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想要了解更多,歡迎跟我們聯繫】
聯和趨動官網:https://www.trendlink.com.tw
聯和趨動部落格:https://blog.trendlink.com.tw
資訊
- 節目
- 頻率每週更新兩次
- 發佈時間2021年9月12日 下午11:00 [UTC]
- 長度3 分鐘
- 季數1
- 集數74
- 年齡分級兒少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