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恩泉》 Fountain of Love and Life » 電台節目 - 廣東話 Cantonese

Fountain of Love and Life 生命恩泉

以電台節目將天主的救恩廣傳,令大眾明白天主教的真理

  1. 10H AGO

    【保祿家書】迦拉達書 Ep 12 – 迦 5:13-26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聖神的果實。

    .videoWrapper {position: relative;padding-bottom: 56.25%; /* 16:9 */padding-top: 25px;height: 0;}.videoWrapper iframe {position: absolute;top: 0;left: 0;width: 100%;height: 100%;} 12)迦 5:13-26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聖神的果實。 13弟兄姊妹們,你們蒙召選,是為得到自由;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但要以愛德,彼此服事。14因為全部法律,都總括在這句話裏:「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15如果你們彼此相咬相吞,你們要小心,免得同歸於盡。16我告訴你們:你們如果隨從聖神的引導行事,就決不會去滿足本性的私慾,17因為本性的私慾,相反聖神的引導;聖神的引導,相反本性的私慾;兩者互相敵對,致使你們不能做你們所願意的事。18但如果你們隨從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19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20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21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22然而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23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24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25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從聖神的引導而行事。 ❖真正的自由不是順從肉慾去放肆,而是擺脫罪惡的羈絆,以自由的身心,隨從聖神去行事;不是以自私,而是以愛德為生活的原則。凡已屬基督的人,早已把肉身及一切私慾偏情釘在十字架上了。為這樣的人,已不需要什麼法律。 ❖「但不要以這自由,作為放縱肉慾的藉口,但要以愛德,彼此服事」(13b)──當時在信友之間大概是有一些人想假託保祿所講的福音的自由,去過放蕩的生活(羅3:8; 6:1),所以保祿提醒他們這自由不是為「放縱肉慾」。真正的自由不是順從肉慾,而是隨從聖神去行事;不是以自私,而是以愛德為生活的原則。無論誰若把基督所賞賜的福音自由,當作放縱肉慾的藉口,便算是相反基督所頒佈的愛德誡命,也就成了最可憐的人,成了罪惡的奴隸(若8:34)。 ❖「因為全部法律,都總括在這句話裏: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14)──愛德不但包含了天主十誡,而且也包含由十誡所衍生的其他一切梅瑟法律的規條;因此他說,誰遵守了愛德的誡命,就算遵守了其他一切誡命(羅13:8-10;瑪7:12; 22:40等)。「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這是來自肋19:18的誡命,耶穌曾指這是第二條最大的誡命,而第一條就是「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耶穌更說:「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大的了」(谷12:28-31)。 ❖「你們若隨聖神的引導行事,就決不會去滿足本性的私慾」(16)──這句話是日後所寫《羅馬書》第8章的中心思想,而羅8更可說是迦5:16-26的最好註釋。5:16-17乍看起來,似乎與羅7:15-25相似,其實卻大不相同。羅7章着重人在「成義」以前的光景。本處卻着重在「成義」以後的光景。 ❖「本性的私慾相反聖神的引導,聖神的引導相反本性的私慾」(17)──本處「聖神的引導」的原文本無「聖」(a[gion - hagion)字,今從大多數希臘教父增一「聖」字,因為「神」(pneu/ma - pneuma)在此是指天主聖神。參閱羅8:11-17,23,26等。如以「神」不作「聖神」解,則是指聖神所引導的靈魂,按此一意,有時譯作「心神」或「神魂」。本來信友蒙受了天主聖神,便獲得了天主義子的自由,因這義子的名份,不但不該成為罪惡的奴隸,反而應該「隨聖神的引導行事」(16)。信友在領洗成義以後,在自身內還存留着肉身向惡的慾望,這種「本性的私慾」(evpiqumi,a th/j sarko,j - epithumia tēs sarkos;保祿在下文簡稱之為 sa,rx - sarx)和「聖神」作對,「二者互相敵對,致使你們不能行你們所願意的事」(17),因此人總有一種「行善如登,作惡如崩」的傾向。《師主篇》說:「聖寵和人的自然傾向,大不相同⋯⋯人人都愛善,所言所行的,沒有不在求善,但許多人卻受了似是而非的善的哄騙。私欲是詭詐,常拿着自己當終向,引人入它的羅網。聖寵是樸實的,惡的影子,也必須躲避;聖寵不會哄騙,事事誠心為天主去做,以天主為終向」(Imitatio Christi, III, ch.54, 1-2)。 ❖「但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18)──凡已屬基督的人,早已把肉身及一切私慾偏情釘在十字架上,全照聖神的引導而生活。為這樣的人,已不需要什麼法律。信友為滿全法律,並為克服肉身的慾望,只有這一個辦法:即「隨聖神行事」。關於這端道理,金口聖若望(St. John Chrysostom 345-407)說:「昔日,聖神既然還沒有發顯,我們只有藉着法律克服私慾;然而現在我們既已蒙受了聖神的恩寵,何必還需要法律呢?一個人若已有了更好的響導(聖神的恩寵),何必再去尋找別的啟蒙師呢?因為一個飽學之士,再也不需要一個小學教員的指導」(In epistolam ad Galatas commentarius, 5,6; PG 61:672)。 ❖「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19-21)──此段列出天主聖神領導信友所應躲避的「本性私慾」(sa,rx - sarx)。保祿在這裏列出一張罪惡與美德對比的清單。他這樣作,也許是有意叫迦拉達的信友明瞭什麼事應該戒避,什麼事應該遵行。這類「罪惡的清單」(Catalogus vitium),亦見於斯多噶派哲學家的著作中。這罪惡清單不等於說,每樣罪惡迦拉達信友都犯過,只是泛論人能犯的罪過。這個清單上的罪惡大致可分作四類:1)順從肉慾的罪惡:「淫亂、不潔、放蕩」;2)背叛信德的罪惡:「崇拜偶像、施行邪法」;3)相反愛德的罪惡:「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兇殺】〔原文缺,大概受羅1:29而加入〕」;4)違犯節德的罪惡:「醉酒、宴樂(即喧鬧狂歡)」。關於這些罪惡保祿從前曾告誡過他們,現在又舊話重提,叫他們盡量躲避,免得失落了天國。 ❖「然而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22-23)──與肉身(=「本性私慾」)的作為相對抗的是「聖神的效果」(karpo.j tou/ pneu,matoj - karpos tou pneumatos),即聖神在信友心內所結的九種善果(拉丁通行本載有十二種:caritas - gaudium - pax / longanimitas - bonitas - benignitas / fides - [patientia - mansuetudo] - modestia - continentia - [castitas] ,多了「堅忍、謙讓」和「貞潔」)。它們大致可分作三類:1)聖神居於人靈的善果:「仁愛、喜樂、平安」;2)信友待人的善果:「忍耐、良善、溫和」;3)信友在行為上所表現的善果:「忠信、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23b),這話的意思是說,照這樣生活的人,就用不着法律了,因為人若有這九樣美德,必然是在天主聖神的引領之下生活,故此法律為他是多餘的。識得保祿這端道理,不禁使我們聯想起聖奧思定(St. Augustine 354-430)所說的那句名垂千古的金石良言:「你只管愛,就可任意行事Dilige, et quod vis fac」(In Epistolam Joannis ad Parthos, 7, 8; PL 35:2033)。 ❖「凡屬於耶穌基督的人,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24)──「隨聖神的引導行事」以結出善果,並非純為一種理想:因為凡領過洗禮的信友,便都是屬於耶穌而歸於他的死的人(羅6:3-7),已與被釘於十字架的耶穌神秘地結合在一起了。因着這種神秘的結合,他已把「舊人」置諸死地,這就是「已把肉身同邪情和私慾釘在十字架上了」一語的意思;從此便另過一種隨聖神引導的新生活,「因聖神而生活,隨從聖神的引導而行事」(25),換句話說,治死肉身的邪情,成了信友的自然義務。 *****     *****     ***** 我們在基督徒入門聖事中所接受的新生命,並沒有消除人性的脆弱和軟弱,也沒有免除人犯罪的傾向,即傳統所稱的私慾偏情。這種私慾偏情仍存在於受過洗的人身上,他們要依靠基督恩寵的助佑,在基督徒的生活裏,接受考驗,不斷戰鬥。這戰鬥就是皈依的戰鬥,以邁向上主不停召叫我們奔赴的聖德和永生。(教理1426) 有關法律的中心內容(十誡及一切以十誡精神為依歸的法律),迦5:18-23首先作出肯定:「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5:18)。人如果除去法律,自然便會避免「本性私慾的作為」(迦5:19-21),而產生「聖神的效果」(迦5:22)。保祿再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這些出於聖神效果的事(迦5:23),因為信徒已實踐法律的一切要求,甚至完成比這些要求還要多的事,更會避免一切法律所禁止的事。按羅8:1-4,「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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