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 6月30日

    114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內線交易零容忍-資訊對稱與市場誠信的最後防線》開資本市場中最隱蔽的陷阱,從法律規範到實務風險一次搞懂!今天的節目要帶您深入了解資本市場中一項極為關鍵卻也隱晦的法律議題——內線交易。在資訊飛快流通的時代,一點點提前得知的消息,可能造成千萬盈虧,也可能動搖整體市場的公平與信任!內線交易不僅違反市場倫理,更明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違者將面臨重罰與刑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一起為大家揭密「內線交易」背後的法律雷區與實務應對方式,讓我們的資本市場更透明、公平!在資本市場中,資訊對稱是維繫交易公平與效率的關鍵。然而,當企業內部人士因職務或特殊關係,提前掌握尚未對外揭露之重大訊息,並將其利用於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買賣,不僅剝奪一般投資人基於同等資訊做出判斷的權利,也扭曲市場供需機制,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破壞市場信心。為了維護市場透明度與公信力,我國《證券交易法》專章全面規範內線交易行為,明定內線人範疇、資訊未公開期間之禁止交易義務,並設定嚴格的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以強化威懾效果,確保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的法律規定為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57-1條之規定,主管人員、受僱人或與公司有特別關係者,利用在職務上或因與公司具有特別關係而知悉之未公開重大消息,或將該消息提供他人,使其交易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無論是自營或代理人交易,均屬違法。主管機關得對違規者處以罰鍰,並可命令停止交易、沒入不法利益;情節重大者,並可移送司法偵辦,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並追繳沒收其犯罪所得。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資訊要件:必須是「重大未公開消息」──足以影響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價格之資訊,如合併重組、資金異動、重大虧損、股利政策等。身份要件:必須是「內線人」或與內線人有特別關係之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以及與公司具控制、合資、委託或其他法定關係者。行為要件:利用該重大未公開消息,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或為他人提供該重大消息。因果關係:該交易行為與消息之利用具有因果關聯,即若無該消息,該人不會進行交易。

    30 分鐘
  2. 6月25日

    114年06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舒怡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洩的秘密 周杰倫曾經自編自導自演一部電影「不能說的秘密」,造成轟動,秘密不能說,但在法律上秘密更不能洩,今天要來談談洩密。法律上的秘密有哪些: (一)私人秘密:個人秘密(刑法第315條)、業務秘密(刑法第316條)、工商秘密(刑法第317條)、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18條) (二)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國防秘密以外之公務秘密。 公務秘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公務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為刑法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元以下罰金。」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 若員警不慎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檢舉人個資遺留在值班台而遭到民眾偷拍上網,是過失行為。

    30 分鐘
  3. 6月24日

    114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宜蘭分會 李安柔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重傷不孤單:讓愛與信仰陪伴前行的路從進香祈福到唱歌釣蝦——犯保宜蘭分會的溫柔行動力,我們將用一段段溫暖的故事,帶您走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的馨生世界。 面對人生突如其來的意外與傷痛,有人選擇沉默,但也有人選擇陪伴與支持。今天我們邀請到的是在第一線陪伴「重傷被害家庭」走出創傷的溫暖推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讓我們一起聽她分享如何透過進香、釣蝦、唱歌等創意活動,點亮每一位馨生人的生活希望與勇氣。犯保協會各地分會在去年五月份全台大串連辦理重傷被害家庭團體關懷活動,帶著「重傷被害人家庭」走出家門,辦理的形式可能是戶外踏青、電影欣賞、關懷餐會等等;其中,犯保宜蘭分會規劃了十分有趣且獨特的活動,他們帶著馨生朋友到廟宇進香,現在就邀請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來跟我們分享一下,當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發想?我們希望透過這次進香活動,為重傷被害家庭帶來心靈的撫慰與支持。當一個家庭經歷重大傷害時,除了身體上的痛楚,更難以承受的是內心的創傷與壓力。因此,我們決定帶著馨生朋友走進廟宇,透過祈福與參拜,讓他們感受到關懷與陪伴,並在莊嚴寧靜的氛圍中獲得片刻的安定。宗教信仰不僅是一種心靈的寄託,更是一種療癒的力量,讓他們在受傷的旅程中找到慰藉,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進而重新獲得面對生活的勇氣與力量。其實帶著重傷馨生人出遊是件不那麼容易的事情,有些人可能因行動不便,需要他人攙扶或者乘坐輪椅,以及不同的身心狀況而需要注意許多不同的細節,過程中特別印象深刻的事情?對於馨生人有沒有給予什麼回饋?

    30 分鐘
  4. 6月23日

    114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官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假投資詐騙《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揭開假投資詐騙的真面目》高報酬?穩賺不賠?警惕那些話術陷阱,小心錢財不翼而飛!今天的主題,跟你的錢包息息相關!你是否曾看過「穩賺不賠、高獲利保證」的投資廣告?或曾被加入某個神祕的「投資群組」,裡面有老師、會員、客服,甚至還有「專人」到你面前收錢?這些可不是真的好投資,極有可能是——假投資詐騙!根據165反詐騙統計,光是今年5月,假投資詐騙財損就超過44億元,可說是「詐騙之王」!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識破這場金錢騙局,守住自己的荷包與未來!萬一家人或朋友也被拉進群組怎麼辦? A:可以委婉提醒對方,不要急著投資,可以主動撥打165反詐騙諮詢,或協助他到派出所詢問。千萬別等到出金失敗才來後悔。如果我真的給了錢,還來得及追回來嗎?馬上報警是唯一希望追回損失的機會,但成功追回的機率其實不高。預防永遠比補救重要。 那些車手有沒有法律責任? 假冒專員收錢的人,可能觸犯: 偽造文書罪(5年以下) 加重詐欺罪(最高12年) 洗錢罪(最高10年) 未合法登記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2年以下或罰金)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不被騙? 三不原則:不相信高獲利廣告 /不下載不明APP/不交付現金給陌生人,另外也請記得,有疑問就打165,這是最簡單、最實用的防詐策略!提醒所有聽眾朋友:「穩賺不賠」的投資,只存在於詐騙集團的劇本裡。你的每一分血汗錢,都值得被保護。也請大家幫我們多提 醒身邊的長輩、朋友與孩子,如果有人正在「投資」卻一直看不到錢,或是要面交現金給陌生人,一定要停下來、查證清楚。防詐沒有假期,保護從你我開始。

    30 分鐘
  5. 6月18日

    114年06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玉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目前解決的法律依據,以及醫療暴力處理的流程。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以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衛醫療等問題。衛福部的前身也就是衛生署在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從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他的名字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是有典故的,醫療事故預防擺在前面,意味著主要是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再來才是爭議的處理。醫預法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受限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係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關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住要是鼓勵大家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勇於關懷主動關懷,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參與調解,所以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沒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罰錢(行政罰緩),希望大家都到場調解,且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中應該移付調解,強制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應該先將案件移付給調解會調解,是強制規定,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例如,醫事機構應指派具決策權的代表參加、應該對涉及訴訟有關員工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醫事機構不能妨礙同仁進行調解或因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而給予不利的處置。四、民眾如果遇到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醫院主動啟動關懷機制:關懷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主要是鼓勵醫院放心關懷、主動關懷,了解民眾的需求,避免衍生糾紛、爭議。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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