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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與海流搏鬥的代價-海底管搶修工程款糾紛

EP-S3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與海流搏鬥的代價-海底管搶修工程款糾紛
 
  本集我們要探討的,是一起牽涉到重要能源基礎設施的重大工程款訴訟案。這不只是一場關於金錢的糾紛,更是一場關於緊急工程如何啟動、施工責任如何釐清,以及不可預見的天災如何影響契約履行的複雜法律攻防戰。
  緣起於機關所有的一條海底輸氣管線,因部分裸露與懸空,有潛在的安全疑慮,必須進行緊急搶修。在政府採購法的特殊條款下,機關啟動了限制性招標,並在正式簽約前,即先行指示廠商緊急進場搶修。雙方隨後簽訂了工程承攬契約。然而,這項看似明確的承攬關係,卻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漸演變成一團複雜的迷霧。廠商主張,他們已依約完工(第一階段施工),應獲得報酬;然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程(第二階段施工)。
  最終,機關單方面終止了契約,並拒絕支付廠商已完成工作的報酬,迫使廠商將機關告上法庭,請求高達新台幣億元的工程款。這場訴訟的焦點,便圍繞在「廠商是否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以及「廠商拋石的數量是否可被認可?」這兩大核心爭點上,這也是本集的主軸。
  第一階段施工,法院認定廠商已完成契約約定之拋石工作。關於第二階段施工,法院認定因海流影響導致石料流失,此為契約訂立時雙方無法預見之情事變更,故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機關應增加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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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與海流搏鬥的代價-海底管搶修工程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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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的,是一起牽涉到重要能源基礎設施的重大工程款訴訟案。這不只是一場關於金錢的糾紛,更是一場關於緊急工程如何啟動、施工責任如何釐清,以及不可預見的天災如何影響契約履行的複雜法律攻防戰。
緣起於機關所有的一條海底輸氣管線,因部分裸露與懸空,有潛在的安全疑慮,必須進行緊急搶修。在政府採購法的特殊條款下,機關啟動了限制性招標,並在正式簽約前,即先行指示廠商緊急進場搶修。雙方隨後簽訂了工程承攬契約。然而,這項看似明確的承攬關係,卻隨著工程的進行,逐漸演變成一團複雜的迷霧。廠商主張,他們已依約完工(第一階段施工),應獲得報酬;然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程(第二階段施工)。
  最終,機關單方面終止了契約,並拒絕支付廠商已完成工作的報酬,迫使廠商將機關告上法庭,請求高達新台幣億元的工程款。這場訴訟的焦點,便圍繞在「廠商是否正確拋石至約定位置?」以及「廠商拋石的數量是否可被認可?」這兩大核心爭點上,這也是本集的主軸。
 
  本案歷審裁判共一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判決
 
壹、案件緣起
 
  這起案件的開端,可以追溯到機關發現其重要的海底輸氣管線存在裸露及懸空情況,這對天然氣輸送構成潛在威脅,因此迫切需要緊急搶修。根據政府採購法,在這種「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下,機關可以採取限制性招標,而無需經過冗長的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為了爭取時效,機關在與廠商正式議價和簽約之前,就已指示廠商進場,先行展開搶修工程,以確保輸氣管的安全。隨後,雙方完成了議價手續,並簽訂了承攬契約。
  根據契約約定,工程主要內容是廠商要拋放礫石,用以填補懸空管線下方流失的海床,並要求石料最終高度須距管頂0.5公尺,以達穩定海床、保護海管的目的。由於工程性質緊急,契約也特別約定不支付預付款及估驗款,所有報酬在正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廠商主張,他們自受機關指示後,便開始進行搶修工作,並依契約約定的工期內完工(第一階段施工),隨即向機關申報竣工。然而,令廠商不解的是,機關並未如期在30日內辦理驗收並給付報酬。相反地,機關卻委外進行勘測。機關表示,勘測結果顯示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反而要求廠商繼續拋石搶修。廠商雖認為他們已依約完工,但基於輸氣管線安全考量,最終仍在機關的指示下,繼續進行拋石工作(第二階段施工)。廠商主張,這額外的拋石作業導致他們支出了鉅額成本。然而,在廠商投入了巨額成本、長期進行拋石搶修之後,機關卻率爾終止了這項原訂契約。更甚者,機關在終止契約前,就變更了輸氣管的搶修工法,並另以水泥漿地工袋工法重新發包,且拒絕給付廠商在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工作中的任何報酬。這才使得廠商不得不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應得的工程款。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本案訴訟的核心,主要圍繞在兩個關鍵的爭執事項上,它們不僅涉及事實認定,更牽動著相關契約條款與民法原則的解釋與適用。
 
 1.爭點一:廠商是否有完成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廠商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以及廠商主張於第一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契約約定與工程目標:根據契約,廠商應依施工程序,在輸氣管的兩側,各12公尺帶寬的範圍內進行礫石拋置。拋置的高度則要求達到距管頂0.5公尺,以實現穩定海床並保護海管的目的。
  報酬支付條件:依契約約定,承攬報酬應於正式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因此,廠商能否證明已「完成」合約約定的工作,是其請求報酬的前提。
  法律基礎與原則:民法第490條規定了承攬的定義,即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505條則規定了報酬的給付時點,即應於工作交付或完成時給付。
廠商在請求報酬時,也援引了民法「誠信原則」、「擬制變更原則」以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主張在緊急採購、墊支施工且機關設計工法有疏失的情形下,應依實作數量給付。
 
 2.爭點二:廠商依契約約定工期完工後(第一階段施工),機關因輸氣管又再次出現裸露及懸空現象,於是要求廠商繼續拋放石料(第二階段施工),廠商是否有施作及完成?廠商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是否有正確拋石至契約所約定應拋放之位置?以及廠商主張於第二階段施工期間之拋石數量是否可採?
  契約約定與數量增加:第二階段的施工,是因機關要求廠商「繼續拋石」而產生。廠商主張,這導致拋石數量大幅增加。這額外的數量及工時,是否應予計價,以及其計價標準為何,是本階段的關鍵。
  拋石原因與責任歸屬:廠商主張,拋石數量超出的原因,是因海床海流湍急沖刷石料,導致已拋放的石料流失,這屬於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變更」,且不可歸責於廠商。但機關則抗辯,是廠商拋石不當或拋放工法不當,應由廠商自行吸收增加的數量.
  法律基礎與原則:除了民法承攬報酬請求權與誠信原則外,情事變更原則在第二階段的爭議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若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契約效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這條原則也被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準用,擴及於非契約發生的債務。
  機關另引用契約第4條及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主張若有增加數量,廠商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