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律令

魏晋南北朝史

六、改定律令。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太武帝拓跋焘、文成帝拓跋濬、孝文帝元宏、宣武帝元恪都改定过律令。孝文帝一朝就改订了两次,一次在太和元年,开始修改律令旧文,到太和五年修订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票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魏书·刑罚志》)。到了太和十一年,又对律令作进一步修订, 到太和十六年四月,正式颁布新律令。这两次改定律令,对北魏初年的刑律,改动很大。在死刑方面,魏初死刑分(车裂)、腰斩、斩首、绞四种,孝文帝制定新律令时,除去 、腰斩,改为枭首、斩首、绞三等。北魏初年有一种“门房之诛”的酷刑,像拓跋焘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杀大臣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范阳卢氏(崔浩母亲的家族)、太原郭氏(崔浩妻郭氏的家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魏书·崔浩传》)。孝文帝延兴四年(公元474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魏书·刑罚志》)。当时还有五族、三族、门诛之刑, 门诛,杀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三族,杀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父母、兄弟,五族所杀的范围更广,孝文帝太和五年诏:“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魏书· 高祖纪》上)五族降一等,还要杀同祖的叔伯和叔伯兄弟;如果不降一等,杀戮的范围更广。孝文帝太和十六年颁布新律令以后, 在北朝的史籍记载上,门诛还偶尔出现,夷五族、夷三族之刑,从此绝迹了。孝文帝所改定的《魏律》,还给此后《隋律》、《唐律》以很大影响。孝文帝这两次的改定律令,把中国古代原来已经废除,到十六国时代重又行用的车裂、腰斩、夷五族等落后残酷的刑律,有的废除,有的降等,孝文帝这样做,是企图显示他的君临华夏,已经到了“胜残去杀”的地步,从而表明洛阳政权的稳定程度;客观上却使北魏王朝的法律,能够适应中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是有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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