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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關於職業災害 應注意的職災通報細節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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