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瑟邏輯學堂

亞瑟

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收聽方式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聽「亞瑟邏輯學堂」: 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yxat2fSOzfDSqy49vQEOKQV5jmssRDf Apple Podcasts:https://podcasts.apple.com/nl/podcast/%E4%BA%9E%E7%91%9F%E9%82%8F%E8%BC%AF%E5%AD%B8%E5%A0%82/id1740957567 或搜尋關鍵字「「亞瑟邏輯學堂」」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1. 7 小時前

    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內容如下: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針對「防火角材」的標準及品質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機關不得以角材瑕疵為由,主張拆除重作或終止契約,終止契約之行為不生效力。雖然廠商在送審文件中承諾防火角材應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且部分防火角材並未進行耐燃三級加工,但依據材料試驗結果,防火角材的實際使用條件下已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因此,系爭防火角材合於契約債之本旨,無妨礙工程安全及使用需求的瑕疵。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6-邏輯思維工程應用:一場長達13年的CNS耐燃標準訴訟攻防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本集我們將探討一起涉及公共工程合約、建築法規與材料品質的長期訴訟案。這場爭議的主題:機關與廠商之間,因「演講廳裝修工程」而衍生之工程款給付爭議。該爭議的核心聚焦於工程中使用的「防火角材」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品質、是否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標準,與是否須符合建築法規要求。   工程於廠商申報竣工後,由於機關質疑:演講廳音效牆內層,所使用的「防火角材」的耐燃品質,拒絕辦理驗收,並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工程款。機關最終終止契約,並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請求拆除重作費用,並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則堅稱,「防火角材」並非建築法規規範的裝修材料,且在實際使用條件下符合防火要求,最終廠商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工程餘款及保固款,並主張機關的終止契約行為不合法。   本案歷審裁判共六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建 字第 22 號判決 103.04.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 建上 字第 35 號判決 105.11.29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2176 號判決 108.07.1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3 號判決 109.09.09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1682 號判決 111.03.3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 建上更二 字第 47 號判決 114.07.08   壹、訴訟核心爭議     本案從廠商於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歷經高等法院多階段審理,並兩次上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訴訟爭議點橫跨「工程技術」與「法律層面」,可歸納為以下四個相互關聯的爭議:    1.契約標準爭議:   廠商提交的「材料送審表」是否具有契約拘束力,強制防火角材必須達到CNS 耐燃三級標準。  2.法規強制性爭議:   涉及音效牆板背後之防火角材,是否因音效牆板「沖孔」設計,而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所稱「暴露於室內」的內部裝修材料。  3.技術認定爭議:   現場抽樣材料的檢測報告應如何採信。  4.法律救濟爭議:   縱使存在瑕疵,其嚴重性是否達到機關得行使終止契約權、要求拆除重作的程度,或僅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     本案的訴訟歷程,反映出公共工程爭議中,司法體系在技術細節、契約解釋與公法安全標準之間,進行權衡的複雜過程。   貳、法規要求與契約標準的解析   一、契約標準的解釋與約定:材料送審文件之法律效力     機關及廠商契約及其附件(如圖說),對於「防火角材」的耐燃標準並未明確約定,但雙方後續的履約文件將標準具體化。  1.履約文件的拘束力   根據契約約定,契約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契約本文、附件,以及「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廠商提交的《牆面工程分項施工計畫書》內之材料送審表,經監造審核通過,並經機關核定備查。該送審表明確載明「防火角材」的規格符合CNS14705耐燃三級規定。   法院在各級審理中均維持一貫見解:廠商提出的材料送審表,既然經機關審查核定,即構成契約文件之一部,具有契約拘束力。這駁回了廠商主張該表僅為抄錄供應商資訊、不構成實質承諾的抗辯。  2.材料標準的自願提升   此一法律定性揭示了公共工程實務中對履約標準設定的一個關鍵面向:即廠商透過材料送審程序,自願承擔了高於或至少具體化了原契約模糊要求的標準。當原契約僅要求「防火角材」時,廠商透過提交載明「CNS14705耐燃三級」的送審文件,已使此一標準成為其必須履行的義務。若後續材料無法達到這一經核定的「送審標準」,即構成履約瑕疵。這對於工程承攬方(廠商)而言,在提供所謂「更優」產品時,必須意識到這是一種將風險轉嫁給自身的法律承諾。   二、法規強制性爭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與「角材暴露」的攻防   本案的另一爭議點在於,即使防火角材未達CNS耐燃三級,是否受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的強制要求,進而影響工程的合法使用。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範對象的爭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D-4類組(校舍)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耐燃三級以上。但其附註欄限定「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構造體並暴露於室內者。   廠商早期成功援引內政部營建署的函釋,主張將裝修材料固定於建築構造體,且未暴露於室內之「防火角材」,非屬該條所稱內部裝修材料,因此不受耐燃等級限制。然而,機關及監造單位提出反駁,認為由於演講廳牆面採用沖孔吸音板,板面具有眾多孔洞,導致內層的「防火角材」已實質暴露於室內。    2.地方主管機關的個案裁量權   在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此爭議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判決指出,單純的函釋不足以涵蓋本案的特殊情況。法院必須針對「音效牆板表面有眾多孔洞,是否無法達到阻隔之效果」此一個案事實進行調查研求。   此一要求確立了在涉及複合材料的防火性能爭議中,法規的適用性必須基於實際的安全性功能。當地主管機關的函文認定,因沖孔破壞,「防火角材」已暴露於室內,應受第88條規定約束。這表明在工程實務中,建築物的聲學設計(沖孔牆板)與其防火法規遵循(裝修材料定義)之間存在衝突。法院最終認可地方主管機關對個案安全性的判斷,將「是否暴露」的認定標準導向防火阻隔功能的實質喪失,而非僅依賴表面的物理遮蔽。   參、品質認定爭議:檢測方法與證據證明力     防火角材的品質認定是整個訴訟的基石。在歷次審理中,檢測結果的證明力成為推翻或確立瑕疵的決定性因素。   一、舊有(丙)試驗報告的無效性   機關最初依據的證據:是將現場抽取之防火角材送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建研所)的測試結果。  1.測試規格不符與「不作判定」   建研所出具的丙試驗報告,雖載明測試體(角材組合)的總熱釋放量皆超過CNS 3級的標準。然而,報告同時註明:「受測試體未符合試體尺寸之規定,因此不作判定」。   法院認定,既然測試機構已明言因試體尺寸不符標準而「不作判定」,該測試結果數據雖顯示不符合耐燃級數的趨勢,但無法律上效力作為瑕疵認定的依據。監造單位自行依此報告判

    3 分鐘
  2. EP-P51-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

    4 天前

    EP-P51-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

    EP-P51-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題目如下所述:     暑假剛結束,陳小希、李子樂、王宇軒和林心妍四個好朋友在學校午休時聚在一起,七嘴八舌地聊起各自家庭的出國旅遊經驗。   陳小希:「哇,大家暑假都玩得好開心喔!我光聽你們說就覺得好興奮。不過,我們四家這次去的旅遊國家(日本、泰國、義大利、韓國)和旅遊天數(4天、6天、8天、10天)聽說都不一樣耶!來猜猜看誰去哪裡玩了多久吧?」   李子樂:「好主意!我先來爆一個小料。我們家這次玩的總天數,比去日本那個家庭整整多玩了2天喔!」   王宇軒:「那我也貢獻一個線索!去義大利的那個家庭,總共只玩了6天,時間算很短暫了。」   林心妍:「咦?你們知道嗎,我們家這次出國,是去義大利參加一個親戚的盛大婚禮,所以行程比較特別。」   陳小希:「原來如此!我記得王宇軒這次去的國家以產人參聞名。」 李子樂:「對了,我還有一個線索!陳小希去日本玩的時間,肯定超過4天,那邊風景超美,不然根本來不及好好玩嘛!」   陳小希:「好!現在線索都在這裡了,大家快來幫我們把這四個家庭的行程拼湊出來吧!」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51-邏輯推理遊戲:暑假旅遊大揭祕-四大家庭的行程密碼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Syh2JfJ6/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2 分鐘
  3. 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6 天前

    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題目如下所述:     【生活情境劇場報導】記者:虛擬智慧   某外商公司,新入職的年輕員工小陳,在公司午休時間習慣性地到樓下餐車購買他最喜歡的炸物便當。資深主管莉莉看到了,決定給小陳「一些建議」。   莉莉:「小陳啊,你又買那家路邊攤的炸物便當?唉,不是我說什麼,我們公司的人大多都比較講究,會選擇像健康餐盒那種清爽精緻的。你一直吃這種東西,長久下來,別人會怎麼看你,你知道嗎?畢竟我們這裡是要應對客戶門面的地方,大家都知道,真正有事業心的年輕人,會更注重自己的形象和健康。你明白我的意思吧?我是為你好,只是覺得,像你這麼聰明的人,應該要跟上大家的標準。」   小陳聽完感到一陣壓力,雖然他覺得午餐是自己的自由,但他當天中午還是把便當盒藏在桌下,並開始考慮隔天是不是該換一個比較「體面」的午餐。     請找出在這段報導中,這種溝通方式可能陷入了什麼「言語陷阱」,讓小陳在面對個人喜好時,仍選擇屈從於外部的評價與壓力?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93-大家一起來找碴!:拒絕「操縱性語言」!拆解「為你好」的假面具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6ZENDe5vD/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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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11月10日

    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內容如下: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總體而言,當廠商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時,依法院的四篇判決文,法院傾向於:  1.否定機關「已結算即不得再請求」的抗辯。  2.將契約文件疏失的風險歸責於機關。  3.支持廠商合理的漏項計價。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法院在處理契約糾紛時,首要任務就是確立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認為,契約是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礎下,本於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為。因此,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當契約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就必須進行闡明性之解釋,詳細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依據。   換句話說,當文字不再清楚,或者機關與廠商的理解產生歧異時,法律就不允許機關僅憑文字表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此時廠商可以請求法院或調解機構依「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將契約條款作出有利於廠商的解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集我們將透過四篇來自司法院的判決,為大家剖析法院對於「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見解,以及說明廠商如何理解並利用此原則爭取權益。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建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壹、「契約解釋」的定義及必要性(整理自判決文)     當契約條款產生疑義時,法官必須動用契約解釋程序,主要分為「闡明性之解釋」和「補充性之解釋」。  1.闡明性之解釋(探求真意)   法院須通觀契約全文,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的真意。解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中最大可能之文義。    2.補充性之解釋(契約漏洞之填補)   原則上,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契約內容的權利,避免任意侵入私法自治的領域。補充性解釋僅在確認當事人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導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時,方可進行。如果契約已詳細羅列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法院不應逕自對之作補充性之解釋,進而為當事人不利之論斷。   貳、法院對「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綜合見解     當法院運用上述闡明性之解釋方法(如文義、體系解釋)後,若契約內容仍未能消除疑義或條款不清時,則必須援引「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作為指導解釋方向的法理。  1.原則的性質與法律地位   此原則並非契約解釋的基礎方法,而是在解釋過程中必須援引的指導原則。最高法院認為,該規定乃事物本質之本然及應然,因此自可當成法理(參照法國民法第1162條:契約有疑義時,應作不利於債權人而有利於債務人的解釋)。  2.原則的目的:保護經濟弱者與分配風險   此原則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契約權力,將條款制定不明確的風險分配給制定者(指機關):   •平衡權力:適用該原則是為了「以防對經濟弱者之權益造成損害」。在採購案件中,招標文件往往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承攬人(廠商)往往處於資訊取得及掌控上顯非立於平等地位。   •風險承擔: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機關作為契約作成者,應優先承擔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所致之不利益。  3.原則的具體應用與實務見解   •嚴格解釋限制權利條款:對於契約中限制承攬人(廠商)權利,或減輕機關責任的約定,特別是扣款或懲罰條款,法院應嚴格檢視,避免創造當事人原有意思以外的條款,防止機關無限制地擴大懲罰權力。   •招標文件不明確導致漏估:因招標文件規定不明確,致使承攬人(廠商)投標報價時漏估費用,法院即本諸「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之原則,認定風險應優先由機關承擔,支持承攬人(廠商)按實作數量計價為合理請求。   參、如何利用「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爭取權益     根據法院的見解,「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是廠商或承攬人在面對由業主或機關單方制定的採購契約中,當條款或文件存在疑義或不明確時,爭取權益的一項重要法理。廠商或承攬人可以透過以下原則性的策略,運用此法理來主張權益:    一、主張條款不明確的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對契約作成者不利解釋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風險分配,當契約文件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時,應作不利於作成者之解釋。廠商可主張:  1.確立機關為契約作成者:在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規範、單價明細表等文件通常由機關單方制定。  2.指出文件的不明確性:廠商必須指出爭議的條款、圖說或招標文件存在規定不明確、內容欠明瞭或條款不清的情形。  3.反駁機關概括承擔抗辯(資訊不對等原則):   •機關通常抗辯廠商應在等標期間內自行核算或增列項目。   •廠商可反駁:相較於機關設計單位有充裕時間完成設計並經層層審查,廠商在短短幾天內實務上不可能將全部設計圖說、標單項目、數量重新核算。廠商基於對機關重重審查程序的信賴,依據標單內容進行投標乃勢所必然。   •若圖說與單價明細表的缺漏及數量差異程度高至不合理,機關仍主張廠商應自行承擔風險,顯然非有理。    二、爭取漏編項目的合理報酬   當機關單方制定的價目表漏未編列完成工作所必需的項目時(漏項),廠商可引用此原則主張漏項應予計價。  1.漏項的實務認定標準:漏項是指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皆明白顯示該項目工作應由承攬人(廠商)施作,但工作價目表上卻遺漏了該計價項目。  2.確立工項的獨立性與必要性:承攬人(廠商)必須透過專業鑑定,證明爭議項目符合以下標準:   •必要性:缺乏該子工項,主工項即無法順利完成。   •獨立性:該工項為可獨立編列之項目,一般具有經驗之廠商通常亦無法預期其已被含括於其他任何確定之工項內。  3.主張材料與人工費用分離:這是應用不利解釋原則的最佳切入點。例如,機關在單價明細表中僅編列了「不銹鋼管材料費」,法院會嚴格按照文義解釋,認定該費用不包含施作所需的工資或加工費用(如焊接費、下管作業費)。  4.請求合理單價(鑑定報告的運用):一旦項目被確認為漏項,廠商有權請求該施作所支出之直接、間接成本及合理利潤。   •法院可採納鑑定報告所認定的合理單價。這項原則確立了漏項的補償基礎從單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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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P-P50-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

    11月6日

    EP-P50-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

    EP-P50-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題目如下所述:     窗外是台北市信義區的璀璨夜景,高檔餐廳的包廂內,陳志明、林文傑、黃信義、許書豪、張家瑋、鄭元凱六位大學時代的死黨。他們現在的工作分別是高等法院法官、外交部次長、大學教授、外商銀行副總、市政府顧問,與人壽公司副總。其中兩人住在基隆市,而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屏東市各有一人。   在畢業二十五年後首次再次聚會。酒過三巡,話匣子也隨之打開,他們聊著現在的生活,言談中卻巧妙地隱藏了各自的職業與住處,彷彿一場心照不宣的推理遊戲。   「說真的,要湊齊我們六個還真不容易。」張家瑋笑著舉杯說:「書豪住在比信義更北方的城市,但比我更偏南。我又住在比元凱、大學教授及外交部次長更南的地方。」   人壽公司副總說道:「你們有空該來我那兒走走,我帶你們去看我們那最有名的『月世界』,那景色,簡直不像在地球上!」   坐在最角落、氣質沉穩的法官聞言,緩緩地說:「我住在比外商銀行副總與人壽公司副總更偏南的地方,他們兩人所在的城市又比元凱更南。」   「南邊好啊,陽光普照。」鄭元凱從包廂另一頭接口,語氣帶著一絲無奈,「別提了,最近為了工作一個頭兩個大。不過說到薪水,最近總算突破三十萬大關,算是一點小小的安慰,是大學教授的兩倍。書豪月收入也有十四萬八千元。」   林文傑扶了扶眼鏡,笑著說:「錢夠用就好。我啊,每天在天龍國搭捷運通勤,方便得很。」   話題一轉,有人突然帶著神秘的微笑,望向法官問道:「對了,聽說你娶了文傑的妹妹,前妻也再婚嫁給了市政府顧問,市政府顧問跟志明居住在同一個城市,世界真是小。」   陳志明愣了一下,隨即打哈哈圓場:「喂喂,怎麼聊到我這來了!」法官只是淡淡一笑,似乎早已釋懷,帶著幾分前輩的口吻說:「志明,看看你,還有我那個大學睡我上舖的外交部次長,都比我年輕。不像我,感覺心態已經想提早退休了。」   隨著夜色漸深,他們的對話中充滿了線索的碎片。現在,請您憑藉著這些對話,推理出這六位老朋友,分別是什麼職業,又各自居住在哪個城市嗎?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50-邏輯推理遊戲:系友會上的六人謎局-誰住哪裡?職業為何?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3hkwabuF/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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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92-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

    11月4日

    M92-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

    M92-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題目如下所述:     最近,科技業主管李先生,打算出售陪了他五年的電動機車,以換購續航力更遠的最新車型。這台舊機車是李先生事業剛起步時的代步工具,雖然外觀有些許刮痕,里程數也偏高,但性能尚佳。   李先生向幾個二手交易平台詢價後,得知這款車型的市場二手價約在新台幣 $20,000到 $25,000元之間。然而,李先生心想:「這台車陪我經歷了多少加班的夜晚,也花了我許多時間精心保養,而且還加裝了原廠升級的電池模組!」   於是他將售價訂為 $35,000元,並在貼文中註明「謝絕議價,非誠勿擾」。一個月過去了,許多潛在買家出價 $25,000元,都被李先生回絕。最終,他選擇將舊機車停在停車場繼續積灰塵,並刷卡購買了新機車,從頭到尾未賣出舊車。   請找出在這段故事中,李先生的訂價決策可能陷入了什麼「思考陷阱」,讓他在面對客觀市場價格時,仍堅持高價而錯失了交易的機會?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92-大家一起來找碴:克服「稟賦效應」做出理性交易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GCS5iP213/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2 分鐘
  7. 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11月3日

    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2019年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座橋在1998年完工,距事故已有21年。事後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6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或許有人會問:大橋不是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完工了嗎?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仍須負責嗎?追訴權時效不是早就過了嗎?   本集我們將經由:921大地震市場大樓倒塌案,及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案,透過二份最高法院判決,了解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犯的追訴權時效」的見解。   這些案件中,營造廠商、工程師與建築師常主張:他們的行為早在建物完工時即告結束,時效應自那時起算。然而,最高法院卻一再強調:「過失犯」屬於「結果犯」,只有在「災害發生並導致死亡」時,犯罪才算成立,時效應自此時才起算。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4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案談「過失致死」的追訴權時效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2019年南方澳跨港大橋斷裂,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座橋在1998年完工,距事故已有21年。事後檢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6人,追究三個層面的責任:施工廠商未按圖施工、監造單位未確實監造、以及維護管理機關疏於檢測維護。   或許有人會問:大橋不是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完工了嗎?施工廠商與監造單位仍須負責嗎?追訴權時效不是早就過了嗎?   本集我們將經由:921大地震市場大樓倒塌案,及2016年維冠大樓倒塌案,透過二份最高法院判決,了解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犯的追訴權時效」的見解。     本集案例,法院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921地震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維冠大樓案)   壹、法院對「過失犯、業務過失致死」的見解     最高法院在兩起震災案件的判決中,對過失犯的本質及其時效起算點,確立了清晰的法律原則:    1.過失犯為結果犯   法官闡明,刑法上所謂的「過失犯」,是以行為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於「發生危害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因此,過失犯在本質上是結果犯的一種。   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為例,該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了「致人於死」的結果。只有當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時,犯罪才算真正成立。 依刑法第 80 條第 2 項,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而非行為結束日。  •維冠大樓案的認定:   建物雖在83年取得使用執照,但倒塌發生在105年美濃地震,被告(建案設計及監造建築師、建設公司設計部經理、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結構工程技師)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其死亡或受傷的結果,是在民國105年美濃地震後始發生。因此,犯罪成立之日應是105年。  •921地震市場大樓案的認定:   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於88年集集大地震後發生。因此,被告(市場大樓設計及監造建築師、市場大樓鳩工建造負責人)所犯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違反建築術成規罪-刑法193條」,於斯時始成立。這直接駁回了被告主張追訴權時效應自不法過失行為完成時(建築物完成時為76年)起算的主張,因為當時「危害結果」尚未發生,犯罪尚不成立。    2. 因果關係的認定與併合過失責任   過失犯的成立,還必須危害結果的發生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之關聯性。法院強調,即使存在多種過失行為,專業人士的責任也不會因此被排除。   •多數過失的累積:   若數人的各別過失行為單獨存在時均不足以造成結果發生,但若這些過失行為併存累積相結合後始發生作用,且客觀上可認有損害結果發生之必然性時,仍應負過失之責。   例如:在維冠大樓案中,法院認定「結構設計之靜載重、地震橫力低估」與「建建築施工之梁柱主筋使用錯誤」這些疏失,各自單獨存在雖不一定導致倒塌,但併存累積結合後引發倒塌。因此,結構設計上的低估仍與倒塌致死傷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與被害人自身過失的併合:   刑法上之過失犯,祇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係由多數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   例如:921地震市場大樓案中,即使是多數行為人的過失(設計與施工方)與被害人本身之過失(例如住戶在屋頂有違章加蓋等行為)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被告的犯罪責任。   貳、法院對「業務過失致死」的定位     法院對於從事特定「業務」的專業人士,賦予了更高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標準,特別是在建築安全領域。    1.「業務」的定義與行為人身份   刑法上所稱的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在921震災案中,法院認定甲○○(起造人)以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且實則由其自行鳩工建造,故其為執行業務之人。    •在維冠案中,建築師、結構技師均被認定為從事業務之人。    2.專業人員(建築師和技師等)的「保證人地位」與注意義務   建築師和技師等專業人員,因其職責,被賦予了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   •防止義務的來源: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負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保證人地位:專業人員對建築物營建工程的設計、監造,應負實質責任。他們因此立於防止他人因建築物結構安全設計缺失,發生建築物倒塌致生危險之保證人地位,具有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   •審查義務:專業人員對結構設計有相當專業能力。他們在進行結構計算書之簽證時,應注意結構計算書是否符合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負有審查結構計算書是否確實無誤並符合建築安全標準之義務。   •連帶責任:即使建築法規定將專業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但建築師對委辦的專業工程部分,仍應負連帶責任。    3.超越承擔過失   針對那些不具備專業證照和能力,卻仍主導專業行為的人員,法院適用了「超越承擔過失」的歸責原則。   •定義: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需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若其對過程中出現的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   •主觀預見性: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前,已知或可預見其知識與能力欠缺,仍膽敢超越其個人知識及能力而為該特定行為,本身即構成超越承擔過失。   •維冠案的應用: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明知其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執照,欠缺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卻仍指示繪圖員繪製結構設計圖,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或縮減斷面尺寸等。法院認定其應負「超越承擔過失」,不得主張無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來排除其過失責任。   參、工程實務注意事項(依據法院判決揭示的過失環節)     從這兩份法院判決中,我們可以從實務角度歸納出專業人士在執行業務時,尤其在涉及結構安全的設計和監造環節中,應嚴格遵守的注意事項,因為這些正是法院認定過失的關鍵點:    1.結構設計與分析的嚴謹性   法院在判決文中指出多項設計缺失,例如:靜載重低估、地震低估、結構計算書未詳載或缺漏、建模時柱長寬方向倒置、配筋時不當縮減柱斷面,以及在存在不佳結構系統(如騎樓或挑高)時未為結構成安全相對補強。此外,還涉及多項擅自變更設計圖說的行為,例如: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大梁改小梁及改變梁柱接合情形、變更設計未再重作結構計算,以及取消隔戶牆…等。    2.施工品質與材料的嚴格監造   •監造責任:建築師對建築物的施工、監造方面負有防止因施工監督疏失致生危險的保證人地位

    2 分鐘
  8. M91-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

    10月30日

    M91-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

    M91-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財經專題報導】預售屋現排隊人潮,房市回溫訊號?   位於T市指標性新建案「環球帝景」接待中心外,連續數個週末出現了絡繹不絕的賞屋人潮,甚至在開賣首日重現了久違的排隊景象。現場不僅有家庭客,更不乏手持專業資料的投資顧問,場面十分熱絡。   資深房產分析師張先生對此現象表示樂觀。他指出:「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當房地產市場景氣真正復甦時,指標性建案的銷售中心就會湧現排隊人潮。」他進一步補充:「如今我們看到了排隊的盛況,這無疑是市場信心回籠的強力訊號,可以預期整體房市將迎來一波新的漲勢。」張分析師的觀點,也引起了市場的廣泛討論。   針對房產分析師的看法,您認為有什麼問題嗎?從「排隊人潮」一定能推導出「房市回溫」的結論嗎?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91-大家一起來找碴!:人潮就是房市回溫?小心「肯定後件」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7dp8LWZph/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ail:artchen11@mail.com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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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在這裡,您將學習到: •邏輯思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如何識別和避免常見的思維謬誤 •如何分析論證、評估證據和做出合理的判斷 •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說服他人 頻道特色 •內容實用:我們將以貼近生活的案例和實例,來講解邏輯思維的原理和技巧,讓您能夠學以致用。 •語言簡潔:我們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講解複雜的邏輯概念,讓您能夠輕鬆理解。 •形式活潑:我們會以多元化的形式,如對話、辯論等,來呈現邏輯思維的內容,讓您在學習中樂此不疲。 目標受眾 •在校學生 •職場人士 •對邏輯思維感興趣的任何人   邏輯思維是一項重要的思維技能。它可以幫助我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做出更好的決策,解決更複雜的問題,並與他人進行更有效的溝通。   如果您希望提升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那麼就請加入「亞瑟邏輯學堂」吧!讓我們一起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收聽方式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聽「亞瑟邏輯學堂」: 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yxat2fSOzfDSqy49vQEOKQV5jmssRDf Apple Podcasts:https://podcasts.apple.com/nl/podcast/%E4%BA%9E%E7%91%9F%E9%82%8F%E8%BC%AF%E5%AD%B8%E5%A0%82/id1740957567 或搜尋關鍵字「「亞瑟邏輯學堂」」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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