常引發爭議的議題:「如何以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在民事交易往來中,無論是日常買賣、租賃,還是複雜的工程承攬,都透過「意思表示」來建立約定。但當這些意思表示,尤其是白紙黑字的契約內容產生歧義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訂約當時,雙方究竟想表達什麼?是純粹拘泥於文字表面,還是深入探究簽約當下的真實想法呢?
《民法》第98條明確指出:「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就為我們理解契約指明了一條重要的路徑:實質意義重於形式文字。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個原則,並透過三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來看看法官們是如何應用「當事人真意」來解決複雜的工程承攬契約爭議。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最高法院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契約法律中極其核心,卻又常引發爭議的議題:「如何以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在民事交易往來中,無論是日常買賣、租賃,還是複雜的工程承攬,都透過「意思表示」來建立約定。但當這些意思表示,尤其是白紙黑字的契約內容產生歧義時,法律應該如何判斷訂約當時,雙方究竟想表達什麼?是純粹拘泥於文字表面,還是深入探究簽約當下的真實想法呢?
《民法》第98條明確指出:「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就為我們理解契約指明了一條重要的路徑:實質意義重於形式文字。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個原則,並透過三個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來看看法官們是如何應用「當事人真意」來解決複雜的工程承攬契約爭議。
本集案例,最高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2618 號判決 112.02.22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3 號判決 114.01.22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9 號判決 108.03.20
壹、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解釋契約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的規定,是解釋契約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它告訴我們,解釋的核心是「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不是被契約中使用的字詞句所限制。那麼,法院在實務上,是透過什麼方式來判斷所謂的「當事人真意」呢?
首先,法官會以當事人訂立契約「當時」的真實意圖為準。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在中途有同意變更契約內容,那麼就應該依照其變更來解釋。這個時間點非常關鍵,因為它反映了契約成立時的真實約定。
其次,在判斷真意時,法院不會只看契約文字。而是會綜合考量所有相關的客觀資料與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過去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動機、經濟目的、社會通念、以及交易習慣等。這說明了,法律解釋應避免僅憑字面解釋而導致與真實意圖不符。
在具體操作上,證明立約時的真實想法,最有力的證據通常包括:
•書面契約或協議書:這些是明確記載雙方約定內容的直接證據,能直接反映當事人意思。
•當事人或第三方證人證言:目擊或參與訂約過程者的陳述,有助於還原當時真意。
•相關通訊紀錄: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這些可以顯示雙方談判過程與意圖。
•行為事實與交易習慣:如實際的履約行為、付款記錄等,這些屬於間接證據,可以推論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鑑定報告或專家意見:在有爭議時,可以提供專業的分析,幫助法院理解複雜的技術或行業背景。
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以事實審查方式探求雙方真意,並可根據上述證據資料進行判斷。同時,證據的合法性與適格性也非常重要。如果證據不足,法院甚至可以函調相關資料以補強證據。法官會綜合所有證據,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當事人真意。然而,法院的解釋不能違背法令,也不能有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
最後,有一點必須強調:如果契約文字本身已經明確表達了當事人的真意,那麼就無須再另作曲解。在這種情況下,文字本身就被視為當事人真實意圖最直接的展現,不應刻意做出與其字面意義相悖的解釋。
有了這些基本原則,接下來,我們將透過三個最高法院有關「給付工程款」爭議的判決,深入了解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
貳、案例一: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618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涉及一項瀝青路面工程款給付爭議。核心爭點在於工程契約中,關於瀝青黏度檢驗頻率的條款:「不同瀝青混凝土規格材料,應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抽樣檢驗」。
承包廠商主張,機關未依約辦理檢驗,導致採樣檢體因老化失準,進而依檢驗結果扣款是不合法的。而機關則抗辯,契約已明定「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檢驗,廠商不應有異議。
原審法院對此條款的解釋是:「數量以15,000立方米為一批次檢驗一次,每批次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抽樣檢驗」。原審法院認為,瀝青混凝土鋪築後,黏度值會隨曝曬陽光時間而增加。為了避免影響檢驗的正確性,應盡早取樣檢驗,因此將「全數鋪築完成」解釋為「每批次鋪築完成」才符合獲取正確檢驗結果的契約目的。
然而,最高法院對此解釋提出了質疑。最高法院重申了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指出,系爭檢驗規定的文字「似已明示於廠商瀝青混凝土材料『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2週內辦理檢驗抽樣」。原審法院將「全數鋪築完成」解釋為「每批次鋪築完成」,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非無疑義」。最高法院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原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參、案例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起工程承攬契約中的工程款與逾期違約金爭議。其中一個關鍵爭點是關於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的申請期限。契約明確約定:「乙方(廠商)於執行本契約過程中,倘有任一事件須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乙方須於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業主)申請核可,逾期不辦理視同乙方承認無辦理追加工程費或展延工期之必要」。
廠商主張其有權請求「偏位基樁進行清理及補強措施」工程款,儘管其未能依約在15天內提出追加工程費申請。原審法院採納了廠商的部分主張,雖然認定廠商未依約在15天內提出申請,但卻判決廠商仍得請求追加工程款,其理由是逾期申請不代表「已不得申請」。
最高法院再次強調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並且對原審法院的判斷提出了不同見解。最高法院重申:「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明確指出,系爭契約條款的文字「已表明廠商倘逾期申請,即承認無須辦理追加工程費之文義」。這表示契約條款的文字,已經清晰且不容置疑地表達了當事人的意圖:即若逾期未申請,則視同放棄該請求權。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反於契約文義,謂廠商縱未遵期申請,仍得辦理追加工程款,爰為業主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這個案例再次強烈傳達了最高法院的立場:當契約文字本身已清楚無誤地表達了當事人的真意時,不應再進行其他的「曲解」或
Informations
- Émission
- FréquenceChaque semaine
- Publiée8 septembre 2025 à 22:54 UTC
- Durée2 min
- ClassificationTous publ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