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3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作物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是否屬瑕疵修補?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經常引發爭議的核心問題:「工作物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究竟是單純的『瑕疵』,還是根本性的『未完工』?」這兩者之間看似細微的差異,卻可能牽動著工程款的支付、違約金的計算,甚至契約的存續。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法院的各種見解,帶您一窺這複雜議題的法律真相。
根據法院見解,「工程完成」與「瑕疵」通常被區分,承攬人(施工廠商)交付的工作若已具備約定外觀與功能,即使有瑕疵也可能被視為「完工」,訂作人(業主)主要權利為請求修補或減少報酬,而非拒付全部尾款。法院會依契約、瑕疵性質(重大或非重大)、實體比對及舉證責任等判斷責任歸屬。業主可主張修補、減價、解除契約(限重大瑕疵)及損害賠償(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最新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指出,工作物外觀若本質上與圖說不符,可能影響「完工」認定,而非僅「瑕疵修補」,這將直接影響「逾期違約金」等計算,提醒業主、施工廠商務必重視圖說一致性及文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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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3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工作物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是否屬瑕疵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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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個在工程承攬契約中,經常引發爭議的核心問題:「工作物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究竟是單純的『瑕疵』,還是根本性的『未完工』?」這兩者之間看似細微的差異,卻可能牽動著工程款的支付、違約金的計算,甚至契約的存續。本集我們將深入剖析法院的各種見解,帶您一窺這複雜議題的法律真相。
壹、瑕疵的認定標準
在工程承攬契約中,例如坊間常見的包工包料工程,施工廠商有義務按照約定,準備材料並進行施工。當施工廠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沒有具備雙方約定的品質,或沒有達到預期應有的價值,或是工作物使用上無法達到通常或約定的效果,就有可能會被認為存在瑕疵,業主常因此主張驗收不通過。
民法第492條明確規定,施工廠商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這也正是法院在判斷工作成果是否構成瑕疵時,所依據的重要法律基礎。
貳、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的具體判斷
當工作物的實際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時,法院會如何判斷?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根據法院的判決,承攬工作是否完成,應以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內容為依據。倘若從形式外表觀察,該工作已具有契約所約定之外觀形態,就應認定工作已完成。但這與業主驗收時,認定施工廠商完成之工作有瑕疵,進而得主張施工廠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是屬於兩回事。換句話說,最高法院的見解傾向於將「完工」與「瑕疵」分開來看。即使工程已經完工,但若有瑕疵,仍然只是產生「瑕疵修補」或「減少價金」請求的問題,而不能因此認定工程尚未完工。
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只要工程已具備契約約定的外觀形態與基本功能,通常就會認定工作已經完成。如果僅有輕微瑕疵,例如外觀細部與圖說不符,原則上應請求修補或減價,業主不得據此拒付全部工程款。
然而,最新最高法院判決對此議題,特別是針對某些情境,提出了更為審慎的觀點。這部分我們將在後續的章節中詳細說明。
參、法院判定責任歸屬的考量
法院在判定工作物外觀不符設計圖說的責任歸屬時,會依據幾個核心原則與程序來認定。
1.法院會以契約及圖說內容為基準
法院會審查雙方的契約約定及設計圖說內容,判斷施工廠商實際完成的工作物外觀是否與設計圖說有明顯差異。若差異屬於契約所未允許或未經同意的變更,原則上認定為施工廠商未依約履行,屬於瑕疵責任。法院判決也曾指出,即使多項細節幾近相同,僅有局部微調,若施工廠商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設計,仍應負責任。但若差異屬於設計圖說未明確規範或業主已同意,則責任可減輕。
2.瑕疵性質的判斷。
•若外觀不符設計圖說,且影響使用功能、安全或重要美觀,法院多認定為重大瑕疵,施工廠商須負完全修補、重作或賠償責任。
•若僅為細部或非關鍵外觀差異,且不影響主要功能或結構,法院通常認為屬非重大瑕疵,應為可修補或減價處理的範圍,業主不得據此拒付全部工程款。法院多認為,若外觀差異屬於「非重要瑕疵」且可修補,應以修補或減價處理,不支持解除契約或拒絕全部報酬。只有在重大瑕疵,例如結構安全受影響時,才可能支持解除契約。
3.法院會進行實體比對與專業鑑定
法院常會進行現場勘驗或委託專業鑑定,將實體工作物與設計圖說進行細部比對,確認各項尺寸、配置、材料、顏色等是否相符。
4.舉證責任分配
業主需舉證證明實際完成的工作物外觀與設計圖說不符,並說明差異對使用、功能或美觀造成的影響。而施工廠商則可主張差異屬於設計容許範圍、經業主同意、或不影響主要功能。
肆、業主可主張的權利
當工作物外觀與工程圖說不符,被認定為瑕疵時,業主可以向施工廠商主張以下權利:
1.首先是請求修補瑕疵
民法第493條規定,若工作有瑕疵,業主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施工廠商修補。如果施工廠商沒有在期限內修補完成,業主可以找其他廠商修補後,再向施工廠商要求償還修補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施工廠商應負責將工作物修補至符合契約圖說及約定品質,必要時應承擔相關費用,並回復受影響部分之原狀。
2.其次是請求減少報酬
如果施工廠商不在業主要求的期限內修補,或施工廠商認為修補費用太高而拒絕修補,或瑕疵已經無法修補,業主可以向施工廠商要求減少工程款。這在實務上是比較常見的情形。
3.再來是解除契約
若瑕疵已經重大到完全無法達到工程的目的,業主甚至可以因此解除契約。然而,若瑕疵並非重要,或所承攬的工作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業主則不得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最高法院判決也曾指出,若工作物瑕疵非重要,業主不得解除契約。
4.最後是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實務見解將損害區分為「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兩種類型。
①瑕疵損害賠償:指的是因瑕疵本身需要改善的相關支出。業主必須在施工廠商交付完工成果後的1年內發現瑕疵,並在發現後1年內向施工廠商提出請求。但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業主請求損害賠償仍應先定期催告施工廠商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賠償。
②瑕疵結果損害賠償:指的是因工程瑕疵導致業主人身或財產受到的損害。例如因尺寸不合的洗手台導致噴出的水柱在地面留下積水,造成業主滑倒骨折。此類損害賠償依民法不完全給付的規定,有長達15年的消滅時效可以向施工廠商主張,不像瑕疵損害只能在發現瑕疵後的1年內提出請求。
伍、實務建議
在實務操作中,有幾個法院的見解值得我們注意:
1.部分輕微瑕疵不能拒付尾款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工程是否完工,與工作成果有沒有瑕疵,兩者應該要分開來看。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承攬工作縱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如果施工廠商已經實質竣工,業主若不斷以很細微的瑕疵主張未完工、拖延付款,法院認為這對施工廠商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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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equênciaSemanal
- Publicado1 de setembro de 2025 às 23:01 UTC
- Duração2min
- ClassificaçãoLiv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