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內容如下: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針對「防火角材」的標準及品質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機關不得以角材瑕疵為由,主張拆除重作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雖然廠商在送審文件中承諾防火角材應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且部分防火角材並未進行耐燃三級加工,但依據材料試驗結果,防火角材的實際使用條件下已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因此,系爭防火角材合於契約債之本旨,無妨礙工程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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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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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建 字第 22 號判決 103.04.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 建上 字第 35 號判決 105.11.29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6 號判決 108.07.1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3 號判決 109.09.09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1682 號判決 111.03.3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47 號判決 114.07.08
壹、訴訟核心爭議
本案從廠商於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歷經高等法院多階段審理,並兩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訟爭議點橫跨「工程技術」與「法律層面」,可歸納為以下四個相互關聯的爭議:
1.契約標準爭議:
廠商提交的「材料送審表」是否具有契約拘束力,強制防火角材必須達到CNS 耐燃三級標準。
2.法規強制性爭議:
涉及音效牆板背後之防火角材,是否因音效牆板「沖孔」設計,而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所稱「暴露於室內」的內部裝修材料。
3.技術認定爭議:
現場抽樣材料的檢測報告應如何採信。
4.法律救濟爭議:
縱使存在瑕疵,其嚴重性是否達到機關得行使終止契約權、要求拆除重作的程度,或僅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本案的訴訟歷程,反映出公共工程爭議中,司法體系在技術細節、契約解釋與公法安全標準之間,進行權衡的複雜過程。
貳、法規要求與契約標準的解析
一、契約標準的解釋與約定:材料送審文件之法律效力
機關及廠商契約及其附件(如圖說),對於「防火角材」的耐燃標準並未明確約定,但雙方後續的履約文件將標準具體化。
1.履約文件的拘束力
根據契約約定,契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契約本文、附件,以及「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廠商提交的《牆面工程分項施工計畫書》內之材料送審表,經監造審核通過,並經機關核定備查。該送審表明確載明「防火角材」的規格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規定。
法院在各級審理中均維持一貫見解:廠商提出的材料送審表,既然經機關審查核定,即構成契約文件之一部,具有契約拘束力。這駁回了廠商主張該表僅為抄錄供應商資訊、不構成實質承諾的抗辯。
2.材料標準的自願提升
此一法律定性揭示了公共工程實務中對履約標準設定的一個關鍵面向:即廠商透過材料送審程序,自願承擔了高於或至少具體化了原契約模糊要求的標準。當原契約僅要求「防火角材」時,廠商透過提交載明「CNS14705耐燃三級」的送審文件,已使此一標準成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若後續材料無法達到這一經核定的「送審標準」,即構成履約瑕疵。這對於工程承攬方(廠商)而言,在提供所謂「更優」產品時,必須意識到這是一種將風險轉嫁給自身的法律承諾。
二、法規強制性爭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與「角材暴露」的攻防
本案的另一爭議點在於,即使防火角材未達CNS耐燃三級,是否受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的強制要求,進而影響工程的合法使用。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範對象的爭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D-4類組(校舍)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耐燃三級以上。但其附註欄限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構造體並暴露於室內者。
廠商早期成功援引內政部營建署的函釋,主張將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防火角材」,非屬該條所稱內部裝修材料,因此不受耐燃等級限制。然而,機關及監造單位提出反駁,認為由於演講廳牆面採用沖孔吸音板,板面具有眾多孔洞,導致內層的「防火角材」已實質暴露於室內。
2.地方主管機關的個案裁量權
在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此爭議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指出,單純的函釋不足以涵蓋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必須針對「音效牆板表面有眾多孔洞,是否無法達到阻隔之效果」此一個案事實進行調查研求。
此一要求確立了在涉及複合材料的防火性能爭議中,法規的適用性必須基於實際的安全性功能。當地主管機關的函文認定,因沖孔破壞,「防火角材」已暴露於室內,應受第88條規定約束。這表明在工程實務中,建築物的聲學設計(沖孔牆板)與其防火法規遵循(裝修材料定義)之間存在衝突。法院最終認可地方主管機關對個案安全性的判斷,將「是否暴露」的認定標準導向防火阻隔功能的實質喪失,而非僅依賴表面的物理遮蔽。
參、品質認定爭議:檢測方法與證據證明力
防火角材的品質認定是整個訴訟的基石。在歷次審理中,檢測結果的證明力成為推翻或確立瑕疵的決定性因素。
一、舊有(丙)試驗報告的無效性
機關最初依據的證據:是將現場抽取之防火角材送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建研所)的測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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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時間2025年11月17日 下午11: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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