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台灣<同性結婚公投>,初始爭議為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而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至於直接修改民法或是設立「同性伴侶法」等專法,大法官會議未下說明。因此該次公投題目是否同意修改民法,將同婚納入民法規範?
而關於<同性結婚公投>
當時台灣民間在吵的,一直就是在於若是修改「民法」納入同性婚姻,或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結婚權的問題。
@同志團體認為,修改民法是對同性婚姻的一種尊重,代表國家承認同性戀,並給予選擇婚姻自由的保障,與異性戀一視同仁,享有與異性戀婚姻一樣的權利和義務,代表一種尊嚴。而另外定訂專法,例如同性伴侶法,則同志團體認為是歧視、假平等,是一種「隔離但平等」的做法。隔離但平等,是法律用語。就如,往昔美國有種族隔離政策,學校、電影院和餐廳分白人和黑人,雖然黑人小孩能上學,與白人小孩一樣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實際上則是歧視。
然而最終公投結果是,「將同性結婚納入民法規範」之公投未過,因此才以增訂專法方式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以上這些,簡單Google一下就可以知道的資料,不清楚貴台陳大記者是連同婚公投在投什麼都不知道?還是刻意做出徧誤報導?或是專業不足?
參考資料來源:
《中時新聞分析》同婚修民法和設立專法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