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高風險工程「職災罰款」的法律攻防
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一宗觸及了公共工程中極為重要的「職業安全」議題。這起訴訟案件的起因是一筆50萬元的工程款扣罰,而這筆罰款的根源,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工安意外,這起意外導致了一名勞工的不幸身亡,引發了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然而,廠商對此表示不服,認為自身並無違規,更指出罰款的計算方式有失公平。這場圍繞著生命、契約與責任的訴訟,最終將由法院給出怎樣的判斷呢?這不僅關乎金錢的歸屬,更是對工程承攬廠商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應負責任的一次深刻檢視。
最終法院認定廠商確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未能依規定派遣專人監督高危險作業,導致員工死亡,構成重大職業災害。法院支持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法院進一步審酌,該罰款約佔總契約金額的1.5%,數額尚屬合理,因此駁回廠商請求酌減或返還此筆罰款的訴求。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高風險工程「職災罰款」的法律攻防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一宗觸及了公共工程中極為重要的「職業安全」議題。這起訴訟案件的起因是一筆50萬元的工程款扣罰,而這筆罰款的根源,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工安意外,這起意外導致了一名勞工的不幸身亡,引發了機關依約對廠商施以罰款。然而,廠商對此表示不服,認為自身並無違規,更指出罰款的計算方式有失公平。這場圍繞著生命、契約與責任的訴訟,最終將由法院給出怎樣的判斷呢?這不僅關乎金錢的歸屬,更是對工程承攬廠商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應負責任的一次深刻檢視。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 訴 字第 258 號判決 97.11.19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98 年度 建上 字第 2 號判決 98.07.08
壹、案件緣起
本案的起點,要回溯到廠商向機關承攬了「積點工程」。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幸的意外發生了,廠商所僱用的一名勞工,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從24公尺高處墜落,導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這起重大職業災害發生後,機關根據契約相關規定,以施工意外死亡構成重大職業災害為由,對廠商扣罰了新臺幣50萬元的罰款。廠商對此扣罰行為不服,認為其並未違反相關安全衛生規定,且罰款計算方式亦有不公,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機關返還這筆扣罰的工程款。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這起工安意外罰款的爭議,核心在於廠商是否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以及罰款金額的計算標準。機關主張其扣罰的依據合法有據,主要援引了以下規定:
1.《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別是第2條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以及第5條規定雇主應負的安全維護義務。
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已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其中提及多項具體安全防護措施,針對高架作業、感電危害等方面有詳細規定。
3.《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對高架作業的安全措施有明確要求。
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對營造現場的安全衛生有規範。
5.契約相關規定:
明定承攬廠商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扣罰工程款。其中特別強調:要求廠商須對勞工安全負全權責任,並派專責安全人員隨時巡視工地、查核安全帶配戴等,對「危險性工作」更需有專人監督。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並未違反勞工衛生安全相關規定:
廠商主張,作業員工之所以墜落死亡,是因為其本人不遵守工作安全規則。 就這起職業災害事故的發生,廠商認為並無違反勞工衛生安全法規所要求的作為義務,也未違反應盡的注意義務。
廠商特別強調,這起事件業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為無罪,證明廠商並未違反相關規定。
廠商還提出,施工地點位處山區,範圍廣達數公里,現場作業主管或負責人不可能對每名勞工進行全程監督,因此機關以「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到場」及「依法應在場監督之作業主管未在場」為由扣罰,實有過苛之情。
廠商質疑,機關所認定的違約情事,是否與工安職災事故的發生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進而認為廠商具有可歸責的違約事由,這部分尚非無疑。
2.機關扣款行為與契約規定不符,且扣款金額計算方式錯誤:
廠商指出,根據契約規定,雖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予扣罰,但應以「每件交辦工程之實際完工金額之1/10」為扣罰標準。
廠商強調,系爭工程的實際完工工程款也僅為約44萬元。然而,機關卻直接以「工程契約總價」(積點工程的總價)為扣罰標準,扣罰50萬元,廠商認為這有失衡平,應屬無據。
廠商進一步主張,即便扣罰有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
二、機關的主張:
1.作業人員死亡符合職業災害定義,扣罰有據:
機關主張,作業人員在施作工程時墜落死亡,完全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對職業災害的定義,因此機關依約扣罰50萬元,合法有據。
機關列舉多項法規及契約條款,強調廠商身為雇主,對勞工負有全面的安全維護義務。
機關指控,該次職災死亡案件,機關指出多項廠商的違約事項。機關認為,這明顯是廠商未落實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未要求受僱人確實使用安全繩及輔助繩,並使作業人員獨自攀爬鐵塔,造成墜落,且事故地點未依規定設置管理與監護人員所致。
2.刑事判決無罪不影響民事契約責任:
機關引用《行政罰法》規定,指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責任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同一事實縱刑事責任為無罪、不起訴、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但得依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處罰」。
因此,機關認為,即使廠商在刑事部分獲得無罪判決,但其違反勞動法令及契約要求之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構成行政法上義務及契約義務違反,這與刑事責任無關。
3.扣罰金額應以「契約總價」為準,且不適用酌減:
機關強調,系爭工程屬勞工高風險性操作,扣罰工程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高風險性工作下的人員傷亡,因此應以「契約總價」為扣罰標準才恰當。
機關進一步解釋,系爭工程契約的招標與訂約是以「總體」來發包承攬,並未就每一件細項工程另行發包,也沒有針對每件交辦工程另簽承攬契約,因此系爭工程契約實屬「總括契約」,而非「複數契約」。基於此,扣罰標準應依「契約總價」計算,而非單件工程的單價。
機關指出,廠商既然享有簽定契約即可承攬高達數千萬元的利益,其所應負的勞工安全維護義務,自應與之負等同的注意義務。
機關同時聲明,這筆50萬元的扣罰金額,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授權訂定於契約中的,屬於「當事人另有之約定」,並非民法第250條所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的違約金,因此不適用民法第251條得為一部履行酌減的範疇。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廠商指出,契約規定扣罰的目的,是期望藉此課予承攬廠商對勞工安全衛生事項較高之注意義務,以避免職業災害。但這筆罰款的性質,不應被視為填補或賠償機關因職災事故所受損害,因為機關不一定會因此受有實質損害或不利,故扣罰金額應符
信息
- 节目
- 频率一周一更
-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1日 UTC 22:58
- 长度2 分钟
- 分级儿童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