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风前MindtheGap

狂奔啦

“当女性站在麦克风前,她们会说些什么?” 我们走向独立的过程,就是我们克服一个个瞬间的过程。 在这里我们会从真实的生活中洞察,在现实的事件中看见,用法律人的视角拆解那些日常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小事。 权利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你可以如何为自己留一条更安全的路径,普通人要如何利用规则让自己过的更好。 这是一档打破壁垒和认知的播客,如果你也曾经感到迷惘和无措,希望这里能给你力量和启发。

  1. Aug 1

    EP18 性同意年龄应该提高吗?

    当一个14岁的孩子说出“我同意”,这份同意真的具有法律和伦理上的意义吗?性同意年龄究竟是一条简单的年龄线,还是一套关于认知、权利与保护的制度设计? 本期节目,我们结合了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现行法律,讨论一个始终充满争议的话题:性同意年龄应该提高吗? 我们不仅会解析我国关于性同意年龄、强奸罪、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规定,也会进一步追问:在性教育普遍缺失的环境下,所谓的“性早熟”,究竟是真正的成熟,还是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当一个人作出“同意”时,他是否真正理解自己在同意什么?真正的性同意,又应当具备哪些前提? 希望这期节目能够带大家跳出数字本身,从法律、伦理、心理和社会现实的多个维度,重新理解“同意”的真正含义,以及成年人在面对未成年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克制。因为我们讨论的,从来不只是一个年龄,而是如何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真正理解、选择和保护自己的能力。 本期节目提到的书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两小无猜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同意》[法] 瓦内莎·斯普林格拉 在小宇宙查看该单集文稿

  2. May 1

    劳动节特辑|现代职场的疲惫与挑战,我们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五一劳动节将至,我们把“劳动”搬上舞台,在想法不断更迭的现在,劳动似乎成为了一个有些老土的词。从小时候听过的 “劳动最光劳” 到如今工作的忙碌与疲惫,我们与 “劳动” 的关系似乎变得复杂而微妙。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深入探讨: 我们对劳动的观念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会对这一观点感到困惑和排斥? “社达” 思潮下的劳动歧视,以及我们如何才能真正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当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我们的工作时长真的合理吗? 从 “内卷” 到 “996”,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该如何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仲裁的技巧,再到那些有些荒谬的工作“奇葩事”,我们希望在这期节目里讨论更多关于劳动价值和劳动者尊严的思考。 本期节目中提到的法条: 本期提到法条均来自《劳动合同法》。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培训协议与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小宇宙查看该单集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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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性站在麦克风前,她们会说些什么?” 我们走向独立的过程,就是我们克服一个个瞬间的过程。 在这里我们会从真实的生活中洞察,在现实的事件中看见,用法律人的视角拆解那些日常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小事。 权利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你可以如何为自己留一条更安全的路径,普通人要如何利用规则让自己过的更好。 这是一档打破壁垒和认知的播客,如果你也曾经感到迷惘和无措,希望这里能给你力量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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