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職業災害】職業災害期間,我們可以解除勞動契約嗎?

【勞基法】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 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勞基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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