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L10-工程監造文書之十:工程因趕工提早完工,獎勵變懲罰?

亞瑟邏輯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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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L10-工程監造文書之十:工程因趕工提早完工,獎勵變懲罰?
 
  在公共工程的世界裡,進度與成本總是緊密相連。廠商努力趕工,希望能提早達成目標,這本應是件好事,有助於機關提早取得工程效益。然而,有時卻會聽到一些爭議,關於廠商提早完工後,廠商通常認為應依原約定工期給付工程款,以示鼓勵其提升效率,然而,機關偶有認為工期縮短即應扣減相關費用,像是管理費或品管人員費用等。廠商與機關之間對於這個問題的認知,似乎存在一些差異。
  你是廠商或監造單位工程師,遇到此種問題時,廠商如何函文機關陳情?監造單位如何函文建議機關處理方式?本集我們根據一些工程契約範本和相關資料,一起來協助你處理。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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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L10-工程監造文書之十:工程因趕工提早完工,獎勵變懲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監造文書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讓你輕鬆處理工地文書,看到承商來函,尤其是要工期、要錢的,不會再一個頭二個大。從「解析承商來函」、「審查承商訴求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到「回函承商」,我們提供一套「處理流程」和「回函架構」,並提供「相關範例」供你參考。
  當然本系列亦適用於承商工程師,讓你輕鬆駕馭工地文書,不再不知如何下筆。
 
  在公共工程的世界裡,進度與成本總是緊密相連。廠商努力趕工,希望能提早達成目標,這本應是件好事,有助於機關提早取得工程效益。然而,有時卻會聽到一些爭議,關於廠商提早完工後,廠商通常認為應依原約定工期給付工程款,以示鼓勵其提升效率,然而,機關偶有認為工期縮短即應扣減相關費用,像是管理費或品管人員費用等。廠商與機關之間對於這個問題的認知,似乎存在一些差異。
  你是廠商或監造單位工程師,遇到此種問題時,廠商如何函文機關陳情?監造單位如何函文建議機關處理方式?本集我們根據一些工程契約範本和相關資料,一起來協助你處理。
  首先,我們將先查詢是否有相關的案例可供借鏡,並依此以廠商及監造單位角色,撰寫給機關的函文稿供參考。
 
壹、相關案例探討
 
  根據現有文獻資料的查詢,並未發現有明確公開案例,顯示機關因廠商「僅僅因提早完成履約」,而直接扣減按工期計算之管理費、品管費…等相關費用,並因此形成履約爭議或訴訟。
  雖然部分機關偶有主張因廠商提早完工,工期縮短而應扣減按時間比例計算之相關費用,但這類主張在現行的公共工程契約範本,及已公開的實務案例中,並無明確的支持依據。公共工程實務上,對於廠商提早完工的狀況,多數傾向於按原合約工期全額給付按時間計算的費用,並且可能依規定給予「趕工獎金」等獎勵。
 
貳、廠商函文機關陳情參考稿
 
主旨:
  針對因本廠商配合貴機關要求趕工並提前完工,貴機關擬扣減相關費用乙案,提出異議,懇請維持契約原定給付。
 
說明:
 一、本廠商承攬 貴機關委辦之工程,前蒙貴機關指示要求趕工,本廠商本於契約精神及協助機關達成目標之意願,已積極配合趕辦,並最終成功提前完工。對於本廠商配合 貴機關需求所付出的努力及提前達成目標,本應為契約良好履行之體現。
 
 二、然而,貴機關現卻主張因本廠商提早完工,需扣減管理費、品管人員費用等相關費用,本廠商認為此一要求,於法不合,亦與公共工程採購契約之慣例及精神相違背。理由臚列如下:
 1.契約範本精神為鼓勵提前完工,而非扣減費用:
  根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規定,按工期計價之相關費用(如環境維護費、交通維持費、人事費、管理費、品質管理費等),如廠商較約定履約期限提前竣工,其提前的工期仍應納入計價數量,不因提前完工而扣減。此規定之目的,正是為了獎勵廠商積極趲趕工進,使機關能提早獲得工程效益。本廠商提前完工,恰是符合此一範本所鼓勵之行為,理應維持原定費用給付,而非遭受扣減。
 
 2.實務上無因提前完工而扣減費用的案例:
  根據現有的公開案例與判決,並無明確事例顯示機關「僅因廠商提前完工」即扣減管理費、品管費等費用。相關爭議多集中在工期展延時費用的計算,或因履約瑕疵導致減價驗收的情形。這再次印證,提前完工不構成費用扣減的事由。
 
 3.政府政策傾向於獎勵趕工:
  行政院及各地方政府多訂有「趕工獎金」辦法,用以鼓勵廠商提前完工。此政策導向明確顯示,政府對於提前完工的態度是給予獎勵,而非藉機扣減廠商費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相關要點亦新增以修約方式處理趕工增加的必要費用,強調的是補償而非懲罰。
 
 4.契約未約定者,機關不得逕自扣減:
  管理費、品管人員費用等均已合理包含於本廠商投標時所提出的契約總價之中,此總價係基於原契約約定的工期及工作範圍所估算。實務上的仲裁及法院見解多認為,機關如欲扣減廠商費用,需有明確的契約依據。倘契約中並未載明「因提前完工得扣減管理費、品管人員費用」,貴機關實無逕自扣減之權限。
 
 5.提前完工涉及廠商額外投入:
  本廠商為配合貴機關要求提前完工,往往需要投入額外的資源,例如增加人力、延長工時(包含夜間或假日施工)、調整施工方法或增加機具等,這些措施無形中增加了本廠商的直接成本。這些額外的投入是為了壓縮工期所付出的努力與代價。在此情況下,扣減原已包含在契約總價中、且按原定工期計算的費用,不僅不合理,也變相懲罰了本廠商積極配合機關的作為。
 
 三、綜上所述,本廠商已依契約約定及 貴機關之要求完成了工程,並提前實現了貴機關所期望的工期目標。此係本廠商良好履約之證明,理應依契約獲得全部價金。貴機關以提前完工為由擬扣減相關費用,不僅欠缺契約及法令依據,亦與政府採購鼓勵廠商提升效率之宗旨不符。
 
 四、懇請 貴機關審酌上述說明,撤回不合理的費用扣減要求,依契約約定全額支付本廠商應得之工程款項。
 
參、監造單位函文機關建議處理方式參考稿
 
主旨:
  有關OO工程廠商提早完工相關費用給付事宜,建請依契約精神及通案處理原則辦理。
 
說明:
 一、本工程承包廠商OO公司已於原約定履約期限OO年OO月OO日前完成履約,符合提早完工情形。
 
 二、針對廠商提早完工時,契約中按工期計算之相關費用(如管理費、品管人員費用等),查核現行公共工程契約範本及實務慣例。例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即有條款精神支持,按工期計價費用應按原合約工期全數給付,不因提前完工而扣減。此做法旨在鼓勵廠商提升履約效率及品質,符合政府採購政策目標。
 
 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的「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營建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及相關意旨,對於廠商因應機關要求趕工或自身效率提升而提前完工,多係採給予趕工獎金等方式予以獎勵,而非扣減其依契約應得之費用。
 
 四、經查相關文獻資料與案例分析,並未發現有明確的法規、契約條款或已成立之案例支持機關僅因廠商提早完工即逕行扣減其按工期計算之管理費或品管人員費用之處理方式。
 
 五、若機關因廠商提早完工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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