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格會大坪林教會-每日露滴

出埃及記第廿二章1-31節 2025.11.10(禮拜一)

一、讀經(請先細讀三次)

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

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

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

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

要加倍賠還;

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

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

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

被趕去,無人看見,

11.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

不必賠還。

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

還;

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

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

的兒子歸給我。

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

要丟給狗吃。」

二、我自己的領受

A.本章大要:

B.我的領受與得著:

1.

2.

3.

C. 我的禱告:

三、本段大要與重點

本章是上一章的延續,主要是遭竊或被奪取之牲畜之判斷,也有一些保障與規定。

四、對此段經文的默想與得著:

1.人與物的分別:

「人與物」的分別是人有上帝的形象與樣式,是尊貴的,是有珍貴生命的。而物則是

上帝的賞賜,按著人世間一定的規則所產生的,所以還在人之下。因此賠償的原則與

代價並不一樣。

【默想】所以對於上帝的創造與預備,有什麼可以感恩的呢?

2.關係的維護:

為什麼要以物賠物?因為要「維護關係」。沒有虧負是「維護關係」的最基本原則。

而且在手段上還分成「正式」或「非正式」,「正式」是指「無心之過」,「非正式」

則是刻意的用「偷」或「暴力的方式」,這些狀況會造成人不一樣程度的「痛苦」,

所以,賠償的原則必不一樣。上帝的「規劃」真是鉅細靡遺。

【默想】如何因主的緣故,與人與環境有平衡與和諧的關係?

3.敬畏上帝與尊重人:

對於與獸淫合或祭祀別神的原則,牽涉到「敬畏上帝」與「尊重人」。對上帝的敬畏

是「絕對的」,因此審判的懲罰也是絕對的。而對於人的尊重,則是要以同理的方式

來思考,特別是以當初他們從埃及作寄居的身份來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

【默想】從這裡我看到什麼呢?

【課後進修】

一、與本段相同或有關的經文:

二、可參考的大綱:

主題:其他的生活倫理

1.牲畜遭竊、看守賠償之例(V.1~15)

2.對女子、外邦寄居者和鄰居的保護與警告(V.16~27)

3.獻上最好、最美的給上帝(V.28~31)

三、重點提示

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四、金句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