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MissWuye

本专辑分享中国商标注册相关知识,包括商标确权、维权的相关知识。

  1. 1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40廖小珍:电商平台不尽监管提示义务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大家国庆假期快乐,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廖小珍。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电商平台不尽监管提示义务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大家想不想知道,在网购已经成为主流购物方式的今天,某宝、某多多、某东这些大的电商平台每年要被起诉多少次?据说他们这些公司每天都有人在法院“上班”,因为案子实在太多了,权利人起诉商家侵权时,常常会把平台一并也一并起诉了,作为共同被告,权利人之所以这么做,有的是真要追究平台的责任,有的则是利用平台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只是,这些案子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是被告,但是,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不知情"就不承担责任,最多把链接删了就行。但是,我们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是入选了入选"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案子(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7知民终25号),在这个案子中,平台没能幸免,被判决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所有电商平台运营者上了一课,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是怎么被拖下水的?【案情简介】故事的主角是"珍宝信息"公司,珍宝信息运营着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有个叫"小霆总"的人开了一家店,名叫"小霆书店",专门卖电子书。权利人"安心出版集团"享有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发现"小霆书店"在卖涉案图书的盗版电子书后,多次给"珍宝信息"发《律师函》,不仅列明了涉案电子书的名称,还明确要求平台采取封店等措施。按道理,平台收到这种指向性明确的通知,应该马上核查、下架、禁售,必要时直接封店。但"珍宝信息"没有彻底处理,"小霆总"的店里依然有盗版电子书在售。安心出版集团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小霆总"停止销售,并要求"小霆总"和"珍宝信息"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一审立案后,"珍宝信息"才慌忙把涉案商品链接禁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霆总"卖盗版构成侵权,而"珍宝信息"在多次收到律师函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判决"小霆总"赔偿2000元,"珍宝信息"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珍宝信息"不服,上诉说自己只是平台,不该连带着赔。于是,珍宝信息的法务老总拿着一审判决书找到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他满脸困惑:"律师,我们就是个平台,商家卖盗版我们也不知情,怎么就判我们连带赔偿了?这合理吗?"律师仔细翻阅了一审卷宗和平台后台记录,给他逐条分析了平台的四个关键过错:第一,平台明明知道卖电子书要办市场主体登记、要拿《出版物经营许可》,内部也写过资质要求,但没真正落实;第二,平台没设"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类目,商家帮助中心也没提示要什么资质,商家入驻时不审资质就开店;第三,入驻以后不动态核验、不监测,明知可能卖盗版也不管;第四,安心出版集团多次发律师函点名涉案电子书,平台仍没采取必要措施。律师告诉珍宝信息的法务老总:"这四个点,每一个都是平台未尽到监管提示义务的直接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法务负责人听后沉默良久,最终还是决定上诉,但心里已经对结果有了预期。果然,常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把平台的问题讲得很清楚:第一,平台明明知道卖电子书要办市场主体登记、要拿《出版物经营许可》,内部也写过资质要求,但没真正落实;第二,平台没设"电子出版物"或"电子书"类目,商家帮助中心也没提示要什么资质,商家入驻时不审资质就开店;第三,入驻以后不动态核验、不监测,明知可能卖盗版也不管;第四,安心出版集团多次发律师函点名涉案电子书,平台仍没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知识点延伸】今天重点记两个知识点,这也是平台风控的核心: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电子书不是普通文档,属于出版物经营范畴。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电子书,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平台不能默认"上传文件就能卖",必须审核证照。2. 电商平台的监管、提示义务。至少分三段:事前要设电子书/电子出版物类目,在商家入驻页、帮助中心明确资质要求,核验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授权链;事中对在售电子书做动态监测、定期复核资质;事后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或律师函,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禁售、封店等必要措施。只删单个链接、不查源头、不纠重复侵权,仍会被认定未尽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知道或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落实入驻核验、通知处理和知识产权监管。【小结】一句话来说,电商平台不尽监管提示义务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吗?答案是: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虽然标的额不高,最终平台连带赔偿的金额仅2000元,但作为"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它是完全以电商平台为主角、明确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志性案件。这对于所有电商平台的运营风险控制有着极强的指引价值:平台绝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把好准入关、提示关、监管关,否则"避风港"随时会变成"连带责任港"。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2. 2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9马海霞:专利到期了,还能被追赔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想必大家都在度假,但我们的知产四方馆仍正常营业,今日我分享的主题是“专利期到期了,还能被追赔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根据真实案例改变创作,当事人以化名处理,若有雷同,纯属巧合,大家切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很多朋友会问:一项专利已经到期了,技术不是应该大家都可以用吗?那如果权利人在专利到期后才起诉,说你在有效期内侵权了,还能不能追着你赔钱呢?【案情简介】我们来听一个案例。安心集团拥有一项“智能睡眠监测床垫”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是2015年到2025年。贝贝公司从2023年开始,制造、销售结构相近的床垫,到了2025年专利到期后,还在继续卖库存。安心集团在2025年之后起诉,说贝贝公司在专利有效期内就侵权了,要求赔偿。贝贝公司觉得委屈:专利都到期了,怎么还能翻旧账?作为安心集团的代理律师,叶律师做了如下应诉分析:第一,侵权看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专利状态,贝贝公司在2023年到2025年专利有效期内制造、销售,侵权事实已经成立;第二,专利到期不等于以前的侵权一笔勾销,到期后大家可以自由使用技术,但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仍然要负责;第三,安心集团在发现贝贝公司到期后仍在销售库存后起诉,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第四,赔偿只算专利有效期内的部分,到期后的销售不再主张侵权赔偿;第五,如果贝贝公司不提供真实销售账册,法院可以参考安心集团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贝贝公司在2023年至2025年专利有效期内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但专利到期后的销售行为不再认定为侵权。安心集团在知道侵权行为后三年内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令贝贝公司赔偿安心集团在专利有效期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对到期后的部分不予支持。【小结】一句话总结,专利到期了,还能被追赔吗?专利到期不等于旧账清零,有效期内的侵权仍可能被追赔;但赔偿只能算到专利到期前,到期后的正常使用一般不再担责。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

  3. 3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8吴烨:爬取网络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大家国庆假期快乐,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爬取网络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往期我们分享过“网络黑嘴”的案例,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网络爬虫”的案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就是竞争力。很多电商平台投入巨资积累商品数据,却总有人想不劳而获,用技术手段批量爬取。他们认为“数据是公开的,我抓来用用,怎么侵权了?”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是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案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初562号),它给所有做数据爬取的人敲了警钟。我们一起来看案情简介。故事的权利人方是“安心网络”和“珍宝网络”两家公司,他们共同运营着一个大型电子商务平台。这个平台上存储着海量的商品数据——商品名、商品ID、商品图片、价格、优惠信息等等,都是平台通过商户服务协议,经商家授权后合法持有并加工的。为了保护这些数据,平台制定了《法律声明》、设置了Robots协议,还部署了多种反爬保护措施,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数据获取行为。然而,有一家叫“慢爬科技”的公司,却盯上了这块“肥肉”。慢爬科技通过比价插件获取平台用户的cookie,再配合其他技术手段,直接绕开平台的风控机制,突破正常的访问权限,以模拟普通用户需求的方式,大量爬取涉案商品数据。更过分的是,慢爬科技把这些数据拿去在自己的网站上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了“价格监测”“市场分析”“定制API”等收费项目。这些产品里充斥着不准确的低质量数据,还为部分企业用户进行不合理控价提供便利。安心网络和珍宝网络发现后,带着厚厚的材料找到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安心网络的法务总监一进门就气愤地说:“律师,您看看,这家慢爬科技,用比价插件偷我们用户的cookie,还绕开我们的风控大量爬数据,现在公然在自己网站上卖我们的数据,这简直是明抢!”律师一边安抚他的情绪,一边仔细翻阅材料,包括平台的商户服务协议、Robots协议、反爬技术说明,以及慢爬科技网站上的产品截图和定价页面。律师问:“你们平台的数据来源是否都有商家授权?”安心法务总肯定地回答:“每一份商户服务协议里都明确约定,商家授权我们合法持有并加工这些数据,我们享有经营性利益。”律师又追问:“他们具体是怎么爬取的?你们有没有技术日志?”技术负责人递上厚厚一叠异常访问日志,显示大量请求模拟普通用户,但频率极高,明显绕过了平台的正常访问权限。看完材料,律师分析道:“这个案子可以打,而且赢面很大。慢爬科技利用技术手段突破你们的保护措施,未经授权大量爬取数据并商业化利用,不仅侵犯了你们平台的经营性利益,还可能侵犯消费者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建议立即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安心网络和珍宝网络果断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慢爬科技停止数据爬取和使用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户服务协议及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安心网络和珍宝网络就涉案商品数据享有经营性利益。慢爬科技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平台风控,突破访问权限,大量爬取数据,妨碍了平台正常运行,对安保风控机制造成妨碍,还侵犯了部分消费者的隐私。其后续将数据包装成产品有偿提供,为不合理控价提供便利,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慢爬科技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安心网络和珍宝网络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各方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知识点延伸】今天重点记两个知识点,这也是数据权益保护的核心:1. 数据权益的分层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为数据权益提供了保护依据。对于公开数据,要划清合理使用与不当攫取的边界;对于附条件公开数据,要审查授权范围、协议约定与使用方式;对于不公开数据,要强化技术和法律保护。平台通过合法授权积累的数据享有经营性利益,不是谁都能随便抓的。2. 数据爬取的法律边界。使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反爬措施(如绕开Robots协议、破解风控、模拟用户请求等),大量获取平台数据并商业化利用,不仅可能侵犯平台权益,还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如果爬取的数据产品存在不准确内容,为不合理控价等恶意行为提供便利,还会进一步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多重不正当竞争。【小结】一句话来说,爬取网络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吗?答案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只要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保护措施,未经授权大量爬取数据并商业化利用,损害平台权益、消费者权益或市场竞争秩序,就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4. 4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7龙利松: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有用吗?

    大家好,我是龙利松,知产四方馆的士子,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有用吗?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经过差不多一年时间的研发,小松公司XXX电动按摩椅成功上市,由于该产品用户体验极佳且颜值高,上市三个月后就成为爆款。同时,小松总也注意到假小霆公司也在销售同款按摩椅,销量也非常好,经过技术拆解发现,假小霆公司销售的按摩椅与XXX电动按摩椅完全一致,结合前员工余某、李某一离职,转头就去了假小霆公司,没过两个月,假小霆公司就申请了与XXX电动按摩椅一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小松总认为假小霆公司、余某和李某共同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找到法律顾问黄律师和竹立商量策略。在了解案情之后,黄律师制定了初步的诉讼方案,而具体的操作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情况作出,竹立随即开始准备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在谈及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时,黄律师说:“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按照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小松总皱了皱眉:“这个有点难搞,我们的产品刚上市三个月,销量一直在增长,没办法计算损失;而假小霆公司的侵权获利也不好算,主要是具体的销量和单价都在假小霆公司,他们不可能拿出来,目前只能看到公开在电商平台部分销量和价格,另外,几天前假小霆公司自己宣传累计超过了1万台的销量,也不知道他们宣传的这个数据能不能用,而且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的成本是多少。如果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那就太低了,现在这款按摩椅是爆款,我们自己的销售利润率都能干到25%,按照这个利润率来算,假小霆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也得两千万。”“这个也不用太担心,我们的损失无法计算,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假小霆公司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黄律师说道。“那要是假小霆公司拒不提交这些账簿和资料呢?”小松总问道。“那假小霆公司就要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黄律师回答道,“比如指导案例220号,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狮王某公司侵害了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的相关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时,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法院无法直接依据其实际销售数据计算销售利润。考虑到权利人(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可以作为确定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狮王某公司相关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的参考,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决定以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王某集团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狮王某公司在侵权期间,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哦,这样子呀,就是,如果假小霆公司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那就参考我们公司的单价和利润率来计算。”此时,竹立准备好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引导小松总签署,签署完毕,黄律师又向小松总交代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和材料。聊完案子,竹立顺口提了一句:“小松总,上次去贵公司搞保密体系的时候,您提到正在谈一个保密系统,现在这个保密系统上线了吗?”小松总回答道:“已经上线了,你知道吗?我感觉这个系统特别好,只要在安装了系统的电脑上保存文件,这个文件就会加密,只能在这个系统下面的电脑打开,除非上级解密,传到其他电脑就是乱码。”“除非上级解密?是要经过哪些上级解密呀?”“我们公司一般是上级给下级解密,比如经理可以给普通员工和主管解密,像张某这样副总监级别以上的领导层可以给经理以及普通员工和主管解密。”“张总监,就是那位夸罗某发抖音的张总监?这里你要注意加强高层人员的保密管理,从实务中来看,很多泄密事件与高层人员有关。”竹立顿了顿又说道:“这个保密系统的解密方式可能有点问题,就是经理级别以上的人都可以解密,像张总监这样的管理层解密权限更大,又对解密后的文件的传输途径没有加密,解密后的文件就相当于在裸奔了。”“那要怎么设计解密方式比较好一些呢?”“我认识一家公司,他们的做法可以借鉴一下,他们不单独对文件解密,而是在外发文件时由上级解密,而且向外发送文件只能通过公司邮箱,上级领导需要审核这个邮件能不能发,文件是否需要解密,这其实是在外发文件路径上加了一把锁,效果会更好些。”“嗯,对对,这样做就更保险一些。”小松总拍掌称道。随后,三人闲聊时,小松总看着竹立,脑中立马浮现竹立和一个男生一起走出某鲁菜馆的身影,心中泛起一阵酸意,脱口而出:“竹立,是争名逐利的逐利吗?”一出口,小松总的心不禁一颤,这可是竹立最讨厌的问题,只见竹立愣了一会儿,随即微笑着回答:“以前也有人问过我同样的问题,其实我的名字取自清代诗人郑板桥的《竹石》‘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我爸取其中竹子坚韧挺拔之意,希望我做人当如竹,直立挺拔。”一句话来说,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有用吗?答案是,要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侵权人自己拒不交账,就用权利人数据进行反推。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5. 5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6王培培:哪些证据无法证明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各位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王培培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声明本次分享为普法目的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中的企业名称等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案例贝贝公司的一个商标被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商标局认为它缺乏显著性。但贝贝公司说这个商标在现实中已经使用了,认为已经取得显著性。于是贝贝公司申请了驳回复审,提供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虽然本身没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贝贝公司总共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是贝贝公司的企业所获得的荣誉;第二组证据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产品照片,照片上有申请商标的标识。于是商标局受理贝贝公司的驳回复审后,对他的两组证据进行了审查,之后出了裁决,驳回贝贝公司的复审申请,认为贝贝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对于贝贝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商标局认为,企业所获荣誉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行为,只能证明贝贝公司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等,与申请商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无必然联系,上述证据中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标识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对于贝贝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产品照片,商标局认为是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且贝贝公司没有提供发票、销售订单或记录等证据佐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进入实际流通领域,已经通过使用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无法认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一句话总结,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容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1.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2.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难以证明单独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3.没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内容,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6. 6d ago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5黄泽霆: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产品上标注其姓名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产品上标注其姓名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很多朋友会觉得,我是这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也是我的,要是别人侵犯了我的发明专利,除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理应在侵权产品上署上我的名字,打上专利标识。但现实当中,这个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小松总系一项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是合法有效的。小松总发现,小霆公司的建筑,好像落入了自己专利权利要求4、5、6、7的保护范围,而贝贝公司是该建筑的建设方。小松总气不过,于是将小霆公司和贝贝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提出了好几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小霆公司停止使用这栋建筑;第二,两被告要给自己赔礼道歉;第三,要直接在这栋建筑物上面标注小松总的姓名,还要打上专利标识;第四,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4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霆公司抗辩称,我们建筑的技术特征和小松总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一样,也不构成等同,而且我们用的是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根本不构成侵权。贝贝公司对上述答辩意见表示赞同。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直接驳回了小松总全部的诉讼请求。小松总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后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在判决书里专门讲了一个关键点:就算退一步讲,假设小松总主张的专利侵权能够成立,他要求在建筑物上标注自己姓名和专利标识的请求,依然不能够得到支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的权利,是在专利文件当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小松总作为涉案专利发明的发明人,仅有权在涉案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至于专利标识,专利权人有权在自己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就算许可别人生产,也只能要求被许可生产专利产品的主体去标注。可这栋建筑并不是小松总本人建造的,自然不能强制要求在这栋建筑本体上标注他的姓名和专利标识。【小结】一句话来说,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产品上标注其姓名吗?答案是: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注其姓名。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7. Sep 25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4马海霞: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向索赔,法律支持吗?

    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反向索赔,法律支不支持?大家中秋节快乐,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日我分享的主题是: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任何人能否通过"抢注—维权—牟利"的不诚信行为获益,其反向维权主张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本文系为普法目的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创作,当事人以化名处理,若有雷同,纯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一、问题的提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抢注后反过来告别人侵权索赔,法律到底支不支持?二、案情简介安心集团从2015年就开始在母婴辅食上使用"安心小厨"商标,年销售额超8000万,在华南华东地区很有名气,但一直没注册。它的原经销商贝贝公司,合作期间太清楚这个牌子的价值,2021年刚终止合作,2022年3月就赶紧把商标抢注到自己名下,转头就发律师函告安心集团侵权,张口要200万赔偿。安心集团直接委托叶律师应诉,还反告对方不正当竞争。三、律师分析及法庭裁判(一)叶律师的代理意见叶律师当庭就指出三点:第一,安心集团比贝贝公司早7年使用这个商标,早就有市场知名度,妥妥的在先使用权;第二,贝贝公司作为前经销商,抢注根本不是想自己用,就是等着讹钱,纯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第三,最高法早有裁判规则,靠恶意抢注损害别人权益牟利,属于权利滥用,法律绝不会给不诚信行为撑腰。(二)法庭裁判法院最终认定:安心集团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贝贝公司恶意抢注反向维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权利滥用,其索赔请求全部驳回。三、核心争议焦点1. 安心集团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2. 贝贝公司恶意抢注是否构成权利滥用?3. 不诚信取得的商标权,反向维权能否获得支持?五、一句话总结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任何人能否通过"抢注—维权—牟利"的不诚信行为获益,其反向维权主张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答案是不能。任何人不应因不诚信行为获益——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后反向主张维权,属于权利滥用,其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我们下期再会!

  8. Sep 24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3黄泽霆: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问题的提出】实践中,有些侵权企业被权利人警告之后,表面签下和解协议拍胸脯保证再也不碰侵权产品。可等风头一过,又换着花样,线上商城、朋友圈、工厂、展会多管齐下继续卖侵权产品,甚至侵权产品本身质量不过关,还连累正品品牌的口碑受损。那这种违背和解承诺的重复商标侵权行为,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小松公司系知名度很高的 “QX” 商标的注册人,专门做普拉提健身设备。早年间,小霆公司就曾经生产侵犯小松公司商标权的产品销往海外,小松公司专门发过侵权警告函,经过协商,小霆公司和小松公司签下和解协议,白纸黑字承诺,以后再也不做任何侵犯小松公司知识产权的事情。可没过几年,小松公司又发现不对劲。小霆公司又开始生产印有 “QX” 标志的普拉提滚筒器材。线上开微信商城、朋友圈不停发广告带货;线下在自家工厂直接现货售卖,还跑去大型健身展会上摆展位公开展销侵权器材。更麻烦的是,小霆公司做出来的这批侵权器材还存在脱胶的质量缺陷,消费者买到坏产品,反倒误以为是小松公司正品质量不行,给小松公司的品牌商誉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小松公司收集好全部证据,一纸诉状把小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共赔偿3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霆公司还百般辩解,说 “QX” 是产品通用名称,自己规模小没怎么生产销售。当法院要求小霆公司交出销售台账、财务凭证用来计算小霆公司因侵权赚了多少钱的时候,小霆公司直接拒绝提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小松公司完全一样的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小霆公司明明收到过侵权警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侵权,却依旧重操旧业;线上线下多渠道大范围铺货,侵权规模不小;侵权产品还有质量缺陷,反过来抹黑权利人的品牌商誉,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小霆公司拒不提交财务销售资料,构成举证妨碍,法院采信了小松公司的主张,计算出来的侵权获利在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之后已经超出300万元。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小松公司的诉请,判决小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包含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宣判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小结】一句话来说,和解不再侵权,转头继续卖假货,会被适用惩罚性赔偿吗?答案是:曾因涉嫌侵害他人其他商标而被警告,后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但再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此种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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