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纳税信用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2025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中关于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内容受到广泛关注,新规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修复标准,新增“3日内纠正可100%修复扣分分值”“欠缴税费指标可以渐次修复”等规定,让企业纠错更灵活、信用修复通道更畅通!
机制再优化,信用修复有章可循
如果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不理想,或者企业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该怎么办?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纳税信用复评、修复、复核等不同办法来解决。
如果经营主体发生了失信行为,但已经主动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根据《办法》,对于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而对于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新《办法》在信用修复方面主要有四点优化:首先,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对于部分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修复标准加分比例提升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
《办法》引入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分期补缴税费款企业修复加分。比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
《办法》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办法》细化了直接判D指标修复条件。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将申请信用修复前连续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长调整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
复评、修复、复核 纠错焕新各有妙招
申请信用修复有一个重要前提:经营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并在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时作出承诺。如有异议,经营主体可以采取复核、复评等措施。
《办法》明确,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经营主体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并随年度评价结果一并向经营主体反馈。比如,2025年2月,经营主体对其2024年度评价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而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经营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就需要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需要注意的是,如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文|莫谨榕 岳瑞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