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內容如下: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總體而言,當廠商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時,依法院的四篇判決文,法院傾向於:
1.否定機關「已結算即不得再請求」的抗辯。
2.將契約文件疏失的風險歸責於機關。
3.支持廠商合理的漏項計價。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壹、「契約解釋」的定義及必要性(整理自判決文)
當契約條款產生疑義時,法官必須動用契約解釋程序,主要分為「闡明性之解釋」和「補充性之解釋」。
1.闡明性之解釋(探求真意)
法院須通觀契約全文,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解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中最大可能之文義。
2.補充性之解釋(契約漏洞之填補)
原則上,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契約內容的權利,避免任意侵入私法自治的領域。補充性解釋僅在確認當事人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導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時,方可進行。如果契約已詳細羅列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法院不應逕自對之作補充性之解釋,進而為當事人不利之論斷。
貳、法院對「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綜合見解
當法院運用上述闡明性之解釋方法(如文義、體系解釋)後,若契約內容仍未能消除疑義或條款不清時,則必須援引「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作為指導解釋方向的法理。
1.原則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此原則並非契約解釋的基礎方法,而是在解釋過程中必須援引的指導原則。最高法院認為,該規定乃事物本質之本然及應然,因此自可當成法理(參照法國民法第1162條:契約有疑義時,應作不利於債權人而有利於債務人的解釋)。
2.原則的目的:保護經濟弱者與分配風險
此原則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契約權力,將條款制定不明確的風險分配給制定者(指機關):
•平衡權力:適用該原則是為了「以防對經濟弱者之權益造成損害」。在採購案件中,招標文件往往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承攬人(廠商)往往處於資訊取得及掌控上顯非立於平等地位。
•風險承擔: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機關作為契約作成者,應優先承擔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所致之不利益。
3.原則的具體應用與實務見解
•嚴格解釋限制權利條款:對於契約中限制承攬人(廠商)權利,或減輕機關責任的約定,特別是扣款或懲罰條款,法院應嚴格檢視,避免創造當事人原有意思以外的條款,防止機關無限制地擴大懲罰權力。
•招標文件不明確導致漏估: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致使承攬人(廠商)投標報價時漏估費用,法院即本諸「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之原則,認定風險應優先由機關承擔,支持承攬人(廠商)按實作數量計價為合理請求。
參、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根據法院的見解,「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是廠商或承攬人在面對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的採購契約中,當條款或文件存在疑義或不明確時,爭取權益的一項重要法理。廠商或承攬人可以透過以下原則性的策略,運用此法理來主張權益:
一、主張條款不明確的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風險分配,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廠商可主張:
1.確立機關為契約作成者:在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規範、單價明細表等文件通常由機關單方制定。
2.指出文件的不明確性:廠商必須指出爭議的條款、圖說或招標文件存在規定不明確、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的情形。
3.反駁機關概括承擔抗辯(資訊不對等原則):
•機關通常抗辯廠商應在等標期間內自行核算或增列項目。
•廠商可反駁:相較於機關設計單位有充裕時間完成設計並經層層審查,廠商在短短幾天內實務上不可能將全部設計圖說、標單項目、數量重新核算。廠商基於對機關重重審查程序的信賴,依據標單內容進行投標乃勢所必然。
•若圖說與單價明細表的缺漏及數量差異程度高至不合理,機關仍主張廠商應自行承擔風險,顯然非有理。
二、爭取漏編項目的合理報酬
當機關單方制定的價目表漏未編列完成工作所必需的項目時(漏項),廠商可引用此原則主張漏項應予計價。
1.漏項的實務認定標準:漏項是指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皆明白顯示該項目工作應由承攬人(廠商)施作,但工作價目表上卻遺漏了該計價項目。
2.確立工項的獨立性與必要性:承攬人(廠商)必須透過專業鑑定,證明爭議項目符合以下標準:
•必要性:缺乏該子工項,主工項即無法順利完成。
•獨立性:該工項為可獨立編列之項目,一般具有經驗之廠商通常亦無法預期其已被含括於其他任何確定之工項內。
3.主張材料與人工
المعلومات
- البرنامج
- معدل البثيتم التحديث أسبوعيًا
- تاريخ النشر١٠ نوفمبر ٢٠٢٥ في ١٠:٥٨ م UTC
- مدة الحلقة٣ من الدقائق
- التقييمملائ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