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兼職這題近期又有點火熱,關於公務員業外兼職,來聊一下:
非法律層面的事情:
如果發現一個有市場機會,值得額外投入自己勞動力發展,經過評估以後,成本效益可以期待,且有勝算比;那可以開始規劃以「籌措資本」的方式進行,因為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只要沒有利益衝突問題,並不阻止「投資行為」。
不過如果你佔最大股,就會變成這個資本團體(公司)的主Key,那這將會成為被服務法第14條禁止的行為。此外,要成為資本家沒有那麼快,也沒那麼容易,就算是想開一間咖啡廳陶冶心性,也得先看看備料成本和穩定的客群在哪裡。關於投資(非次級市場股票交易那種),也可以嘗試,這樣更能體悟經營者的心境。
回歸法律層面的事情:
若是堅持要在非上班時間額外透過勞動力換取報酬,又「不想讓機關知道」(這是多數人的真實心聲)那服務法第15條所提供的空間的,就是在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所以創作出版可以、收費演講可以、表演藝術可以、拍YT影片開廣告可以(要商業代言以一次性為限)或Reels短影音也可以,但流量變現的方法只要過度(賺太多),依15條第7項機關可以有審查空間。
此外,以第15條的結構拆解之後,除第6項以外得「不經機關同意備查」的行為根本很難換取穩定報酬或利潤,參照112年7月7日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有這7類:
1.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2.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而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3.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無報酬,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4.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屬一次性之工作,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5.兼任屬一次性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6.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7.兼任無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非經常性、持續性,亦未影響本職工作。
花了這麼多心思想要投入額外勞動力去賺錢,卡來卡去,肯定不會太舒服。而且,真心不騙,我看不少當公務員理財有道的人身家雄厚的,但很少看到合法兼職兼到身家雄厚的。
最後,我向來肯定公務員再去尋找自己的多元職涯機會,但人生本來就得有取捨,不可能拿盡各種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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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 Show
- FrequencyUpdated weekly
- Published25 August 2025 at 09:20 UTC
- Length54 min
- Season5
- Episode6
- RatingCl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