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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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 Show
- FrequencyUpdated twice weekly
- Published12 September 2021 at 23:00 UTC
- Length3 min
- Season1
- Episode74
- RatingCl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