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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 4 前夫糾纏不休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張倍齊律師 X 法律護身符‪】‬ 法律護身符

    • 教育

有家庭暴力的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應該是大家的常識,但是夫妻離婚後,前夫「哥哥纏」糾纏不休,常常有恐嚇行為或電話、跟蹤騷擾行為,也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這集節目會讓你知道,保護令適用的對象比你想像中廣!
適用家暴法的對象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民國106年2月4日擴大保護範圍: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合作邀約:pcc0603@gmail.com
部落格: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
臉書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張倍齊律師-法律護身符-10245195882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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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心做節目,喜歡我的節目,如果是用Apple手機內建Podcast程式聆聽的朋友請給我5顆星,謝謝!
Lawsnote學院線上法律課程「醫療糾紛與法律實務」講師,另有專業法學期刊、書籍出版,也有豐富的訴訟與演講經驗,法律諮詢、訴訟委任、法律顧問等合作事宜,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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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民國106年2月4日擴大保護範圍: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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