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何昀峯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1. HÁ 4 DIAS

    #第167次尬聊:考試院實話實說(兒子一直要我去洗澡)。

    考試院的實話實說 115年國家考試期程已經公告,建議初次投入高普考的考生,要以戰養戰,任何一次能幫助自己熟悉考試的機會都要盡量把握。 114年8月7日核定公告的考試院第14屆第31次會議紀錄,以113年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基礎訓練人員為調查對象之意向調查問卷分析報告,讓考試院實話實說。 考試委員鄧家基大鳴大放臚列9點分析建議: 1.補習班與國家考試錄取者有高度關聯,共79%;且行政類考生受補習班影響更大。 2.有43%的錄取人員親屬具有公教背景。 3.單採筆試成為不少有志於擔任公務人員者之阻礙。 4.新進公務人員焦慮感強,公共服務動機(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PSM)較弱。 5.應屆畢業上榜率約12%;畢業後5年內上榜率佔46%。 6.有20.57%之錄取者曾通國國家考試仍重複報考。 7. 「交辦工作具體明確、耐心教導工作、互動自由融洽、幫助工作成長、肯定工作表現」等五項為新進公務人員對主管的期盼。 8.較年輕的錄取者多數無其他工作經驗。 9.資料分析結果應統合考試院所屬二部一會以及人事總處之綜合判讀觀點。 不少考試委員也擔心補教產業對公務人員招募造成的影響究竟會不會是負面的。因為鄧委員講得多,我就依自己從考生變公務人員,又變講師的體感來一一回應。 1.國家考試要求的學歷與考試科目內容,特別是行政類科,與大專院教的學習本來就欠缺有效關聯性;而且,大專院校不是為設置國家考試而存在;加上台灣的私塾(課後輔導)文化根深蒂固。與其拒絕他,不如設法善用他,置若罔聞40年了不是辦法。 2.有57%超過半數率取人員沒有公教背景親屬,更應該關注他們報考原因與動機;此外,這也印證了「高普考」的公務人員並非傳言與某些媒體報導講的那麼糟糕。只要是受雇者,從來就不會有令人感到100分的工作。 3.同意,用較為簡單的筆試先進行第一階段篩選,於實際工作後依個人意願再進行第二次考試,效果較佳;有點像教檢與教甄的關係。任何考選方法都會有人有其他意見,端看社會接受程度與施政者的魄力。 4.每個人剛轉換或是從事新的工作時焦慮感一定高,新進人員焦慮感低才會奇怪;PSM這種東西無論在定義上和研究上都爭論不休,用問卷未必準,還是要靠後續的行為觀察。 5.畢業後5年內上榜率佔46%不是壞事,總是要出去社會看看多嘗試不同的事物。但目前應屆畢業生報考意願降低非常多,所以可能還算是有較高的錄取機會。11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108年起迄110年,大學應屆畢業生報考國家考試人數(包含高普考以外之特考等考試)僅4%至8%。 6.制度使然,不可能阻止重複報考。例如普考初考上榜者無論是打鐵趁熱或是休息過後當然都想考高考爭取更好的待遇報酬與升遷機會。 7.反面來說凸顯了公務體系內的主管目前面臨的挑戰,畢竟期盼往往伴隨著憂心。 8.正常現象,人生歷練的方式沒有標準答案;以我個人經驗來說當然會建議先做過別的工作再進政府會更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也不是不能再換工作。 9.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合作,更需要做到的是「政府工作開箱」,而且不是只有官方化妝術的那種;需要包含有苦有樂的正面態度。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3min
  2. 11 DE AGO.

    #第166次尬聊:聽說又要調薪了?等待放榜總是量子糾纏該怎麼辦?

    有新聞報導指出,目前行政院正在規劃明年可能再度調薪。 個人認為這算是可採行的政策方案,能適度舒緩目前過多的負面輿論,也讓待遇更具吸引力。即便要採用通案調薪還是差異化管理的待遇調整,是待遇管理面爭論不休的事。不過,在這個情勢下是正面的做法。 建議細膩一點,還可以一併思考生活津貼以及子女教育補助相關福利給與的合理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的公教員婚喪失育補助,或許能考慮以貨幣制定額給付發給,並保持調整的彈性。子女教育補助的補助額度在國中小的支給數額目前介於有跟沒有之間(每學期500元),讓補助額度更切合實際教育費用開銷是需要的。 公務人員和公營事業有什麼不同,第三季第6集有談過,歡迎參考。 https://podcasts.apple.com/tw/podcast/hohoho%E5%85%AC%E5%8B%99%E4%BA%BA%E4%BA%8B%E5%B0%AC%E8%81%8A/id1593001606?i=1000626609518 認識未來的工作,然後確認工作的待遇報酬在勞動力市場中對你是有吸引力的,再投入備考,是選擇投入國家考試與否的ABC。 而等待放榜的過程總是令人難熬,轉換情境,能讓自己抽離焦慮感是非常重要的;要先找工作、出去玩或是做點其他的事都好。 關於在職進修,我的建議是,無論是進修學位或是學程,一定要是你喜歡且認定有意義的領域再去投入;不然很容易放棄。 現職公務人員人員投資,就是從定期定額買大盤ETF例如0056和006208(規模較大且經營時間夠久的高股息ETF也可以考慮)開始;人是奇妙的生物,血汗錢丟進市場後,自然會邊投資邊研究,慢慢進化。但不建議一開始就買個股,很容易跟我一樣繳了一屁股的學費。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38min
  3. 3 DE AGO.

    #第165次尬聊:大阪萬國博覽會戰鬥行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草案修正商調制度評述

    這不是旅遊podcast節目,但既然去了就簡單分享心得: 1.如果你沒有跟我一樣有攜家帶眷加購物的需求,善用神戶空港配JR或更遠的岡山空港搭配新幹線,會比從関西空港進出舒適許多(因為我幫我爸買台中-神戶來回的機票,他爽得不得了),関西空港幾乎無時無刻都是爆滿狀態,差別只在於大爆滿或小爆滿;不過我有10年沒到関西,還是明顯感受到它在燕子颱風風災後整修的進化。 2.大阪萬國博覽會就算只去一天都很值得,不能說是好玩,但以增廣見聞與增加生命體驗是不錯的;建議不要一早就去排隊,待傍晚再進場,場內吃喝都不是問題;晚上如果要待到最後,乾脆待滿,我略早半小時帶小孩排隊離場卻耗了1小時才搭到夢洲站地鐵。 3.台灣館(玉山館)算熱門館,展演內容我給70~80分,跟某些場館比較很不錯了;有去萬博就要去。 這次高普考試之前沒有特別評述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修正草案,也沒有納入考前補充資料的原因,是因為我判斷修正方向爭議過大,絕對不會考;自然不需要給考生徒增困擾,燈嘞,開獎後真的沒有考。 身為一個有參與過修法協調會的制度倡議者,我只能說修正方向就是標準的「立意良善」卻「顧慮太多」,以至於若真的修正了,造成的反彈反而會比目前更大,那不如不要修算了。 優化制度就代表政策的變遷,必然有受益者與犧牲者,既然出發點是擴大受益對象,魄力得拿出來,就是以受益者的利益為基礎來思考才行;在這個時代,欠缺魄力的改革,反而會落到四面楚歌,裡外不是人。 QA有人問以養家餬口角度一般行政好還是人事行政好,真是好問題,所以我就很認真回答了。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2min
  4. 20 DE JUL.

    #第164次尬聊:高考三級公務員法解給你,《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的新書來了!

    高考三級公務員法這四題其實都比普考好處理 (約7分35秒開始到28分30秒) 第一題,奪高分關鍵在785號解釋這段:「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本院釋字第575號解釋、第605號解釋及第658號解釋參照)。國家對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所付出之勞務、心力與時間等,依法應給予俸給;公務人員於法定上班時間以外應長官要求執行職務之超勤,如其服勤內容與法定上班時間之服勤相同,國家對超勤自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相當之補償。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並非恩給,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應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 第二題,服務法第3條第4條穩穩處理即可,學說現在反而不是重點。 第三題、把中立法從第5條到第10條走完,以「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的相關作為限制為主軸來論述,然後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可以在前言或結語拿來加分用。 第四題、如同考前提醒過的,目前還是把「職場霸凌成立與否」認定為「管理措施」,故應向衛生局提起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再申訴。而保訓會的再申訴決定會因為「有權利保護必要」(參照釋字785號及112年憲判字第15號),使當事人不服再申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處分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不是本題要抓的重點,可以用「有疑問者係」來補充,但把現況下該走的行政爭訟程序講完才是重點,不要寫偏。 《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與實務》2025年版,比2023年版多8頁,在考績制度和退休、資遣及撫卹制度章節略有調整。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有2023年版了,不一定要再購入;如果你從來都沒有買過,當然要買一本。 最後,謝謝三杯和家瑄,昨天一起完成了職涯開箱講座,還有大風大雨下現場依然有人一起參與;看起來這種講座應該要多辦一點,開箱會開得更清楚一些。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56min
  5. 4 DE JUL.

    #114年普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及公務員法概要速解

    普考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是看起來簡單,但其實有些細節有小心機。 不過不用擔心,只要合理就是給過。 第一題是教科書考題。 第二題政府人員類別三元觀。 第三題有美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發展的軌跡,有以前的各國味道會略挑戰。但不管這個點順著題意說明我認為也沒問題。(1883年潘德頓法、1939年哈奇法、1964年民權法案、1978年文官改革法) 第四題常用的思考架構具現化,激勵當然當然要談但遇福利、維護要提到身分保障會比較好;時間夠的話說一下每個管理活動都會相互影響其效果。 公務員法概要從12分鐘開始 第一題比較狠毒,可以從「忠實義務」出法再提「受有俸給」,而且你要看得出來「警察」和「公營事業」之間的兼職規範是有差別的,不要忘記服務法第26條。 第二題公法上職務關係特徵,選一個你喜歡的版本,寫好就對了。 第三題應該就沒有問題了,111年憲判字第9號懲戒懲處責任超級比一比又來了,但建議聚焦在處分事由、作成處分過程與法律效果來談。 第四題會因為退撫法被喊超出範圍,其實以112年憲判字第15號的角度來看沒有,機關應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順著保障法規定配偶自然有請求權。只是國家賠償這端題目都已經講到這麼具體了,當然就順著給他了,只是要留意,用保障法第21條第1項(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會有點難講,就真的用國賠法就好。國賠法求償這邊才是比較挑戰的地方。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24min
  6. 30 DE JUN.

    #第162次尬聊:《國家菁英季刊》與《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的重點

    是的,考試院,保訓會已經發新聞稿,「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自今年7月1日施行。 一些細節會配合母法三讀通過版本做調整,但那不影響大方向,考試院和保訓會也已經幫你把新安衛辦法的修正重點臚列給你了: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9&s=43087 Podcast考前最後一更。 《國家菁英季刊》部分,董祥開老師把新進公務人員在取得任用資格前要經過的階段,分成「考試、訓練及試用」(其實114年退除役三等考銓制度有部分就是問這個)*,這當然是另一種合理的階段式區分方法。實務上經過試用的銓審結果除了「合格實授」以外還有「准予權理」等,但我們抓方向性,不用雞蛋裡挑骨頭。 而朱鎮明老師以花東地區資深人事主管做的深度訪談研究發現,相較於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員考選程序,偏遠地區更關注公職人員的穩定性而非能力問題。分發偏鄉的初任人員流動率高,尤其是非本地人往往服務期滿即調離,導致人才斷層**。這裡我們要看到的是考試分發制度所產生的問題。 《國家人力資源論壇》部分,蔡牧融秘書幫大家做了一些整理,在保障法新法通過後,職場霸凌定義可以細部區分為7個元素要件:***(1)發生於職場之內部人員間,不含外部人員、(2)霸凌行為人具優勢地位或機會,不限於上對下權勢關係、(3)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且無必要性,須於個案中綜合各式要素加以判斷、(4)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包含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5)造成不友善工作環境、(6)以持續性為原則,於情節重大時,例外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7)對身心造成不法侵害。這是針對個案進行審式的思考點,已備考角度來說如果你覺得合用就拿去用;覺得不合用,不如用法律條文來順著看,那就順著看,不要強求。 另外我推薦的高價值點,是黃煥榮老師的分析,把遠距上班與工作/家庭平衡的關係,分析相關資料後分為正反兩種不同的觀點比較利弊得失****,最關鍵的事情事,最後當然沒有所謂何者是好,何者是不好,而是組織可以多提供更多的選項,在經過審視與評估後,讓員工與主管在有共識的前提下再進行(這是我的個人見解,也合乎目前的法律規範);畢竟個人是否願意採用遠距上班模式,本應尊重個人的考量和選擇,而非強制為個人做安排。 其他的兩篇,我覺得要看得懂他們在討論什麼問題,以及目前有什麼需求和現象正在發生,又能想到哪些解方,這樣足夠了。 最後,考試之前要的是精簡,不是負擔。這些考前才冒出來的資料當然有其重要性,但是是用來輔以強化自己的論述能力,以及思考的縝密性,若是變成硬塞資料,反而會搞到烙賽的。 *董祥開(2025)。要「擴大參與程度」、還是「讓原有的機制發揮功能」?從執行面談我國用人機關參與新進公務人才考選之困境。國家菁英季刊,第18卷第1期,頁1-20。 **朱鎮明(2025)。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考選之分析:兼以花東資深人事主管之觀點為參考。國家菁英季刊,第18卷第1期,頁49-74。 ***蔡牧融(2025)。職場霸凌防治新篇章。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6期。 ****黃煥榮(2025)。遠距上班會有助於工作/家庭平衡嗎?國家人力資源論壇,第36期。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46min
  7. 24 DE JUN.

    #第160次尬聊:公務人員保障法三讀通過啦!速速整理給你!

    本集真的很急,所以先不QA,本周會變二更。 三讀的條文內容大多還是奠定在考試院所提出的「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上去發展, 所以其實不影響備考,之前讀的資料「方向性是重點」,而且沒有大改變。 稍微要注意的是 1.第19條第1項職場霸凌的定義更細緻化一點(嗯,但是我們答題也不用記到那麼細)。 2.第19條之1 的罰鍰額度與處罰對象略有改變,機關首長和一級單位主管都可以處5-100萬罰鍰,而且上特別刑罰(恭喜保障法升級了,服務法你不孤單)。 3.第19條之2是一些調查與裁處權責的細部規定,但涉及保訓會職權運用所以位階用法律定。加碼的第3項,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 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保訓會正式成為公務職場勞檢機關)。 4.第102條第3項略有改變,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這其實是為了維持現狀,不要造成醫療機構與學校管理體系的震盪)。 5.第104條規定正式施行日起是法案公布後後六個月,合理推論會是在明年1月左右。 最後,這是從立法院的議事紀錄整理出來的,一切的一切還是待內容經核校無誤後,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不會提啦),總統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內容為準。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3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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