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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8/08/2020

    法觀人_Demo男生版

    關於認領,除親子關係之建立、稱姓或扶養問題外,尚須處理繼承之問題。若於生父生前已有任意認領或強制認領時,該非婚生子女已視為婚生子女,對於其後生父死亡時之遺產當有繼承權。然我國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67條第2項增設死後認領制度後,涉及與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之適用關係,亦即,於死後認領之情形,被認領子女是否因認領溯及效力而成為生父之繼承人?若認為該子女為生父之繼承人,其繼承權是否應受限制?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是否應受第1069條但書的保護?如果認為被認領子女對生父遺產不得主張權利,則其提起死後認領訴訟的意義何在?是否與我國死後認領制度之立法精神有違,而被批判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差別對待?又如認為被認領子女之繼承權應受到保障,則第1069條但書規定如何解釋?我國現行實務如何調和被認領子女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其作法之理由及正當性何在?比較法上是否有值得供我國法借鏡之處?上開問題皆源自我國立法者增訂死後認領制度,卻未處理其與第1069條但書之適用關係,導致死後認領子女取得繼承權之解釋困難。是本文擬先就強制認領之修正與死後認領之增訂作簡要之立法說明,再論述被認領子女與生父之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之衝突與調和。

    2 min
  2. 08/08/2020

    法觀人_Demo女生版

    關於認領,除親子關係之建立、稱姓或扶養問題外,尚須處理繼承之問題。若於生父生前已有任意認領或強制認領時,該非婚生子女已視為婚生子女,對於其後生父死亡時之遺產當有繼承權。然我國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67條第2項增設死後認領制度後,涉及與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之適用關係,亦即,於死後認領之情形,被認領子女是否因認領溯及效力而成為生父之繼承人?若認為該子女為生父之繼承人,其繼承權是否應受限制?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是否應受第1069條但書的保護?如果認為被認領子女對生父遺產不得主張權利,則其提起死後認領訴訟的意義何在?是否與我國死後認領制度之立法精神有違,而被批判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差別對待?又如認為被認領子女之繼承權應受到保障,則第1069條但書規定如何解釋?我國現行實務如何調和被認領子女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其作法之理由及正當性何在?比較法上是否有值得供我國法借鏡之處?上開問題皆源自我國立法者增訂死後認領制度,卻未處理其與第1069條但書之適用關係,導致死後認領子女取得繼承權之解釋困難。是本文擬先就強制認領之修正與死後認領之增訂作簡要之立法說明,再論述被認領子女與生父之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之衝突與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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