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求人

少年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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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d ago

    樂陞案48億假收購真相

    一、 五大核心犯罪事實 違法私募與財務業務文件不實: 許金龍自 102 年至 104 年間,主導了 5 次私募案(涉及 Cinda 基金、Eminent 公司、葫蘆公司、百尺竿頭公司、Mega Cloud 等)。 他利用自己實質掌控的紙上公司佯裝為「策略性投資人」應募,藉此隱匿內部人參與私募的事實,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不實資訊。 這些私募股票隨後被轉售或設質,使許金龍獲取巨額價差利潤。 公開收購詐偽(百尺竿頭案): 許金龍與大陸地區人民王佶合作,利用日本人樫埜由昭擔任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營造「日資為名、陸資為實」的假象。 在公開收購過程中,隱匿收購資金未到位之重大風險,並提出不實的公司債合約欺瞞主管機關與投資人。 最終因資金未到位導致收購破局,造成近 2 萬名應賣投資人重大損失。 操縱股價: 許金龍為維持樂陞股價在高檔以避免金主斷頭,透過鄭鵬基聯繫楊博智(原名楊瑞仁)找尋股市金主提供墊款。 他們使用上百個人頭帳戶,以「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及「虛掛買單」等手段人為操縱樂陞股價。 內線交易: 許金龍於 105 年 5 月 15 日即知悉王佶議定公開收購樂陞的消息,在消息未公開前的 5 月 16 日至 31 日期間,先行委託他人操作人頭帳戶買賣股票。 經計算,此部分內線交易獲取之財產利益約為 693 萬 7,974 元。 業務侵占(虛報仲介費): 許金龍為支付承諾給財務長李柏衡的紅利,與李柏衡、鄭鵬基共同虛構支付新基公司「居間私募服務費」的名目,從樂陞公司侵占 350 萬元。 這筆資金被轉入人頭帳戶,用來為李柏衡購買樂陞股票。 二、 判決結果與刑度 根據此更一審判決,主要被告之刑責如下: 許金龍(董事長): 犯證券詐欺、操縱股價、記載帳簿不實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6,000 萬元。 沒收高達數億元的犯罪所得(如私募案價差所得共計超過 10 億元)。 鄭鵬基(許金龍好友): 犯申報公告不實之幫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 謝東波(前財務長): 犯申報及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緩刑 4 年。 李柏衡(前財務長): 犯記載帳簿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4 年,並向國庫支付 50 萬元。 潘彥州(外部律師): 因無法證明其知悉收購案資金虛假或主導詐偽行為,此部分獲判無罪。 三、 其他無罪或撤銷部分 財報不實部分: 關於樂陞處分「Sgame」等三款遊戲給龍門公司被控財報不實一事,法院認為雖未揭露關係人交易,但因交易屬真實且影響金額未達重大性門檻,故判決無罪。 非常規交易部分: 有關 TP(Tiny Piece)公司售回案,法院認為依當時商業判斷,該交易是為了防免資產減損擴大,難認對樂陞公司有重大損害,故判決無罪。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2. 5d ago

    假印章掏空康友百億

    一、 犯罪集團核心與偽裝上市 核心人物: 由印尼籍的王命亮與臺籍的黃文烈共同主導。 偽裝臺資企業: 王命亮與黃文烈看中大陸六安華源製藥的土地開發利益,將其遷廠後的剩餘價值包裝成生技產業,並透過層層境外控股公司(如 Longterm Lista)將大陸企業喬裝成「臺資企業」,利用政府「鮭魚返鄉」政策來臺上市。 人頭股東規避監管: 他們安排人頭擔任原始股東,分散股權以規避內部人持股申報義務,便利上市後賣股套現。 二、 財務造假與證券詐欺 虛灌銀行存款: 集團長期虛增其重要子公司六安華源於大陸徽商銀行的存款。例如,財報聲稱有數億人民幣存款,實則僅餘約2.4萬人民幣,甚至連定期存款都付之闕如。 隱瞞重大債務: 黃文烈代表公司向大陸贛州銀行設定動產抵押(504項機器設備),擔保額度達人民幣2.3億餘元,卻在編製財報時刻意不揭露此訊息。 公開說明書虛偽記載: 利用不實財報進行兩次現金增資(104年及106年),共詐得新臺幣30.5億元。 三、 銀行詐貸與洗錢 向臺資銀行詐貸: 集團利用內容不實的前期財報,誤導多家臺灣銀行(如華南、國泰世華、永豐、遠東、元大等)核准貸款。 犯罪所得轉移: 黃文烈將詐貸與售股所得,透過迂迴的金流匯往新加坡、香港、菲律賓等境外帳戶,以阻斷司法追查。 總計不法利益: 集團透過現增、詐貸及原始股東變賣持股,共取得約美金1.98億元及新臺幣164億餘元。 四、 操縱股價 炒作策略: 王命亮與黃文烈聯手股市主力(如吳光訓)及作手(如陳民郎、鄭光育),利用人頭帳戶及子公司帝斯(Biotis)獲得疫苗藥證的利多消息,拉抬股價。 非法手段: 成員間頻繁進行相對成交(沖洗買賣)、連續高價買入及試搓時掛「假買單」等不法手段,將股價由360餘元拉抬至最高538元。 五、 會計師失職與刑事責任 勤業眾信會計師責任: 簽證會計師施景彬、江明南未落實審計準則,未能及時發現函證遭攔截偽造,且於109年7月獲悉存款不實及動產抵押之事實後,未依規定採取「適當行動」通知主管機關,導致投資人持續買進受損。 六、 判決結果 黃文烈: 一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併科罰金200萬元;二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 其餘被告: 吳光訓、陳民郎、陳和順、陳玉蓮等市場參與者分別被判處3年至9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會計師: 施景彬與江明南一審判處2年6月,二審判處2年4月。 沒收: 法院依法宣告沒收黃文烈及其他被告之扣案與未扣案犯罪所得。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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