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讀經(請先細讀三次)
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
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
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
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
要加倍賠還;
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
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
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
被趕去,無人看見,
11.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
不必賠還。
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
還;
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
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
的兒子歸給我。
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
要丟給狗吃。」
二、我自己的領受
A.本章大要:
B.我的領受與得著:
1.
2.
3.
C. 我的禱告:
三、本段大要與重點
本章是上一章的延續,主要是遭竊或被奪取之牲畜之判斷,也有一些保障與規定。
四、對此段經文的默想與得著:
1.人與物的分別:
「人與物」的分別是人有上帝的形象與樣式,是尊貴的,是有珍貴生命的。而物則是
上帝的賞賜,按著人世間一定的規則所產生的,所以還在人之下。因此賠償的原則與
代價並不一樣。
【默想】所以對於上帝的創造與預備,有什麼可以感恩的呢?
2.關係的維護:
為什麼要以物賠物?因為要「維護關係」。沒有虧負是「維護關係」的最基本原則。
而且在手段上還分成「正式」或「非正式」,「正式」是指「無心之過」,「非正式」
則是刻意的用「偷」或「暴力的方式」,這些狀況會造成人不一樣程度的「痛苦」,
所以,賠償的原則必不一樣。上帝的「規劃」真是鉅細靡遺。
【默想】如何因主的緣故,與人與環境有平衡與和諧的關係?
3.敬畏上帝與尊重人:
對於與獸淫合或祭祀別神的原則,牽涉到「敬畏上帝」與「尊重人」。對上帝的敬畏
是「絕對的」,因此審判的懲罰也是絕對的。而對於人的尊重,則是要以同理的方式
來思考,特別是以當初他們從埃及作寄居的身份來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
【默想】從這裡我看到什麼呢?
【課後進修】
一、與本段相同或有關的經文:
二、可參考的大綱:
主題:其他的生活倫理
1.牲畜遭竊、看守賠償之例(V.1~15)
2.對女子、外邦寄居者和鄰居的保護與警告(V.16~27)
3.獻上最好、最美的給上帝(V.28~31)
三、重點提示
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四、金句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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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ЧастотаЕжедневно
- Опубликовано9 ноября 2025 г. в 23: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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