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瑟邏輯學堂

亞瑟

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收聽方式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聽「亞瑟邏輯學堂」: 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yxat2fSOzfDSqy49vQEOKQV5jmssRDf Apple Podcasts:https://podcasts.apple.com/nl/podcast/%E4%BA%9E%E7%91%9F%E9%82%8F%E8%BC%AF%E5%AD%B8%E5%A0%82/id1740957567 或搜尋關鍵字「「亞瑟邏輯學堂」」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1. 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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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此案一路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打至最高法院,歷經十年經多次審理與發回重審。各審法院大部分駁回了廠商提出的各種抗辯,包括因天候、交通中斷、物料短缺、機關審查遲延等應展延工期的主張。最終,此案經高等法院調解成立結案,結束了這場複雜的民事糾紛。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延宕的工程-天候、路斷、缺料,誰來買單?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宗引發漫長訴訟的公共工程糾紛,它不僅牽涉到數億元的賠償金,更深刻反映出大型工程在面對不可預見的挑戰時,合約精神與公平原則之間的拉扯。這起案件圍繞著機關與廠商之間簽訂的「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履約期限屆至後,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多次催告無效後,最終終止了合約。隨後,機關重新發包了剩餘工程,並提起訴訟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提出反訴,聲稱工期延誤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所致,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因此終止合約並不合法。這場訴訟的核心爭議,即在於這些所謂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足以構成工期展延的合法理由,以及雙方應如何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21 號判決 104.03.12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 建上 字第 68 號判決 107.05.09  最高法院 108 年度 台上 字第 81 號判決 109.09.03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23 號判決 111.03.15  最高法院 111 年度 台上 字第 1853 號判決 111.09.15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25 號判決 112.07.14 調解成立   壹、案件緣起     A機關與B廠商之間簽訂「防波堤延伸工程」合約,合約明確約定了完工期限。然而,廠商並未如期完工。根據施工進度記錄,至契約約定完工日,廠商僅完成了不到80%的進度,且此時廠商全面停工。機關主張,廠商進度落後已逾15%,且經多次定期催告仍未見改善,鑑此,機關終止了與廠商的契約。契約終止後,機關為了完成剩餘工程,不得不重新發包。由於重新發包導致額外費用支出,機關遂依契約約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廠商則抗辯稱,工期遲延是因天災、惡劣天候、交通中斷及物料短缺…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其無法繼續履約。廠商認為機關終止契約不合法,且逾期罰款過高,應予核減。此外,廠商反訴請求機關賠償因工期展延所生損失、終止契約所受損害,並返還已估驗工程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等款項。   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是否因天災、惡劣天候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廠商工期延誤而應展延工期?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契約第8條:明確規定廠商應在指定期限內完工。同時載明,除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因素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工期。但若經機關確認為不可歸責於廠商的停工,則不在此限。國定假日、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工期。   契約第9條:定義了「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的意外災害,以及其他經機關認定確係人力不可抗力的事項。   契約第11條第1項:詳細列出了可以展延工期的事故情況,這些情況必須是確非可歸責於廠商的理由,且廠商需在事故發生或消失後3日內書面申請核實展延。這些情況包含:發生第9條規定的事故(即天災或不可抗力)。   契約第11條第3項:規定機關對工期展延的核定,除另有規定外,得依據廠商報經機關核備的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之要徑來核定。   契約第15條:要求廠商在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或施工網狀圖時,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及其他惡劣天候對本工程的影響。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F.11條:將「除外風險」定義為地震、颱風、火山爆發、海嘯等重大天然災害,並約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不負任何責任。   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G.7條:進一步明確,若廠商在工地遭遇無法預料的不利自然情況及除外風險事項(不包含天氣狀況及其所引起的),且這些情況是一有經驗的承攬廠商所無法合理預料者,工程司可依H.7「展延工期」規定,配合廠商延展工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現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其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則說明,從事海事工程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即屬應停止作業的情況。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曾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試圖從技術角度釐清工期延誤的真實原因與責任歸屬。   該鑑定報告認為,系爭工程應展延工期約三個月,並核算平均每日拋石量為1,342立方公尺。 然而,法院對於此鑑定意見多有質疑。法院指出,該鑑定意見未根據兩造約定每日3,000立方公尺的拋石工率來認定廠商應有的「約定拋石工率」。此外,鑑定報告將颱風影響天數全數不計入工期,這與系爭契約第8條、第9條的約定不符。因此,法院最終認為此鑑定意見「顯非可採」。法院也拒絕根據廠商的聲請,再次函詢土木技師公會有關受天候影響之工期,認為其認定基礎有誤謬,難期有正確結論。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工期延誤是否應歸責於機關,以及廠商是否因此有權獲得工期展延和相關損失賠償。雙方對此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主張及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廠商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應展延工期。這些理由包括:施工期間遭遇颱風、豪雨、惡劣天候等天災,非人力所能預測。儘管契約有考慮天候,但實際影響超乎預期。廠商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強調在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導致有立即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這些是客觀的停工條件。廠商計並算因波高、強風或大雨影響施工作業,導致工期延誤的天數。   二、機關的主張:   機關則全面反駁廠商的展延工期主張,並堅持廠商未如期完工是其自身責任。機關主張, 天候因素契約已納入考量,且非停工正當理由。機關認為,契約的工期設計已考量了颱風及東北季風等天候因素。機關引用廠商承諾的每日3,000立方公尺拋石工率,計算即使考慮天候影響,仍有足夠的可工作天完成拋石作業。機關也主張,即便有強風、大雨等,只要未達「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廠商仍可施工。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反駁機關關於颱風、惡劣天候已納入工期的說法,認為契約中的免計工期是依據常年平均,而實際發生的天候狀況(如強風、大雨、高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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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74-大家一起來找碴!:「自助結帳」神推論?揭開大項不當周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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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74-大家一起來找碴!:「自助結帳」神推論?揭開大項不當周延陷阱

    M74-大家一起來找碴!:「自助結帳」神推論?揭開大項不當周延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自助結帳』神推論?揭開大項不當周延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地點:週末量販店收銀區  小陳(看著長長的人龍嘆氣):哎呀,前面一堆阿公阿嬤都擠在人工櫃檯,難怪排那麼慢,他們一定不會自助結帳。  阿芳:你怎麼知道他們不會自助結帳?  小陳:很簡單啊!所有敢用自助結帳機的,肯定是熟悉科技的人;那些長輩沒有站在自助區,所以排人工櫃檯的銀髮族一定都不懂科技。  阿芳(挑眉):嗯……真的能這樣斷定嗎?     請找出小陳上述論證的問題點。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74-大家一起來找碴!:「自助結帳」神推論?揭開大項不當周延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htPwp9vL/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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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73-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球賽六種荷包劇本-揭穿「心理帳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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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73-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球賽六種荷包劇本-揭穿「心理帳戶」陷阱

    M73-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球賽六種荷包劇本-揭穿「心理帳戶」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球賽六種荷包劇本-揭穿「心理帳戶」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城市體育週報】中華職棒總冠軍賽門票一票難求,卻有六位球迷在球場外分別面臨「2,680 或 5,000 元」的突發事件。  1.阿傑:早早買好內野票,卻把球票弄丟,娛樂預算破產,只能去酒吧看轉播。  2.小慧:打算現場用2,680元現金買票,排隊時錢包被扒走;她猶豫片刻仍刷卡重買。  3.小強:跟阿傑一樣遺失球票,但好友阿明立刻借他2,680元重新買票,條件是三天內歸還。小強大笑:「先爽再說!」  4.小芸:用信用卡分四期購票,一個月 670 元,好像沒那麼痛!  5.小威:搶到熱區門票後高價轉售(黃牛)5,000 元,這筆外快不花不行啊!立刻將5,000 元購買高價應援商品。  6.小茜:收到政府發放的 5,000 元消費券,開心直奔售票口:「這是政府給的,買一張最貴 VIP 座位!」     請找出:相同或類似金額,為何六位球迷的決定截然不同?思考陷阱藏在哪裡?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73-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球賽六種荷包劇本-揭穿「心理帳戶」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9G3uxaMR8/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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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P-P40-邏輯推理遊戲:誰抱走了琉璃杯?校慶拍賣會終極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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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P40-邏輯推理遊戲:誰抱走了琉璃杯?校慶拍賣會終極謎局

    EP-P40-邏輯推理遊戲:誰抱走了琉璃杯?校慶拍賣會終極謎局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誰抱走了琉璃杯?校慶拍賣會終極謎局」,題目如下所述:     校慶最後一天,三樓美術教室化身「藝術慈善拍賣會」。五位同學:小萍、文雅、麥真、俊豪、雷明,分別帶了一張、二張、三張、四張、五張仟元大鈔,準備把青春的第一件收藏帶回家。長桌上,五位同學鎖定的五件藝術品,及其它藝術品在柔和燈光下閃耀:  •《白瓷玩偶》  •《琉璃杯》  •《書法》  •《瓷杯》  •《人像雕塑》     拍賣槌一下,拍賣隨即展開。  ◎ 俊豪的出手果然豪氣,成為今晚五人中花最多錢的人。  ◎ 雷明掂了掂口袋,最後的花費既比麥真高,卻仍不及俊豪,而且他知道,麥真並非五人中最省的人。  ◎ 文雅與俊豪的品味意外相近:兩人都迷上了「可以拿在手上的實用藝術」,分別鎖定了杯子作品。  ◎ 小萍對墨香情有獨鍾,爽快掏出四張仟元鈔,把書法收進懷中,高興得臉頰微紅。  ◎ 雷明則被《玩偶》細膩的神情吸引,堅持到底,終於在槌聲中把它拍下。  ◎ 讓人跌破眼鏡的是,看似精緻奪目的《琉璃杯》竟然成了全場最便宜的藝術品。  ◎ 至於麥真,她正好是小萍花費的一半,從容地拍下自己的戰利品。     根據上述暗藏的線索,請推理:  1.五位同學各自帶走哪件藝術品?  2.他們分別花了多少錢? 準備好動腦,找出唯一不違反任何情節的答案了嗎?祝你拍賣推理順利!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40-邏輯推理遊戲:誰抱走了琉璃杯?校慶拍賣會終極謎局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GwqPW3K3h/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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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72-大家一起來找碴!:偶像、國庫、亡國史-這些理由能撐起酒駕零容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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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72-大家一起來找碴!:偶像、國庫、亡國史-這些理由能撐起酒駕零容忍嗎?

    M72-大家一起來找碴!:偶像、國庫、亡國史-這些理由能撐起酒駕零容忍嗎?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偶像、國庫、亡國史-這些理由能撐起酒駕零容忍嗎?」,題目如下所述:     【時事座談現場直擊】昨晚《公共安全與酒駕防制》座談會精彩落幕,三位重量級來賓輪番上陣,齊聲支持「應嚴格取締酒駕」,並說出了各自的理由。  發言一:歷史學者 張教授   從歷史觀點來看,《尚書.酒誥》早就給了我們深刻警示。周公告誡成王與貴族:殷商因君臣沉迷酒色、荒廢政事,最終導致『國乃滅亡』。古人把飲酒失度視為亡國之端。如果酒精能動搖一個王朝的根基,現代社會更不能容忍酒後駕車這種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嚴格取締酒駕不只是交通管理,而是防範社會動盪、延續良政的必要措施。  發言二:音樂製作人 林先生   我想分享一個流行文化的小插曲。上個月某天王級歌手開演唱會,現場五萬粉絲跟著他大喊:『喝酒上路就該抓!』那一瞬間,全場氣氛被點燃。偶像的影響力能夠瞬間放大公共議題,被年輕世代記在心裡。民意已經透過文化渠道明確表態:酒駕零容忍。政府若不嚴打,反而會顯得跟不上時代脈動,失去與青年對話的契機。  發言三:財政單位代表 陳處長   站在財政與公共治理的角度,嚴格取締酒駕還有另一層意義。加重裁罰雖不是最初目的,卻能在遏止違規的同時,產生穩定的罰款收入。這筆資金可反饋到交通安全設施、酒癮防治教育,甚至協助舒緩部分財政壓力。換言之,嚴打酒駕既提升道路安全,又有助於財政健全,可說是一箭雙鵰。   觀眾李先生(中年男士)發言道:「我認為這些理由都無法支持『應嚴格取締酒駕』這一主張,反而可能誤導政策制定或社會認知。既然理由無法支持主張成立,所以,『應嚴格取締酒駕』根本就是錯誤的。」     請問三位來賓、及觀眾李先生的發言,可能各犯了什麼邏輯謬誤。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72-大家一起來找碴!:偶像、國庫、亡國史-這些理由能撐起酒駕零容忍嗎?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84VHYDWa/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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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P-S3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回填土方額外費用,機關真有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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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S3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回填土方額外費用,機關真有不當得利?

    EP-S3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回填土方額外費用,機關真有不當得利?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起額外工程款項爭議。廠商與機關,在工程竣工結算後,對多項款項的給付與扣罰產生分歧,從工期展延、逾期違約金的認定、到工程管理費的補償,再到本集將討論的「回填土方增加費用」,機關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   這場訴訟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其判決過程不僅釐清了爭議的事實,更為工程實務中常見的契約模糊地帶、額外成本歸屬,以及「不當得利」法律原則的適用劃清了界線。究竟這筆回填土方增加的費用,機關是否真的「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呢?讓我們一同撥開迷霧,揭示案件的真相與其背後的法律意涵。     最終法院駁回廠商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機關返還回填土方增加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強調,廠商所支出的這些費用,是基於履行工程契約(承攬契約)義務而為,因此,機關因工程完工而獲得的利益,是基於雙方有法律上原因的契約給付,而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所受之利益,自然無從適用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基此,法院認為廠商若對費用有爭議,應循變更契約追加工程費用的途徑請求,而非不當得利。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3-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回填土方額外費用,機關真有不當得利?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要探討一起額外工程款項爭議。廠商與機關,在工程竣工結算後,對多項款項的給付與扣罰產生分歧,從工期展延、逾期違約金的認定、到工程管理費的補償,再到本集將討論的「回填土方增加費用」,機關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   這場訴訟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至最高法院,其判決過程不僅釐清了爭議的事實,更為工程實務中常見的契約模糊地帶、額外成本歸屬,以及「不當得利」法律原則的適用劃清了界線。究竟這筆回填土方增加的費用,機關是否真的「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呢?讓我們一同撥開迷霧,揭示案件的真相與其背後的法律意涵。     本案歷審裁判共三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建 字第 287 號判決 111.08.31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建上 字第 61 號判決 113.04.16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3 號裁定 113.10.04   壹、案件緣起     本案緣起於A廠商標得了B機關「校園基礎設施工程」。根據契約約定,工程應在開工日起 150 日曆天內完工。然而,工程執行過程中遭遇多重變故,廠商實際竣工日逾期 80 天。在結算工程總價時,機關認定廠商逾期完工,因此依據契約定,扣罰了逾期違約金。   廠商認為機關的扣款不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逾期違約金的爭議外,廠商更提出數項主張,包括因土方回填爭議而增加的費用,認為機關因此受益,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回填土方增加費用」,機關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要理解「回填土方增加費用」爭議的本質,我們必須回顧本案所依據的契約條款,以及民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首先,就契約對土方回填的規定:  1.工程的招標文件施工規範「土方工作」規定:「填方區填築及路基填築材料,應為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樹根殘幹、雜草、垃圾、淤泥、腐植土、其他有機物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這意味著,回填土方並非隨意進場即可,其材料必須經過監造單位(即工程司)的認可。  2.契約約定,廠商應在施工前編擬土方回填施工計畫書,並提出土方回填材料送交監造單位審查、認可。  3.鑑定報告結論指出,系爭工程採購契約書圖並未明文約定施作土方回填材料需使用的土壤類別。這正是後續爭議的導火索。  4.另外,系爭工程的單價分析表編列了回填土方的購土、土方小搬運、挖土機等相關費用。這表示這些作業本身在契約中是預期並有報價的。  5.關於檢驗費用,契約約定:「檢(試)驗由廠商辦理」,同時也明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機關要求契約外檢驗且結果符合規定)由機關負擔費用。     其次,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原則「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這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基礎。     這些契約條款和法律規定,構成了雙方在土方回填爭議中攻防的依據。   參、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廠商主張機關應返還因回填土方所增加的費用,其理由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契約未約定土質種類:   廠商強調,系爭契約中並未明文約定回填土方應使用的土壤種類。  2.機關事後片面要求:   廠商表示,儘管契約未約定回填土方應使用的土壤種類,但監造單位和機關事後卻單方面要求進場土質規格,並要求拌合後需與現場表土層土壤相同才能進行回填。  3.增加額外作業及費用:   為了符合這些契約外的要求,廠商必須進行額外的拌合作業,這包含了:回填及夯實作業費用(或高院稱之為拌合及拌合後小搬運費用)、挖土機及卡車拌合作業費用、試驗費。  4.構成不當得利:   廠商認為,這些增加的費用屬於契約外項目,機關因此受有不當利益,卻無法律上原因,故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   二、機關的主張:     機關全面否認廠商的這項主張,並提出以下理由:  1.契約已有相關費用約定:   機關指出,系爭契約的詳細價目表已明確編列了土方夯實、土方小搬運、挖土機等相關費用。這表示相關作業本就在契約約定的範圍內。  2.工程司有權認可材料:   根據施工規範,回填土方材料應是「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機關主張工程司有權決定土方材料,且廠商在未經認可前,便擅自將土方運進場,其土方性質也未經監造單位認可,因此監造單位命令停止施作是合乎規定的。  3.未要求拌合方式:   機關強調,監造單位僅告知了回填土方所需的土壤種類(CL〜ML),但並未指示或要求廠商必須採用「拌合」的方式。廠商自行選擇將未經審查的土壤與其他土方進行現場拌合,以求符合監造單位認可的土壤種類,所產生的拌合、搬運及挖土機作業等費用,應由廠商自行承擔,與機關無涉。  4.試驗費用屬於契約範圍:   機關重申,依契約約定,檢(試)驗費用本就應由廠商負擔。  5.非無法律上原因:   機關認為,廠商的這些支出是基於履行系爭契約的承攬工作義務,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既然是有法律基礎的行為,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6.時效已過:   機關退一步主張,即使這筆費用被認定為承攬報酬性質,廠商也已罹於民法所定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機關依法可以拒絕給付。   肆、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就「回填土方增加費用」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這一核心爭點,廠商和機關主要在法律關係的定性上進行了反駁。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的核心反駁在於,廠商所請求的這些回填土方增加費用,其性質並非「不當得利」,而是基於履行契約約定的支出。  1.機關認為,契約中對於土方夯實、土方小搬運等費用已有明確約定。  2.儘管契約未明文規定土質種類,但施工規範賦予工程司(監造單位)認可材料的權力。廠商是在未經認可的情況下擅自運土,或者自行選擇了拌合方式,這些行為產生的費用,是廠商為履行其契約義務(提供合格材料)所付出的成本。  3.因此,機關並未「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也就不符合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廠商再次強調這些額外支出的費用屬於契約外項目。機關因此獲得了符合要求的回填土方工程成果,卻未為此支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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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M71-大家一起來找碴!:口號當真?選戰中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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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71-大家一起來找碴!:口號當真?選戰中的雙重標準

    M71-大家一起來找碴!:口號當真?選戰中的雙重標準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口號當真?選戰中的雙重標準」,題目如下所述:     【地方選戰專欄報導】在大興區議員競選造勢活動現場,甲黨助選員在臺上高喊:「乙黨候選人短短半年內就對『居住正義與社會住宅』議題三度改口,這種投機態度證明他缺乏原則,根本不值得信任!」   話音剛落,某記者追問:「可是在去年市政質詢中,甲黨自家議員候選人也曾兩度調整社宅配套方案,這又該如何解釋?」甲黨助選員笑著回答:「我們的候選人是順應民意、展現彈性,這正好證明我們更貼近選民需求呀!」     請找出這段造勢活動中,甲黨助選員發言中的邏輯謬誤?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71-大家一起來找碴!:口號當真?選戰中的雙重標準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6vfXLPGeM/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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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P-S3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法院怎麼看「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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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S3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法院怎麼看「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EP-S3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法院怎麼看「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關於「因天候因素須展延工期」的訴訟。此案涉及「機關」與「廠商」之間,針對一項校園基礎設施工程,因土方回填爭議、施工障礙變更設計,以及天候因素等多重問題,導致工程延宕,逾工程履約期限後方完工。   機關認為廠商逾履約期限完工,因此從應給付的工程款中扣下了「逾期違約金」,然而,廠商則主張,這些延誤並非其可歸責,其應獲得更多的工期展延,機關應返還不當扣罰的逾期違約金,且還應支付因工期展延所衍生的工程管理費。這場爭議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些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因天候因素須展延工期」這爭議上。     廠商原請求「因天候因素,工程應再展延工期60天」,一審判決為19.5日,廠商不服提起上訴,最終法院判決因天候因素確實有16日無法施工,且該工項為要徑作業,應予展延。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3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法院怎麼看「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關於「因天候因素須展延工期」的訴訟。此案涉及「機關」與「廠商」之間,針對一項校園基礎設施工程,因土方回填爭議、施工障礙變更設計,以及天候因素等多重問題,導致工程延宕,逾工程履約期限後方完工。   機關認為廠商逾履約期限完工,因此從應給付的工程款中扣下了「逾期違約金」,然而,廠商則主張,這些延誤並非其可歸責,其應獲得更多的工期展延,機關應返還不當扣罰的逾期違約金,且還應支付因工期展延所衍生的工程管理費。這場爭議從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究竟法院如何認定這些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本集我們將焦點放在「因天候因素須展延工期」這爭議上。     本案歷審裁判共三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建 字第 287 號判決 111.08.31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建上 字第 61 號判決 113.04.16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1423 號裁定 113.10.04   壹、案件緣起     本案緣起於A廠商標得了B機關「校園基礎設施工程」。根據契約約定,工程應在開工日起150日曆天內完工。然而,工程執行過程中遭遇多重變故,機關曾先後同意展延工期合計共91日,儘管如此,廠商實際竣工日仍逾期80天。   驗收完成後,機關以廠商逾期完工為由,依據契約第17條規定,處以逾期違約金,並從工程款中扣抵。   廠商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尚有其他應展延工期的事由,機關未予展延,逾期違約金的扣款不當。這些爭議點主要包括:土方回填問題、施工障礙及變更設計,以及我們今天將重點討論的「因天候因素無法施工應展延工期(廠商請求展延工期60天)」。廠商主張,上述因素使其不應被視為逾期,且因機關要求導致額外支出,應獲賠償,遂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扣款及給付相關費用。   貳、「爭執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針對本案中關於「天候因素應展延工期」的爭議,我們首先要來了解一下系爭契約中的相關規定以及適用的一般民法法條。  1.契約第7條約定:「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廠商引用『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通知機關,並於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這意味著,要獲得工期展延,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履約期限內、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事件不可歸責於廠商、影響到工程進度網圖的「要徑作業」,並且廠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知機關,並提交書面申請。    2.此外,法規方面,民法第231條規定了「遲延責任」:第二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這條規定非常關鍵,它意味著如果廠商已經處於逾期狀態,即使之後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極端天氣),原則上廠商仍然要為此負責,除非能證明即使沒有遲延,損害也仍會發生。    3.另外,廠商在本案中主張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來請求工程管理費。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這是一個例外的救濟制度,用於處理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的劇烈變化,導致原契約顯失公平的情況。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為了釐清爭點,原審法院特別囑託了「工程法律研究中心」進行鑑定。在天候因素應展延工期方面,鑑定報告根據當時的天候狀況和施工日誌,認定了部分日期可以展延半日或1日工期。最終,鑑定報告總計認可的天候因素展延工期日數為29日。   肆、訴訟雙方對爭執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廠商聲稱,工程屬於戶外景觀工程,許多作業如土石回填夯實、路基卵礫石層回填夯實、高壓磚鋪面施工等,都無法在雨天施工。即使雨後天晴,現場泥濘也無法立即施工,此施工日報中均有詳細記載,並經監造單位核准備查,基此,廠商請求機關應再給與60天工期展延。儘管如此,機關僅認定颱風天給予1日展延工期。   訴訟中,廠商根據鑑定報告指出,扣除與其他展延事由重疊的日期後,實際上還有多達18天,因天候因素應予展延工期。廠商認為,這些天數的延誤均非其可歸責,因此要求機關應返還因這些延誤而多扣罰的逾期違約金,並支付相應的工程管理費。   二、機關的主張:     首先,機關引述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主張如果廠商已經遲延完工,那麼即使之後因不可抗力(如天候)影響工程進度,也應負遲延責任,不得再主張展延。他們認為,廠商在機關已核定展延工期後,仍未能如期完工,因此其後因天候因素造成的延誤,不應再獲得展延。   其次,機關質疑廠商主張的許多天數與施工日誌記載的事實不符。機關指出,有些廠商主張為雨天無法施工的日子,實際上仍在進行戶外施工,或者並非要徑上的工項。機關也強調,契約明確規定,只有在天候影響「要徑作業」進行時,才能展延工期。他們認為,廠商提出的部分天數未能證明其天候影響確實影響到了要徑工項的進行。   總之,機關的核心觀點是:廠商自身的遲延,限制了其因天候請求展延的權利,且廠商所稱的天候影響,並未完全符合契約中關於「要徑作業」的展延要件。   伍、針對「爭執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對於機關聲稱廠商已逾期,即使因天候影響也應負責進行反駁,廠商認為,即使存在遲延情事,這與是否因天候因素導致無法施作屬於兩個獨立的範疇。換言之,如果當天的天候確實導致了戶外工程(特別是要徑作業)的停工或無法進行,那麼不論廠商是否已經逾期,該期間都應被視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應獲得展延。廠商指出,施工日誌雖然有記載進場施作其他工程,但確實暫停了如 「土方回填及排水溝路基整理」 等要徑作業,證明了天候的影響。   此外,針對機關質疑某些天數並非施作要徑工項的問題,廠商也提出反駁,指出某些被機關質疑為非要徑作業的工程,實際上是受彼此衝突的施工障礙影響,這表明了工程各環節的關聯性,要徑與非要徑之間的界線有時並非絕對。   二、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機關對廠商提出的天候展延天數,則從細節上進行了嚴格檢視。他們主要反駁的是廠商所列出的某些天數,與施工日誌或施工預定進度表記載的「施作工項」或「當日實際情況」不符。例如:施工日誌記載有實際進場整地,並無記載天候因素暫停或無法施作的情事。對於這些日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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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ới Thiệu

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收聽方式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聽「亞瑟邏輯學堂」: 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yxat2fSOzfDSqy49vQEOKQV5jmssRDf Apple Podcasts:https://podcasts.apple.com/nl/podcast/%E4%BA%9E%E7%91%9F%E9%82%8F%E8%BC%AF%E5%AD%B8%E5%A0%82/id1740957567 或搜尋關鍵字「「亞瑟邏輯學堂」」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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